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农业局制定的《新余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六日

  新余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市农业局 2004年2月3日)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12号)精神,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1小时以内将情况逐级报到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经确认后,应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疫情按程序认定。

  ㈠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㈡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由县(区)动物防疫部门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㈢对疑似病例必须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㈣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公布。

  三、疫情分级

  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在相邻设区市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2、行政区域内有20个以上乡(镇)发生或者10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3、在行政区域内发病禽群达到10万只以上;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分宜县、渝水区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疫情;

  2、行政区域内有10-20个乡(镇)发生疫情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3、在相邻设区市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乡(镇)发生疫情;

  4、在行政区域内发病禽群达到5-10万只;

  5、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㈢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四、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㈠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发生一级疫情时,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报省指挥部;发生二级疫情的,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发生三级疫情的,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市政府成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农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指挥部由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发展计划委、市财政局、市现代服务业指导中心、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交通局、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新余军分区后勤部、市武警支队、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南铁新余办事处、市法制办、市政府纠风办等有关部门组成。

  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决定启动和停止市级应急预案,决策有关重大事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收集疫情和分析预测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停止有关本预案的建议,指导并监督各地和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控制应急工作,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㈡部门分工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农业畜牧兽医部门

  ⑴具体组织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⑵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提出封锁建议并组织实施。

  ⑶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疫情做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⑷负责对疫点内发病禽群及同群禽群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⑸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禽类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

  ⑹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⑺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的饲养和经营,及其禽类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⑻建立紧急预防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⑼对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⑽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⑾组织做好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防治科学知识的宣传。

  2、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应急控制物资储备库和疾病控制中心等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3、财政部门:根据疫情,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和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动物防疫经费管理办法,负责安排应急防疫经费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投入,加强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4、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疫区受灾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5、铁路、交通部门:负责优先安排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的运输,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6、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疫点内禽类的强制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7、技术监督、工商部门:负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8、卫生部门:负责监测禽流感在人群中发生情况,防止对人的感染。

  9、驻市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应当支持和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疫情防治的应急工作。

  10、经贸部门:负责督促和协调各地做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消毒药品、医疗及消毒器械、口罩、隔离服等的生产保障工作。

  11、现代服务业、外经贸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工作。

  12、宣传部门:做好禽流感防治技术的科普宣传和防治工作的报道。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㈠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㈡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㈢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㈣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6、根据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㈤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㈥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㈦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㈧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㈢㈣㈤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六、保障措施

  ㈠物资保障

  建立市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

  1、市级重点储备疫情处理用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疫苗、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2、县级重点储备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3、养殖规模较大的乡(镇、尝办)也要根据需要做好有关防疫物品的储备。

  ㈡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㈢技术保障

  加强并完善市级动物疫病诊断中心和县(区)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的建设,使之能快速、准确地诊断各种禽类疫病,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禽类疫病的发生。

  ㈣人员保障

  1、成立市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专家组,由我市动物防疫及预防医学专家组成,发生疑似禽流感疫情时,市级组派相关技术人员,协助国家、省禽流感临床诊断专家组,做好诊断工作。涉及人类感染禽流感疫病时,要有卫生部门指定的预防医学专家参与,其诊断结果和提出的处理措施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2、县(区)指挥部要组建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预备队,承担本辖区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扑灭工作,必要时可向市指挥部申请调配其他县(区)的预备队集中扑疫。

  3、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理顺基层防检队伍管理体制,重视乡镇兽医站的建设。确保禽流感的防治、报告快速、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