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行业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市级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绵委办发[2003]29号)关于印发《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决定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正在经营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一、实行统一管理的范围

  从2004年1月1日起,各单位利用现有房屋、场地、设备等对外出租或投资,包括开设铺面、停车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进行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实行统一管理。

  二、管理方法

  (一)经营的国有资产由各单位负责具体经营,所有收入缴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各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在2003年12月31日已到期的,由各单位与承租人重新签订(合同制式由财政局提供),财政参与签证;2003年12月31日合同未到期的,由承租人继续经营至合同届满期止。租赁价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租。租赁期限原则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需续签的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可优先签订。对显失公平的合同,依法纠正。租赁收入由承租人按合同约定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所需成本费用等开支由市财政局审核后从经营收入中拨付。

  (三)各单位利用现有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自营取得的收入从2004年1月1日起全部缴入财政专户。

  三、凡是正在经营的资产,一律维持现状,继续经营,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改变用途(包括将正在经营的房屋改作为办公用房),对确需改变用途,由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财政领导批准。

  各有关单位须于2月28日以前将正在执行的合同以复印件送市财政局备案。

  四、利用国有土地或市政建筑物搞职工集资修建铺面、房屋取得分红收入的经营方式必须立即停止。集资款坚决清退,其以后的收入作为单位铺面出租、房屋建筑物出租收入管理。

  五、目标管理的奖惩

  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纳入市级各单位非税收入进行考核。市财政局在编制2004年国有资产经营收入预算时,根据经营单位前三年经营收入平均数入基数(没有三年的以上年数为基数),下达经营收入计划。计划内完成任务的,市财政局按经营净收入10%拨付单位,对超额完成任务的按超收金额40%奖励给单位,用于补充公用经费;在正常情况下对未完成任务的按短收金额相应扣减单位经费预算。

  六、本通知适用于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的单位,未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的仍按照原管理办法(绵府办发[2001]47号)执行。

  二00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