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4]3号)精神,经州政府同意,现就我州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宣传

  1.各县、市、州级各部门要以多种方式,宣传报道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贯彻实施准备工作和落实国务院、省、州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的情况。

  2.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前,结合准备工作情况再进行一次集中宣传报道。宣传报道中要注意针对倾向性的问题加强正面引导。宣传报道方案由州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各县、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工作由县、市政府负责。

  3.在“四五”普法计划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具体工作由州司法局负责。

  (二)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培训

  1.各县、市、州级各部门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行政许可法并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了解、掌握这部法律。

  2.2004年党校、行政学院及其他有关公务员培训机构要将行政许可法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

  3.各县、市、州级各部门要对从事行政许可清理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集中培训。

  4.各县、市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要把行政许可法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资格认证的重要内容。

  5.州、县人事部门要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

  二、关于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川府发[2003]37号)的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对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进行清理。

  (一)各部门要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部门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情况,对本部门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提出处理意见,确需保留的要说明理由。复核意见于2004年3月底前报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审改办)。

  (二)州级和州级以下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设定行政审批项目,已设定的一律取消。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政府规章设定的、国务院、省政府已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个别因特殊确需保留的,由各部门按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三)需要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需要增设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的,各部门要在2004年3月底前将有关立法项目建议送州政府法制办。

  (四)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对已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待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关清理后,按法定程序在媒体上分期公布。

  三、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行政许可的实施机构。

  (一)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的,应当纠正,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

  (二)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

  (三)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其中,确有必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由该行政机关依法提请有关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四)由于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责调整导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部门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我州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单由州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公布。

  四、关于配套制度建设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健全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四)有关行政机关要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五)各县、市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和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

  前4项制度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制定并予以公布。

  五、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行政许可的制约监督。

  1.各县、市、州级各部门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要逐项进行研究,查找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制订加强制约监督的措施和办法。州级各部门的有关措施和办法要在2004年4月底前报州审改办。

  2.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要通过行政监察、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

  (二)加强督促检查

  1.2004年2季度对各县、市、州级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是审批项目调整的后续工作落实情况。具体由州审改办组织实施。

  2.各县、市、州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各项准备工作的督促检查。

  3.各县、市、州级各部门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发现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要依法处理。

  4.各县、市政府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监督内容,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及时纠正。

  六、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保障

  (一)各县、市政府、州级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并抽调得力人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州政府成立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州贯彻实施工作,部署全州宣传、培训和队伍建设,指导全州有关清理工作,研究为实施行政许可的正常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研究制定与行政许可法配套的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州政府法制办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

  (二)2004年7月1日前,各行政机关要将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纳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并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要给予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所收费用挂钩。要杜绝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费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

  二00四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