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省局《关于停止实行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证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局务于今年8月15日前将已领取尚未使用的纳(免)税证上缴市局。
公布日期:2004-02-06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辽地税函[2004]3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02-06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省局《关于停止实行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证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局务于今年8月15日前将已领取尚未使用的纳(免)税证上缴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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