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各大中专院校,市级有关企事业单位:

  2003年是我市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开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第一年,也是普通高校扩招本科毕业生就业的第一年。由于普通高校毕业生总量的增加,再加上受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影响,今年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做好今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科教兴市和“人才立市”战略的实施,关系到社会政治稳定。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调整人才结构,实现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领导,深化改革,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做好今年毕业生特别是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3]20号)文件精神以及我市实施人才市场化改革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拓宽渠道,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多形式就业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将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工作整体规划,在宏观调控和增加就业岗位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认真履行职责,坚持 “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通过人才市场双向选择”的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主导性作用,千方百计促进毕业生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今年毕业生就业工作从7月1日开始,集中在7、8、9、10月办理。在今年毕业生就业期间,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控制从其他渠道补充人员,以确保今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接收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一)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应主要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加大从普通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力度,以改善机关干部队伍结构,促进毕业生就业。

  1、认真做好今年第三季度我市部分党政机关公开招考公务员工作,招收对象主要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通过考试录用到市级党政机关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要安排到乡(镇)基层单位锻炼1至2年。

  2、按照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选拔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管理使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60号)的要求,今年继续做好选拔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锻炼工作,同时将锻炼范围扩大到城市社区。毕业生锻炼2至3年后,对其中表现优秀适合到机关工作者,可择优选调部分毕业生到乡(镇)、街道机关工作。

  今年机关公开招考公务员和选拔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工作同时进行,具体办法和时间由主管部门另文通知。

  除博士、硕士毕业生外,对在毕业前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已与市、区县和乡(镇)机关或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毕业后需参加统一组织的考试,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二)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主要接收专业对口、符合岗位需要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把优秀毕业生补充到事业单位中来,优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结构。要通过人才市场公布信息,公开招聘,通过考试考核择优选拔,并实行聘用合同制。市属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各区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毕业生,仍须按宜宾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02年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02]24号)规定,由区县人事部门制定招考方案,报市人事局审批后实施。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的规定,认真做好教师定编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主要吸纳普通高校毕业生。

  (三)按照加强重点、兼顾一般的要求,把市场配置和组织选派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国有企业特别是市属大型国有企业以及今年我市重点项目和重点建设的人才需要,同时积极引导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工作。积极鼓励和帮助非公有制企业接收所需要的毕业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人事、劳动、公安部门要继续按照宜府发 [2002]24号文件要求,协助毕业生办理报到、保险和落户等手续,提供相应的人事代理服务。

  要鼓励中小企业选用高等职业学校(大专)毕业生,使大批动手能力较强、适应性较好的高职(大专)毕业生有用武之地。对2003年就业困难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由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等部门共同实施“高职(大专)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对尚未落实工作单位,并有培训愿望的高职毕业生,组织进行3至6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职业能力,为高职院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创造条件。要根据就业的需要确定强化培训的专业课程和实习项目,对参加培训工程结业的提供考核鉴定服务,对考核鉴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适当减免鉴定费用。

  (四)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根据西部大开发、小城镇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的需要,引导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乡镇技术服务组织、农村村组、农村乡镇企业、农村非公有制企业等农村基层单位和城市社区服务组织工作,从事教育、卫生、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在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2年或2年以上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在艰苦地区工作2年或2年以上者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积极参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认真做好我市受援县接收大学毕业生志愿者的有关工作。这些毕业生服务期满后,当地政府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扎根当地基层或支持在当地自主创业、自由择业。

  (五)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3]20号)有关规定,凡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科技含量较高的开发型、孵化型、服务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及兴办私营企业的,有关部门要按国家关于发展高新技术或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民营企业及支持就业和再就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给予自主创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大力扶持,简化审批手续,免费提供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国家限制行业外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普通高校毕业生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普通高校毕业生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事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我市贫困县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有条件给自主创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的,当地银行要积极支持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要对自主创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保护性措施,尽力创造条件保证合法经营或生产。自主创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用。

  二、健全人才市场服务功能,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接收服务工作

  (一)毕业生仍按生源分级就业,回原籍区县进入人才市场。毕业生回宜后,按管理权限分别到市人事部门或教育部门报到,再介绍到市人才市场或区县人事、教育部门,再由区县人事、教育部门介绍到区县人才市场双向选择。鼓励市、区毕业生到县就业。

  市属中专学校2003年宜宾生源毕业生,直接介绍回生源区县报到,属市属生源的,按管理权限介绍到市人事部门报到。从2003年起,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宜宾生源毕业生直接介绍到市人事局报到。

  为简化办事程序,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提供方便,从2003年起,各县生源毕业生按管理权限到市人事、教育部门报到后,直接回县人事、教育部门报到,不再到市人事、教育部门所在辖区派出所办理户口转迁手续。县公安部门凭市人事、教育部门转派意见和县人事、教育部门相关证明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二)要继续发挥市场机制在毕业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健全毕业生就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毕业生进入市场创造有利条件。在毕业生就业期间,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市场要把为毕业生提供服务作为人才市场的一项主要工作,针对毕业生的特点,组织开展专业性、行业性的供需见面会和网上洽谈会,努力提高成功率。毕业生可以通过人才市场举办的专场招聘会应聘,也可根据人才、劳动力市场发布的需求信息自主联系就业。要进一步完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为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择业信息登记、就业推荐以及人事档案管理、代办保险等“一条龙”服务。要进一步抓好“服务青年就业与再就业行动”,积极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有效帮助。非应届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应及时为其出具有关证明,协助办理报到、落户手续。

  (三)做好毕业生供需信息服务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市场信息网络,认真做好毕业生供需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加强不同地区间的信息沟通,加快毕业生需求信息数据库建设,构建毕业生需求信息平台,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各级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逐步开展毕业生需求信息定期发布工作,做好用人单位的需求预测分析,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提供参考。

  三、做好对未就业毕业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为毕业生办理户口和人事档案手续提供便利。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教育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在毕业生待业期间,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本人落实工作单位后,人事、教育部门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可持毕业证和人事部门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这部分普通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经人事部门提出名单,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筹措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付。

  四、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

  (一)今年毕业生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各用人单位要顾全大局,从事业发展以及储备人才的高度积极接收毕业生。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就业计划内,根据政策规定和工作需要安置毕业生,各类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

  (二)要修改、取消不利于毕业生择业的政策规定,允许毕业生跨市、跨区县就业,支持毕业生合理流动。要进一步简化有关就业接收和调整改派程序,及时、便捷为毕业生办理报到、落户手续。

  (三)加强人才、劳动力市场的管理。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四川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和毕业生“双向选择”的有关规定,未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各类用人单位不得擅自举办集中性的毕业生招聘会,毕业生个人也不得参加非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举办的 “人才技能交流”大会等招聘活动。要进一步加强对招聘洽谈会的管理,保证岗位需求信息真实可靠,加强对各类中介机构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职介和各类欺诈行为,保证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行技术性职业工种的就业准入制度。

  (四)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向毕业生乱收费,切实落实对未就业毕业生的优惠政策。

  (五)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以及所有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要本着对党、对国家、对毕业生认真负责的精神,勤奋工作,秉公办事,避免不正之风对就业工作的影响,以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任何地区或单位不得以来自非典型肺炎疫情流行地区为借口拒绝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普通高校可视当地疫情适当延长就业签约时间。用人单位已经签订就业合同的,必须认真履约并允许适当推迟报到时间。疫情流行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报到时,要出具学校所在地政府卫生部门的健康证明书。

  (二)市和区县人事、教育部门接待毕业生的场所必须在政府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定时做好严格的消毒工作。一旦发现非典型肺炎疫情,要及时向非典防治机构报告。

  六、加强毕业生思想政治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大中专学校要采取有效形式对毕业生进行就业形势教育,开展树立正确择业观和创业观教育,并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全过程。要大力宣传优秀毕业生艰苦奋斗、自主创业、扎根基层的成才之路和成功经验,激发毕业生到基层干事业的热情,引导毕业生确定切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值,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毕业生就业特别是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整个社会就业工作体系,抓紧抓好。根据省上要求,市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加强领导和工作协调。各级人事、教育、劳动保障、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要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千方百计促进毕业生就业,各级财政要适当增加投入。

  八、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00三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