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4年2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2月6日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废止《江西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议案。会议决定,废止1999年8月20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公布日期:2004-02-06施行日期:2004-02-0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02-06
施行日期 2004-02-06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正文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4年2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2月6日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废止《江西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议案。会议决定,废止1999年8月20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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