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文化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基层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基层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文化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用先进文化占领城乡阵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和全国基层文化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重视基层文化建设

  (一)基层文化建设是中国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是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方面。搞好基层文化工作,对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在全社会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基层文化建设。

  (二)全省基层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始终坚持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摒弃落后文化,抵制腐朽文化。“十五”期间,以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和社区、乡镇为重点,全面加强文化阵地、文化队伍、文化活动内容和方式的建设,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合理规划,积极推进,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一)公共文化设施是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传播先进文化的必不可少的载体和重要阵地,是建设文化强省的重要基石。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文化设施建设,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就近、经常和有选择地参加文化活动的需要。“十五”期间要努力实现“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街道)有文化机构”的目标。城市要加强社区和居民小区配套文化设施建设,发展文化广场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要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中开辟老年、少儿和残疾人文化活动场所,建设老年文化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青少年校外文化活动设施和场所。

  (二)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把群艺馆、图书馆、文化馆、宣传文化单位作为重点列入建设规划。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会同文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城镇建设中,统筹规划城镇文化设施建设。城镇新建、改造居民小区和经济开发区,必须规划和配套建设相应文化设施,做到规划到位、预算到位、建设到位。

  (三)各级计划、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对本级政府兴办的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宣传文化单位等公益性文化场所的基础设施建设从规划、立项、资金、征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证。新建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非经营性文化设施所需用地,可以划拨供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先划拨;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在地价上适当给予优惠。

  (四)加强对现有文化设施的更新改造。对因城市(镇)建设而拆迁的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宣传文化单位等文化设施,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时进行,要保证重建的文化设施规模不低于原有的规模。

  (五)各市(地)要重点建设好群艺馆、图书馆。市(地)辖区、县要在搞好文化馆、图书馆建设的同时,加强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居民小区配套文化设施建设,发展文化广场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各县要抓好文化馆、图书馆、乡镇宣传文化单位和村文化室建设。各群艺馆、图书馆、文化馆、宣传文化单位要开辟老年、少儿和残疾人文化活动室。“十五”期间,各群艺馆、文化馆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挂牌设立本地老年文化大学(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坚持从我省省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努力争取各级政府增加投入的同时,积极发展以民办文化为主体的文化大院、农民书屋、农村个体放映队和民间剧团等基层文化组织。

  (六)“十五”期间,完成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的建设项目。对国家补助我省的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的建设项目,市(地)、县有关单位要按照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加强管理,安排好配套资金,确保工程按期投入使用。经济条件较好、人口规模较大的县可分设文化馆、图书馆;经济欠发达、人口规模较小的县可将文化馆、图书馆合二为一建设。

  (七)切实加强文化设施的管理和利用。要加大投入力度,完善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宣传文化单位必要的设备和装备,加强对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通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综合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文化设施利用率。要防止文化设施被挤占、挪用,要坚决收回被挤占、挪用的文化设施。机关、学校、部队、企业的内部文化设施,凡有条件对社会开放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开放内部文化设施,为群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方便。要加强对城镇大型露天文化活动场所的管理使用,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搞好活动的组织和安排。

  三、健全制度,深化改革,建立一支稳定的专兼职结合的高素质基层文化工作队伍

  (一)建立健全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街道)宣传文化机构的工作岗位制度。在基层专业表演人员、群众文化工作人员、图书资料人员、文化经纪人等基层文化从业人员中逐步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全面实行职称考评制度。基层文化工作人员职业资格的考试考核、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基层文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充分发挥各级文化机构的积极性,尽快建立基层文化骨干培训网络,尤其加大县级文化局、文艺团体、文化馆、图书馆及乡镇(街道)宣传文化机构等基层文化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基层文化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争取“十五”期间把基层文化工作骨干轮训一遍,努力使基层文化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技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要逐步改善队伍结构,以适应新形势下基层文化工作的需要。各基层文化单位要严格条件,把好进人关。凡进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的人员,要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进入乡(镇、街道)宣传文化单位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四)省、市(地)、县文化主管部门要会同人事、财政、民政、劳动等部门切实关心和帮助基层文化工作者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保证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要建立灵活多样的内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引导优秀人才投身于基层文化事业。

  (五)积极推进基层文化机构的人事制度改革。要在基层文化单位大力推行聘用制、岗位管理制、公开招聘、制、人事代理制等人事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新机制。

  (六)合理确定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乡镇(街道)宣传文化机构人员编制。各级机构编制、文化主管部门要从文化单位属公益性质且职能不断拓展的实际出发,同时兼顾不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认真做好这些单位的核编定编工作。同时,要积极解决农村电影放映队伍的编制问题。

  (七)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机构和稽查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日常工作所需经费。采取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八)大力培养和发展民间文化队伍。积极鼓励民办社会文化团体、民办文化类非企业单位和文化经营户兴办文化事业。根据文化部、民政部《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省、市(地)、县文化主管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查登记和年度检查,确认文化类非企业单位的法人地位。做好民间艺人的建档工作,注意发挥民间艺人在活跃基层文化生活中的作用。逐步配置城市社区文化指导员。建立和完善民间文艺团体注册登记和监督检查制度。在各类文化比赛和交流方面,民间文艺团体和民间艺人享有与公办文化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的同等权利。

  四、面向基层,拓展内容,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一)各地群艺馆、图书馆、文化馆、宣传文化单位等国办公益性文化单位要办成当地的文化活动中心。各类群众性文艺学会、协会和文艺社团要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艺术活动,大力倡导科学精神,反对封建迷信,深入推进科教兴晋、科技兴农等文化科技宣传活动。

  (二)利用现代科技推动先进文化传播。要建立和完善文化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加快网络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水平。各级公共图书馆要加强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和自动化、网络化建设,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以建设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山西分中心和基层服务网点、发展数字文化网络为突破口,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快捷、丰富的经济信息和文化服务。特别要从提高农民素质入手,普及网络应用、农业科技知识,帮助农民脱贫治愚,使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积极繁荣社区文化。要充分利用街道宣传文化单位、社区服务活动室、文化广场等现有设施,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要高度重视并积极引导社会举办、群众自发组织的各种文化活动。充分发挥企业、学校、机关以及社会在设施、人才方面的优势,努力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广泛开展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军民共建文化活动。

  (四)推进文化活动方式的创新。在农村继续推进小康文化建设,实施综合文化设施建设示范工程,推出一批文化建设示范点。在有条件的城市继续推进广场文化活动的深入开展,并逐步扩大区域、拓展形式,丰富内容。大力发展假日文化、旅游文化和小城镇文化建设。做好民间艺术的挖掘、整理和开发利用,重点命名和发展一批民间艺术之乡,艺术之乡要开展经常性的文化艺术活动。省群艺馆应积极组织山西民间艺术的挖掘、整理、提高工作,将山西优秀民间艺术进一步推向国内外市场。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解决贫困地区乡镇电影队放映设备和拷贝,努力搞好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工作,力争“十五”期末实现电影放映“2131工程”目标。艺术表演团体、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电影公司等要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中发挥作用,深入基层为群众送戏、送书、送电影、送文化科技知识。要充分发挥流动图书车、小康文艺宣传队、文化大篷车的作用,积极探索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文化下乡新方法和新形式,坚持“送”与“建”相统一,“送”与“用”相衔接,以“文化下乡”促“乡下文化”的发展。

  (五)繁荣艺术创作。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组织专业和业余创作人员深入基层,为群众多创作一些贴近时代和生活、短小精悍的文艺作品。要移植改编优秀作品,开辟群众文艺创作园地,加大传播力度。

  (六)加强对文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制定文化市场建设、发展和管理规划,逐步建立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内容丰富、健康规范的文化市场。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文艺活动的审批、监督和归口管理。积极引导群众的文化消费,扶持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加强对演出、娱乐、音像、艺术品、美术品及网络文化等文化市场的管理,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坚决制止传播各种色情、暴力、愚昧迷信等内容的违法活动。

  五、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确保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一)各级政府要把基层文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工作的考核目标,切实加强领导。要把文化建设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全省继续开展创建文化先进县活动,努力实施少儿文艺“蒲公英”计划和知识工程。

  (二)各级政府每年对文化事业投入的增长幅度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对于群艺馆、图书馆、文化馆、宣传文化单位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各级公共图书馆有一定数量的购书经费;要切实加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扶持有代表性和有影响的农村区域性民间民俗艺术活动、艺术项目,资助民族民间艺术的传承及其资料的抢救和整理等;要加大对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的财政补助,保证重大群众文化活动的经费投入,每年都要根据实际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有影响的导向性、示范性重要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

  (三)要加大对公益性文化设施维护、设备更新经费的投入,保证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宣传文化单位等各类文化设施及其设备、装备正常使用,每年都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公益性文化设施维修、设备更新购置。在全省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每年都应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文献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联网建设,共同完成建设省信息共享工程中心和基层服务网点,通过互联网、宽带、卫星传输等形式,为城乡基层群众提供快捷、丰富的文化信息产品和文化服务。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在停止收取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费后,各级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将文化市场管理所需经费纳入预算。

  (四)加大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投入,省、市(地)、县每年都应安排一定的配套经费,用于县级文化馆、图书馆工程建设;同时应落实国家农村电影“2131工程”专项资金的配套经费,支持贫困地区电影队购置电影设备和拷贝。

  (五)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精神,切实搞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有关专项资金制度,鼓励对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有关部门要对现行文化经济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现行文化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要研究制定新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文化建设,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的文化建设投入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