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宜春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从战略高度来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改革的领导,认真研究制订扶持农村信用社稳健发展的配套措施,在消化历史包袱、降低不良贷款、提高资本充足率和创造良好信用环境等方面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期间,要注意保持农村信用社各项工作的连续性,继续做好农村信用社的支农服务工作,注意防范和处置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确保农村信用社在稳定中改革,在改革中发展。

  二00四年二月十一日

  宜春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 1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西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3]31号)精神,按照全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的部署,结合宜春市农村经济和农村信用社发展实际,制订本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改革原则和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企业,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健全服务功能,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二)改革原则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明晰产权关系,促进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机制转换,使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二是按照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三是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积极探索和分类实施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各种产权制度,建立与各地经济发展、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四是按照权责利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明确信用社监管体制,落实对信用社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

  (三)改革目标

  进一步理顺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明晰产权关系,创新经营机制,完善服务功能,增强发展后劲,提升支农服务水平,实现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力争到2006年,全市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达到9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到63亿元;法人单位全部实现盈利,利润总额达到6000万元;股本金达到 5 亿元;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以上,不良贷款占比降至15%以下。

  二、主要内容

  (一)分三种形式对辖内信用社进行产权制度改革

  1、在经营基础和条件比较好的樟树、丰城两市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是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金融企业,依据《商业银行法》,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原则经营。其股权设置、法人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规则按照中国银监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江西省市、县级农村合作银行组建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进行。

  2、对袁州、高安、上高、万载、奉新、宜丰6个县(市、区)联社及所属农村信用社撤销基层法人资格,进行县级信用社统一法人体制改革。新的县级农村信用社根据支持“三农”、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重新设置分支机构,并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的原则,实行严格的授权授信制度。其机构设立、股权设置、法人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规则,按照中国银监会《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工作指导意见》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进行。

  3、对靖安、铜鼓两县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县联社二级法人的体制。进一步规范管理,完善内控,有效改善经营状况,探索实行统一财务核算,力争在2005年全部改造为实行县级统一法人的金融企业。

  (二)改革市联社管理模式

  省联社成立后,设区市不再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管理机构。因此,市联社要逐步调整职能和人员结构,平稳过渡为省联社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贯彻落实省联社的工作部署,协调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关系,承担审计、统计等职能。市联社在过渡期间,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在2005年组建宜春市农村合作银行。

  (三)深化管理机制改革,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

  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有效管理的需要,根据业务规模和经营方向,各级农村信用社合理确定机构和岗位设置,实行竞争上岗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降低经营成本。

  深化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明确责权。实行个人收入与工作绩效挂钩,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引入现代金融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利用信息手段,建立风险识别与评价、成本控制等机制,强化对信贷投放、费用开支、成本核算等业务的监督管理,全面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和资金营运质量,防范和控制新的经营风险。

  从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品种,增加服务手段,充分发挥机构网点优势,提高服务水平。

  三、改革的条件和要求

  农村信用社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必须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方案和中国银监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工作指导意见》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一)组建县级农村合作银行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1、发起人不少于1000人;

  2、帐面资能抵债;

  3、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4、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

  5、不良贷款比率低于15%。

  (二)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法人的条件和要求:

  1、全辖农村信用社帐面资能抵债;

  2、基层信用社自愿;

  3、县(市、区)联社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4、统一法人后股本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2%。

  (三)专项票据的兑付条件:

  专项票据是人民银行发行的、专门用于置换改革试点省份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和历年亏损挂账的票据。专项票据期限2年,年利率1.89%.

  专项票据到期时,以县(市、区)为单位考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银行给予兑付:实行两级法人体制的,资本充足率达到2%;实行统一法人体制的,资金充足率达到4%;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按“一逾两呆”口径考核,不良贷款比例较2002年末的降幅不低于50%。

  专项票据到期时,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占比未达到上述规定的,人民银行给予推迟兑付期2年,该期限不计付利息。推迟兑付期期满时,两项指标仍未达到规定标准,人民银行以其不良贷款和历年挂帐亏损置换回专项票据。

  四、国家和省配套扶持政策

  为尽快达到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国务院、省政府均出台了配套扶持政策。

  (一)国家配套政策

  1、对1994至1997年期间亏损农村信用社因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开办保值储蓄而多支付的保值贴补息,由国家财政在3年内予以拨补。补贴我市的数额为4272万元。

  2、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农村信用社一律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人民银行按农村信用社2002年末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通过发行专项票据和发放专项借款两种方式,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和历年亏损挂账。我市2002年末实际资不抵债数额为5.25 亿元。为了提高农村信用社的自我发展能力,结合产权制度改革和产权模式选择,我市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拟全部选择专项票据,等额置换信用社呆帐贷款和历年挂帐亏损。

  4、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允许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1至2倍范围内浮动。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不上浮,对受灾地区的农户贷款还可适当下浮。

  (二)省政府的扶持政策

  1、从2004年1月l日起至2006年底,各级财政对农村信用社所征收的营业税按月予以等额补助。

  2、对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的登记注册等事项,免收注册登记费等有关费用。

  3、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对党政机关干部个人结欠或为亲友担保的农村信用社贷款要限期归还。对企业恶意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行为,予以打击和纠正。

  4、帮助信用社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支持和鼓励辖区内自然人、法人入股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多元化,改善资产结构。

  5、为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创造更加优良的信用环境。废除和制止少数部门出台针对农村信用社的限制性、歧视性做法。鼓励将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交由农村信用社办理,向农村信用社积极推荐投资回报稳定、风险较小的涉农基础设施项目,帮助农村信用社拓宽信贷服务领域。

  五、我市各级政府的帮助措施

  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关系到全市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金融、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各级政府必须在降低不良贷款、提高资本充足率等方面采取积极有效的帮助措施。

  (一)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对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配套扶持政策,按照不同形式产权改革的要求和时间安排,督促农村信用社按时保质完成改革各项任务。

  (二)鼓励、动员辖内农民、个体工商户、工商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积极入股信用社,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提高资本充足率。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帮助农村信用社处置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比率,特别要认真清收辖内党政干部在农村信用社的借款和介绍、担保贷款。

  六、组织领导和工作步骤

  (一)组织领导

  我市已成立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改革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在市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对辖内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领导。

  (二)工作步骤

  1、继续努力,创造条件。一是认真测算,找准差距。拟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县(市)要对照《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拟实行统一法人管理的县(市、区)要按照《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人员,认真测算出现有条件与产权改革要求的差距数据;二是明确目标,尽快达标。根据测算数据,制订增资扩股和降低不良占比目标任务,认真分解落实;三是加强检查督促,确保工作到位。市、县两级改革领导小组督促落实各项配套扶持政策,认真检查农村信用社增资降比情况,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改革任务。

  2、分步实施,循序渐进。根据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进度安排和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时间安排如下:

  (1)2004年3月底,樟树市完成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万载、上高、高安三县(市)完成统一法人筹备工作,上报筹建申请。

  (2)2004年9月底,丰城市完成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袁州、奉新、宜丰三县(区)完成统一法人筹备工作,上报筹建申请。

  (3)靖安、铜鼓两县在2004年6月底以前规范管理,完善内控,大力扩充股金,提升效益,在2004年底前达到统一法人的条件。

  在提交筹建申请前,各县(市、区)要抓紧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确认清产核资结果;二是落实国家改革配套政策、省政府扶持政策以及全市各级政府的帮助措施;三是采取切实措施,通过增资扩股和清收不良贷款,确保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占比达到规定的标准;四是其他各项筹备工作。

  3、统筹兼顾,严肃纪律。改革期间,要按照“一手抓改革,一手抓发展”的要求,切实做好农村信用社各项工作,确保改革、发展两不误;严明组织纪律,实行干部、人员、财务“三冻结”,防止出现借改革之机突击放贷、突击进人、突击花钱、突击提干;加强监管工作,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要制定处置预案,确保不出现支付问题;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按照省改革领导小组的要求,统一宣传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