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省局《关于停止实行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证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局务于今年8月15日前将已领取尚未使用的纳(免)税证上缴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