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稽查工作,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和国家计委《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市政府计划部门下达计划的建设项目;稽查重点是国家、省、市出资、融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市政府认为需要稽查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政府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市建设项目稽查工作。根据需要,也可以会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稽查,或者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查工作。

  第四条 市建设项目稽查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稽查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被稽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六条 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召开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查单位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背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事情况;

  (四)核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被稽查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七条 被稽查单位应当接受稽查人员依法进行的稽查,定期、如实向稽查人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报表等资料,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八条 被稽查单位下列文件、资料、数据和信息必须及时报送市政府计划部门: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总说明、开工报告和各阶段批复文件复印件;

  (二)咨询单位的项目评估意见、初步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

  (三)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来源、投资概算等报告和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监理月报和向项目法人的报告;

  (五)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证书复印件,各参建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

  (六)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验收报告;

  (八)项目单位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月度信息报表;

  (九)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

  (十)有关竣工验收的文件复印件;

  (十一)稽查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被稽查单位下列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市政府计划部门:

  (一)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审查;

  (二)项目招标、评标;

  (三)项目法人的变动;

  (四)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更换;

  (五)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六)项目竣工验收;

  (七)重要的经验教训现场会议或者总结会议;

  (八)其他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查人员的工作,为稽查人员提供被稽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市政府计划部门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稽查人员对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查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查单位提出异议的,市政府计划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稽查人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查报告。

  稽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词题和处理建议;市政府计划部门要求报告的或者稽查人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稽查报告由稽查人员负责提出,由市政府计划部门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市政府计划部门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稽查人员不得泄露被稽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稽查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查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不得在被稽查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在被稽查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稽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被稽查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

  第十七条 被稽查单位发现稽查人员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政府计划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被稽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市政府计划部门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有关县(市、区)或者有关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

  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政府计划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被稽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查人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有妨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稽查实行举报制度,任何组织和公民(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举报,市政府计划部门对举报内容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和处理。

  举报联系单位电话:赣州市计划委员会,8215836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的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及其成员,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咨询、监理、招投标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行为,均可以举报:

  (一)项目立项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规划等政策,依据不充分或有意欺骗;

  (二)项目建设违反国家审批程序;

  (三)擅自更改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四)截留、挪用、侵吞建设资金,违反规定向建设项目乱收费;

  (五)涉外项目合同条款违反利益均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使中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六)不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或者投标不规范、存在行贿受贿、转包和违规分包等问题;

  (七)产品、服务质量和取费方面有较大问题,给建设项目质量带来损害,或者造成工期拖延、资金损失浪费;

  (八)项目概算、预算、决算高估冒算;

  (九)擅自增加取费科目,重复取费或者提高取费标准;

  (十)对项目重大质量事故隐匿不报或者避重就轻;

  (十一)滥用职权或者越权干扰项目的实施,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

  (十二)其他对国家资金安全、项目效益和工程质量有危害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和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