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司法局《关于切实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三十日

市司法局关于切实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

  为了更好地发挥公证机关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和对外交往中的服务、沟通、公证和监督职能,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必须充分发挥公证工作的职能作用”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切实加强我市公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公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意义和作用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和法人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制度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公认的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相对其它行政、司法活动而言,公证具有三大显著特征:一是预防性。公证是最早介入民事、经济活动的一种法律手段。它通过对当事人的民事、经济法律行为、文书和事实的审查,引导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进行民事、经济活动,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消弥争端于未然,化解矛盾于未萌,从而构筑起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二是证据力。公证书是国际通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其它认证、鉴证和证明所无法替代的法律效力。一旦发生纠纷,公证书有助于行政、司法机关迅速、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及时解决争端,有效降低和节约行政、司法成本。三是公信力。公证有别于行政强制和司法制裁,它是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法律监督,调节公民、法人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充分、及时、有效实现,因而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切实加强公证工作,对于依法调节社会关系,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开明、诚信政府的高度,提高对加强公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为全市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学会运用公证手段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

  从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对政府转变职能,实施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应对,努力实现行政管理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从过去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管理转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管理,不断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政府部门的社会公信力。特别要积极带头运用公证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形成依法办事的浓厚氛围,引导和规范公民和法人的民事、经济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更好地发挥公证的服务、沟通、证明和监督职能以及公证的证明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塑造廉洁、公正、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为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下列民事、经济、行政和政务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公证:

  (一)民事类

  1、财产继承、委托、遗嘱、出生、收养子女、婚姻状况、离婚协议和计划生育合同;

  2、房屋产权确认、变更、典当、分割、拍卖和委托代管。

  (二)经济类

  1、企业承包、租赁、联营、兼并、破产、拍卖和职工安置补偿协议;

  2、抵押贷款和有担保的借款合同;

  3、商品房买卖合同;

  4、重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转包。

  (三)行政(政务)类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抵押;

  2、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乡镇土地使用权转让、拍卖;

  4、交通事故调处协议、征缴公路养路费合同;

  5、政府采购;

  6、重大募捐、开奖活动。

  (四)其它依法应当公证的事项。

  三、努力提高公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各级公证机关要围绕大局,服务中心,主动介入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断拓宽公证服务领域,努力为加快吉安在江西中部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非诉讼公证法律服务。

  要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积极推行主办公证员制度,扩大要素式公证书的使用范围,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要建立健全公证业务委员会,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要深入开展“两化一公开”办证服务,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行为,严格公证办证程序,健全公证工作制度,公开办证依据、收费标准、权利义务、办证结果和服务承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同时,要认真做好证前、证中和证后服务。证前要认真进行相关资格、资质和资信等条件的调查和审核,发现问题要认真记录在案,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反馈;证中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严格监督,认真把关;证后要认真做好跟踪、回访等工作。

  要切实加强公证员队伍建设,强化教育培训,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服务承诺,严格收费标准,健全执业监督检查制度,完善惩戒处罚机制,杜绝行业不正之风,维护公证的形象和权威。

  四、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公证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公证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公证机关统一行使国家公证职能,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办理有偿性的对具体经济、民事行为的证明事务。“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对于人均收入不到三万元的公证处,允许保留现行体制,并按行政单位的管理模式实行收支两条线。”同时,要切实为公证机关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与公证机关的沟通和协调,支持和配合公证机关积极介入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各领域,努力把各项工作和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对应当公证而未公证,造成国家、集体财产重大损失或滋生违法乱纪等腐败行为的,要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在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将公证书作为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

  要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和公证员行业协会管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实现公证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