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市爱卫会《关于2001-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八日

关于2001-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意见

市卫生局 市计委 市财政局 市农委 市环保局 市爱卫会

(二OO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为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3]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安徽省2001-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办[2003]47号)精神,推动新一轮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发展,提高我市农村卫生保健服务质量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化农村卫生事业改革,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功能,改善基本医疗服务设施,在全社会树立起大卫生的观念;加强预防保健和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努力控制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地方病,使广大农村居民享受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以农民大病统筹救助为先导,逐步实行和完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防止和减少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发生;以低廉的费用、优质的服务满足农村居民多样化的健康需求,不断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到2005年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分别降至43/10万和26‰以下,到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分别降至38/10万和24‰以下,平均期望寿命在2000年基础上增加1-2岁。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农村医疗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对农村卫生服务人员和机构依法实行资格准入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巩固服务网络,保障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加强乡村卫生基础建设和人才培养,提高卫生服务能力,特别是常见病、多发病和急诊、急救的治疗水平。改革农村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转变卫生服务观念和服务模式,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努力提高卫生服务效率。

  (二)提高农村卫生机构处理农村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救灾防病的应急处理能力,切实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建立急性传染病的快速反应机制,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重大传染病的预防控制能力。进一步控制地方病、寄生虫病、职业病和其它重大疾病,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巩固儿童计划免疫成果,提高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人口覆盖率,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改善农村居民的健康状况。

  (三)加强乡镇卫生院产、儿科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农村住院分娩率,减少产后出血和新生儿窒息的发生,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加强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改善儿童营养状况,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加大创建爱婴卫生院力度,到2005年,中心卫生院创建率达100%.

  (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积极推进“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加强中小学健康教育,增强农村居民和中小学生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健康行为的形成。

  (五)认真执行和完善村镇规划,积极推进农村改水改厕,提高农村自来水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结合小城镇和文明乡镇建设,创建卫生乡镇,大力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劳动环境。

  (六)开展卫生监督监测,解决危害农村居民健康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依法加大对食品、药品和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管力度,保护农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七)充分利用、发展中医药资源,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不断提高农村中医药服务水平。

  (八)以农民大病统筹救助为先导,积极推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减少和防止农村居民因患大病而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职责分工

  各县、区政府要将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的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加强协作,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计划部门要将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继续实施农村卫生“三项”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条件。

  财政部门要随着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调整卫生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卫生投入的力度,落实各项补助政策。

  卫生部门要加强农村三级医疗保健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做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培训指导和质量监督,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深化改革,完善体制,引导我市相对过剩的医疗卫生资源向农村转移,提高乡镇卫生院的运行活力和服务能力,积极稳妥地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规范乡村卫生机构的服务行为;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规范中医药服务;建立健全初级卫生保健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开展初级卫生保健评估。

  农业部门要科学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兽药、饲料添加剂,预防和减少农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残余农药中毒;加强人畜共患性疾病和虫媒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环境的监测和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推进农村环境的综合整治,努力提高环境卫生质量。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加强对农村环境卫生的综合监督和指导,组织改水改厕工作的规划实施、技术交流与推广。

  教育、民政、人事、劳动保障、建设、水利、文化、计划生育、广播电视、药品监督、供电、扶贫、共青团、妇联等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落实有关措施,共同做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分级管理。市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管理标准和工作规范,并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评估工作。各县、区要围绕本方案提出的整体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分阶段实施。原则上分为2003—2007年和2008—2010年两个阶段。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明确各阶段具体的目标任务和要求。要重视内涵发展,切实保证质量,不盲目追求速度,做到整体规划、分段实施、逐项完成、累计积分。

  (三)分类指导。农村卫生工作基础较好的乡镇,要不断丰富工作内涵,全面提升初级卫生保健的整体水平;农村卫生工作基础一般的乡镇,要针对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加大工作力度,每年要有1—2项实质性的突破。农村卫生工作基础较差的乡镇,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基本卫生服务的供给,基本控制危害农民健康的主要疾病。各县、区要突出本地特色,确定优先发展项目,争取每年工作都有新成绩,实现新发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组织管理体制和领导机制,把开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与农民奔小康、发展农村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切实把初级卫生保健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并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要建立工作例会制度,重点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主动向人大、政协汇报并接受其对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和建议,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和广大群众在实施初级卫生保健中的监督作用。

  (五)加大扶持力度。各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要适当安排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专项经费,以支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把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纳入扶贫攻坚计划,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开展。卫生系统要采取组织引导和市场导向相结合的办法,深入开展城市卫生机构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帮助贫困地区农村卫生机构提升服务能力。

  (六)不断寻求新思路。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评估方法,充分利用全市妇幼卫生监测网、疾病控制监测网及相关部门的监测系统,对监测资料进行动态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决策,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市有关部门将对各县、区开展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测评估。各县、区应采取相应措施,测评本地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附件:蚌埠市2001—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评价指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