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深化认识,增强搞好河道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我市水系发达,河流众多,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达52条,繁衍生息,源远流长,这些河流为达州市文明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河道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一是非法采砂现象仍然存在,造成河势恶化,堤岸冲毁,防洪安全隐患严重;二是乱倾乱占乱建随意侵占河道现象屡禁不止,特别是在城镇河段尤为突出,致使河道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三是河道管理经费投入不足,河道防洪标准逐年降低。由于我市地处大巴山暴雨区边缘,地质地貌复杂,洪涝灾害十分频繁,一旦遭遇暴雨洪水,势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严重威胁。因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到,河道管理工作事关防洪保安大局,事关经济可持续发展全局,务必从政治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增强搞好河道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防洪法》与《河道管理条例》作为“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标语等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地宣传保护“母亲河”的重要性,在全社会真正形成“管河护河,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强化管理,提升河道防御功能

1、切实搞好河道整治与建设。只有整治与建设好河道,才能从根本上减轻洪涝灾害。各地要在过去连续多年大搞水利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场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积极搞好河道的疏浚、整治与建设。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必须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河道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畅通。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跨河、临河、穿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均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否则,计划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各地在建设过程中还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确保工程质量,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的发生。

2、严格河道采砂管理。目前,一些单位和个人由于只顾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对河道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对此,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明确河道禁采区域和禁采时段,采取有效措施对河道采砂活动进行全面治理整顿,彻底下取缔非法采砂活动,做到令行禁止。对非禁采期及非禁采河段的采砂活动,必须实行河道采砂审批许可制度,严禁把废石料随意弃置在河道内,形成新的阻水障碍。

三、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制止河道违法行为

《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河道防汛和清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主管机关。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本辖区内迅速开展一次“拉网式”河道执法大检查,对乱倾、乱占、乱建等河道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责任人清除阻水障碍,确保行洪安全。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当前我市正大力开展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对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废土,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随意往河内倾倒,一律不得以牺牲环境的代价来搞经济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拿出敢啃“硬骨头”的精神,下大决心,花大力气,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坚决刹住乱倾乱占乱建现象的蔓延势头。

四、进一步加大投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机制

河道管理作为一项典型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必须多元化、多渠道增大投入。一是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今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河道管理。同时,各地在努力争取国家投入的同时,必须按规定抓好匹配资金的落实到位;二是切实抓好河道采砂管理费及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规费的征收工作。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等行业,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均必须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后方可进行。由于我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待省实施细则颁布后按新规定执行。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规费,均用于河道的建设、管理、维护及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挪用;三是积极稳妥地争取全社会的投入。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可根据河道确权划界成果,在不影响防洪安全及河势稳定的前提下,依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对河道进行合理有序的开发,把开发所得的资金用于河道管理,确保河道管理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努力开创我市河道管理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