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计委、公安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改革户口迁移制度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改革户口迁移制度的若干意见(市计委公安局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口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人口政策不仅体现了一种管理功能,更重要的是,它已成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加速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宏观调控手段。多年来,我市一直对人口机械增长采取控制措施,在一定时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劳动力结构和投资结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市城市基础设施日臻完善,已经有了充足的人口容纳空间和能力,教育资源和卫生资源的承载能力也远没有饱和,控制外来人口的做法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我市发展的需要。按照市委十届六次全会确定的目标,目前,我市无论是人口还是人才的规模、增长速度及结构都有很大差距,必须对现行人口政策做较大调整,改革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降低准入门槛,放宽落户条件,以适应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增强中心城市的聚集力,优化人口结构,满足我市不断增长的人才需求,繁荣我市经济,促进城市发展,结合实际,现就我市户口迁移制度改革提出意见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改革原则

  1.我市户口迁移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为出发点,以促进人口、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为目标,以吸引人才、吸引投资、促进城市化发展为重点,改革现行的户口迁移制度,进一步增强城市的聚集力,促进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和城市的快速发展。

  2.我市户口迁移制度的改革原则是:坚持人口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通过改革,取消指标控制,实行按件落户的办法,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增长的良性互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坚持吸引人才和优化人口结构的原则。积极吸引各类人才来沈,调整我市人口的年龄结构、教育结构,实现人口结构的优化,满足老工业基地振兴对人才的不同需求;坚持户口迁移政策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户籍管理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要实行有利于吸引投资、有利于项目落地实施的人口政策,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提供便捷的服务;坚持维护群众利益的原则。改革户口迁移制度必须体现“三个代表”的精神,

  要通过规范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方便群众办事,保障我市居民的合法权益。逐步实现由审批制过渡为登记复核制,形成政府依法规范,社会经济制约,专门机关指导服务,公民自主抉择的良性运行机制。

  二、吸引人才,优化人口结构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许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迁入我市:接受国家高等教育、取得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技能证书的人员;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员;接受国家普通中等以上教育、取得中专以上层次毕业证书和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沈就业,并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人员;近3年内曾获副省级城市或省会城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国家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项的人员;在某一领域有突出贡献或专长,曾获得国家级发明专利(含国外专利)的人员;经市级以上部门批准引进的文艺、体育人才及特殊技能人才;在沈有突出贡献,获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外地来沈人员;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市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落户的其他人才。

  三、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许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迁入我市:

  外埠人员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10万元以上,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或使用市区劳动力达30人以上的;或投资社会公益事业达10万元以上的;外埠人员具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或收入,在我市国有土地范围内购买成套住宅,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民营企业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连续2年纳税3万元以上,或当年纳税5万元;个体工商户连续2年纳税2万元以上,或当年纳税3万元以上,在我市有固定住所的。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许其本人户口迁入我市:

  在我市投资高新技术产业(不受投资额度限制),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在我市以专利、科研成果作价投资入股,股本金超过20万元的。

  6.委托经营、租赁我市国有、集体企业的,从委托经营、租赁之日起,连续2年纳税额超过10万元,允许经营人或其直系亲属、企业管理人员中1人落户我市。2年后年纳税额每满10万元,在上述人员中增加1人落户。

  四、放开小城镇落户限制,促进小城镇发展

  7.取消小城镇户口计划指标限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到小城镇落户。新民市、辽中、康平、法库县可依据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经公安部门核准后,制订本地区的人口迁入准入条件。

  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许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整户迁入其居住的小城镇:

  在我市小城镇实际居住,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的职业或收入;对我市小城镇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经所在地政府批准。

  9.具有国家承认中专以上学历、且自愿到小城镇工作的人员,准许其本人户口迁入实际工作地小城镇,并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在我市小城镇实际居住的农业人口,准许其本人就地办理农转非。

  五、实施属地化管理,提高城市化水平

  10.取消城市蓝印户口,对已办理蓝印户口的人员,一次性转为城市户口类别。

  11.父母双方均为我市农业户口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员,准予其就地办理农转非;办理征用土地农转非的遗留人员及其他脱离农业生产组织的农业人口,可逐步转为非农业人口。

  12.外地市级以上政府或大型企业驻沈办事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许其本人户口迁入我市;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外地单位成建制搬迁至我市,其单位职工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许其单位职工户口迁入我市。

  六、以人为本,调整“三投靠”落户条件

  13.继续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的落户政策。父母一方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新生婴儿,可以在其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常住户口;已随母亲落户的,要求在我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在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常住户口。

  14.放宽夫妻投靠的落户条件。对于夫妻间被投靠人具有我市常住户口,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准许投靠人户口迁入我市。

  15.放宽投靠子女、父母的落户条件。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到我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准许其户口迁入我市;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准许1名子女(包括迁入子女的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迁入我市。

  七、放宽退伍军人安置及集体户口审批条件

  16.在总量控制前提下,适当放宽异地入伍的未婚退役士兵来我市安置条件,准予下列人员来我市安置落户:

  三期以上退役士官;同等城市非农业人口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本人为烈士子女,并投靠在沈亲属的退役士兵;为部队建设做出特殊贡献的退役士兵(荣获国家级比赛前6名,全军比赛前3名);经军以上单位提出书面要求,需要特殊照顾的退役士兵;来沈投亲安置的女退役士官。

  17.进一步放宽集体户口审批条件。为有一定规模的非公有制单位建立集体户口。积极发展一批中介代理机构,为到我市落户的人员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准许迁入我市的人员还应具有以下条件:无违法犯罪记录;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年满16周岁的,必须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

  八、精心组织,确保改革政策落实

  18.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配套措施。户口迁移制度改革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确保改革政策顺利实施。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计划、公安、人事、教育、劳动、房产、税务、计生等部门要按照新的户籍管理办法,调整工作职能,严格执行政策,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对设置障碍、影响改革的,纪检、监察部门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19.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取消与落户有关的前置审批,人口迁入落户工作由公安机关统一归口管理,能由公安机关审定的,由其直接办理;公安机关不便认定的,凭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申请,进行特殊办理。

  20.公开办事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公安机关要根据落户条件,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做到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使符合条件的人员能方便、快捷地落户。

  200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