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加强煤矿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规范煤矿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行为,确保煤矿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了《煤矿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煤矿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前言

  《煤矿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是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3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参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 ILO-OSH 2001》(以下简称《导则》)制定的用于指导煤矿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技术性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推行此项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贯彻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健康管理水平。

  《煤矿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作为一种切实可行的工具,是帮助煤炭企业建立并保持既符合《导则》和《指导意见》的要求,又适合其行业特点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采用适当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模式和方法,持续改进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绩效,不断消除和控制职业安全健康危害、降低职业安全健康风险,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煤矿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编制。

  一、总则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s,OSHMS)是科学、规范、系统的管理体系。煤矿属于高风险行业,建立和保持满足《导则》和《指导意见》要求且适合自身行业特点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一)目的和意义

  制定本指南的目的是为煤矿企业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或建立现代安全健康管理系统提供指导,以便企业减少和控制职业安全健康危害、降低职业安全健康风险。使其做到:

  (1) 遵守所有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

  (2) 体现《导则》的总体目标。

  (3) 满足《指导意见》的要求。

  (4) 在企业管理中体现“以人为本、持续改进”理念,不断提升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5) 在企业生产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6) 以最佳的方式,充分利用和整合企业资源,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应于一切愿意通过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井工煤矿企业,也可供露天煤矿企业参考。

  本指南与《指导意见》的原则和要求相一致,包括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30号,以下简称《审核规范》)的要求,是井工煤矿企业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指导性文件,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灵活使用。

  二、基本要求与主要步骤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煤矿企业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应满足煤矿企业管理的总体方针、目标和原则,体现煤矿生产的特点。充分利用煤矿企业资源,减少和控制职业安全健康危害,降低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实现保护员工及其他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的目标。

  (一)基本要求

  (1) 应根据企业特点确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范围

  煤矿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条件,灵活、合理地确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范围。

  1) 可选择整个煤矿企业,也可以是一个或几个独立的矿井系统。

  2)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范围的界定,不应将企业总体运行所必需的或可能对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职业安全健康产生影响的运行或活动排除在外。应特别注意那些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场所和环境,如具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具有突水危险的区域等。

  (2)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应与企业生产特点相适应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复杂程度、文件化的范围和相应的资源,取决于煤矿企业的矿井生产能力、开采深度、煤层瓦斯含量、煤层厚度及其自燃危险性、矿井涌水量、煤层顶板和底板岩石的性质、煤层的赋存状况等;尤其应考虑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作业和活动。

  煤矿企业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应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减少和控制职业安全健康危害,降低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尤其控制重大危害,如煤与(或)瓦斯突出、煤尘或瓦斯爆炸、煤炭自燃发火、火灾、片帮冒顶、突水与透水、冲击地压、粉尘等;重点放在保护员工安全健康上,并使之成为全面管理的一部分。

  (3) 适应煤矿行业的风险特点

  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必须考虑煤矿生产的风险特点,这些特点包括:

  1) 生产空间狭小

  煤矿井下生产活动一般是在狭小受限空间进行的。采掘作业、运输作业或其他活动过程中都可能存在砸、扎、磕、碰、刺等危险因素。

  2) 容易发生重大事故

  由于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大量的高能量积聚场所和设施、设备,作业人员集中,一旦能量失控,容易发生重大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事故。这些事故可能是:

  (a)瓦斯爆炸事故;

  (b)煤尘爆炸事故;

  (c)火灾事故;

  (d)突水或透水事故;

  (e)片帮冒顶等地压灾害事故;

  (f)中毒、窒息事故;

  (g)机电事故;

  (h)其它事故。

  3)受强制通风影响

  矿井必须采用强制通风,以保证井下作业人员的新鲜空气供给。一旦通风系统出现故障,不能保证井下空气的供给,可导致窒息事故、瓦斯积聚甚至瓦斯爆炸事故。因此应特别注意确保通风系统正常工作。

  4) 事故救援困难

  由于矿井生产的特殊性,一旦发生事故,受灾人员的逃生和救护人员的进入等都受到空间和场所的限制,使得应急救援十分困难,并容易发生连续性事故。

  5) 正常生产需要完善的生产系统

  煤矿的生产和辅助系统一般包括:

  (a)采掘系统;

  (b)通风系统;

  (c)瓦斯防治系统;

  (d)防灭火系统;

  (e)防治水系统;

  (f)粉尘防治系统;

  (g)提升运输系统;

  (h)空气压缩系统;

  (i)电气系统;

  (j)炸药存储和运输系统;

  (k)救护系统;

  (l)通风安全监控系统。

  (二)原则及主要步骤

  煤矿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应作好策划,逐步实施。如确立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依据、范围和目的,要达到的目标、机构职责和分工等。最高管理者的承诺和作用,如领导落实体系推进工作、为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供足够的资源。落实体系推进工作的牵头部门,任命管理者代表,在此基础上建立初始评审、体系文件编写、内审员等各工作小组。

  煤矿企业建立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可参考如下步骤:学习培训、初始评审、体系策划、文件编写、体系试运行、评审完善。除考虑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步骤外,还要考虑主要内容、有关部门的职责以及时间表等。通常有以下主要步骤。

  1.学习培训

  在企业建立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需要企业所有人员的参与和支持。建立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既是实现系统化、规范化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过程,也是企业所有员工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过程。因此,需要以不同的形式,通过学习和培训,使所有员工能够接受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管理模式,理解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对企业和个人的意义。

  管理层培训是重要的。培训的目的是统一思想,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立、实施中给予有力的支持。培训的内容主要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特点,特别应放在对企业的发展和对员工安全与健康的责任方面。

  内审员培训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关键。应根据专业的需要,通过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开展初始评审、编写体系文件和进行内部审核等实际工作的能力。

  全体员工培训的目的是使他们了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在今后工作中能够主动积极地参与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工作中来。

  2.初始评审

  初始评审的目的是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提供基础,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建立绩效基准。

  煤矿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实施初始评审对现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初始评审应针对以下具体内容:

  (1)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确认其适用性,对遵守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价。特别是针对煤矿生产及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对现有的或计划的作业活动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

  (3)确定现有措施或计划采取的措施是否能消除危害或控制风险。

  (4)对所有现行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惯例、过程和程序进行检查,评价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5)分析以往的井下事故情况以及员工健康监护数据等相关资料,包括人员伤亡、职业病、财产损失、防护记录等。

  (6)对现行组织机构、资源配备和职责分工等的评价。

  根据煤矿生产的性质,适合于初始评审的方法包括检查表、面谈、直接检查和测量等,以及对以往管理体系审核或其他评审结果的分析。

  初始评审工作应由安全员、瓦斯检测员、爆破员、重要设备设施管理人员等专职人员进行,应明确初始评审人员的职责和协调部门,必要时与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交流。明确开展上述各项工作用到的方法和步骤,编制各种初始评审表格。初始评审的结果应形成文件,并作为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础。

  为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绩效的持续改进,煤矿企业应参照初始评审的方法和要求定期进行评审。

  3.体系策划

  根据初始评审的结果和本企业的资源,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策划。策划工作主要包括:

  (1)确立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2)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目标及其管理方案。

  (3)结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求进行职能分配和机构职责分工。

  (4)确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结构和各层次文件清单。

  (5)为建立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准备必要的资源。

  4.文件编写

  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的方针、策划、实施与运行、检查与纠正措施、管理评审等要素的相应规定,按照本企业的特点形成文件,使煤矿企业对各类职业安全健康危害的控制形成规范化的管理。

  5.体系试运行

  各部门和所有人员都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和安全健康管理活动,开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试运行,检验体系策划与文件的充分性、有效性和适宜性。

  6.评审完善

  通过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绩效监测和测量、审核和管理评审,检查与确认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各要素是否按照计划安排有效运行,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行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进行综合检查和评估,对产生的事故、事件和不符合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进一步得到完善。

  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

  (一)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与承诺

  1.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规定煤矿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方向和原则,确定煤矿企业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及绩效总目标以及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面的承诺,并为下一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目标的策划提供指导。

  (1)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制定与管理

  1)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可由管理者代表或其他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组织制定,经全体员工讨论确定。

  2)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应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

  3)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应传达到全体员工,可为相关方所获取。

  4)职业安全健康方针要形成文件,付诸实施,予以保持。

  5)职业安全健康方针要定期进行评审、修订,确保其对煤矿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的适宜性。如果对方针进行修订,应及时与员工和相关方进行交流。

  (2)制定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应考虑因素

  1)煤矿企业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2)煤矿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活动性质及规模。

  3)企业过去和现在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4)持续改进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5)所需要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特别注意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作业和活动所需要的资源,如矿井通风、排水、瓦斯排放等方面所需的资源。

  6)员工及其代表、承包方和其他外来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7)其他相关方的需求。

  (3)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要求

  1)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应与煤矿企业的整个经营方针和其他管理方针相一致。

  2)包括遵守现行适用的煤矿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并将履行这种承诺。

  3)本企业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核心内容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中得到体现,同时适合本企业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的性质和规模。

  4)包括对持续改进和事故预防、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承诺。

  5)确保与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有要素的活动。

  2.承诺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是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与义务,包括达到法律法规对职业安全健康的要求。企业负责人应表明其对职业安全健康活动的有力领导并作出承诺,对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作出妥善安排。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应包括:方针、组织、计划与实施、评价和改进措施等主要要素。

  (1)有企业负责人与各高层管理人员的领导与承诺。

  (2)支持与承诺相关的活动与要求。

  (3)考虑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各组织机构等,如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机构并赋予管理人员和职工相应的权力和义务,指定人员监督职业安全健康方案的正常实施并给予适当的权力和资源。

  (4)制定机构与行动方案支持最高管理者的工作。如:财政预算、定期管理评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会议日程。

  (5)建立制度要求企业负责人或最高管理者定期讨论职业安全健康问题。

  (二)组织

  1.机构与职责

  (1)基本要求

  为有效地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需要对各相关层次机构的作用、职责和权限进行界定,形成文件,予以传达,以便顺利完成职业安全健康任务。

  如可行,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安委会主任由企业的最高管理者担任。安委会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落实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2)审定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目标和管理方案,并监督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的实施。

  3)研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审定上报的重大技术措施项目,确保安全生产所须的投入。

  4)研究部署阶段性的事故防范重点。定期召开安委会会议,听取职能部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行存在的重大问题。

  5)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年度目标和日常管理的激励制度,定期对下级职能部门及基层单位的安全健康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6)研究决定有关安全健康工作的重大问题。

  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设立机构和明确职责时,应该充分了解:

  (a)企业现行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的情况;

  (b)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结果;

  (c)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

  (d)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e)煤矿操作规程;

  (f)煤矿作业规程;

  (g)有资格的人员名单等。

  (2)煤矿企业需要资格人员

  在煤矿生产中,需要获取资格的人员一般包括:

  (a)矿长;

  (b)瓦斯检查工;

  (c)矿井通风工;

  (d)信号工;

  (e)爆破工;

  (f)炸药库保管员;

  (g)拥罐(把钩)工;

  (h)矿井泵工;

  (i)瓦斯抽放工;

  (j)主要通风机操作工;

  (k)绞车操作工;

  (l)输送机操作工;

  (m)尾矿工;

  (n)电工;

  (o)钳工;

  (p)主要提升机操作工;

  (q)金属焊接工;

  (r)矿内专用机动车司机;

  (s)安全检查工(员)等。

  (3)需要明确职责的人员

  在煤矿企业中一般需要对以下人员的职责加以界定:

  (a)企业主要负责人;

  (b)管理者代表;

  (c)采煤队长;

  (d)掘进队长;

  (e)通风与维修队长;

  (f)机电与排水队长;

  (g)运输队长;

  (h)安全科长;

  (i)其他各部门管理人员;

  (j)采煤工;

  (k)掘进工;

  (l)支护工;

  (m)放顶(回柱)工;

  (n)安全检查员;

  (o)测风员;

  (p)爆破工;

  (q)绞车司机;

  (r)电工;

  (s)维修工;

  (t)其他员工;

  (u)管理承包方职业安全健康事务的人员;

  (v)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的负责人;

  (w)对职业安全健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的负责人;

  (x)具有特定职业安全健康资格的员工或其他职业安全健康专业人员;

  (y)职业安全健康员工代表。

  (4)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的确定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员工的安全与健康负最终责任,并在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中起领导作用。其职责包括: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健康生产责任制;

  (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健康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保证本单位安全健康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d)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事故隐患;

  (e)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f)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安全健康事故;

  (g)批准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有效实施所需的必要资源;

  (h)在最高管理层中任命一名或几名人员作为管理者代表。负责:

  a)建立、实施、定期评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b)定期向最高管理层报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绩效。

  (i)推动全体员工参加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活动。煤矿企业应确保管理者代表及其部门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职责与其承担的其他职责不冲突。

  (5)部门和岗位作用及职责的确定

  企业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行业标准,对设计和生产计划、企业管理、生产技术、生产调度、消防、设备动力、质量管理、工程建设、供应和销售、财务、人事劳动教育、行政管理、工会等职能部门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作用和职责进行界定。

  同时,企业应对各岗位,尤其是重要作业和设备岗位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作用和职责,进行确定。

  (6)作用和职责的文件化

  应采用与煤矿企业相适应的形式,对企业各部门、各岗位的职业安全健康职责和权限文件化。

  (7)作用和职责的交流与管理

  煤矿企业应将职业安全健康职责和权限向所有相关人员进行有效传达,确保其了解不同职责的范围、接口关系和实施的途径。

  同时煤矿企业应提供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内的所必须的资源。

  企业在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过程中,应结合现行管理的实际,画出组织机构图,制定职能分配表,以全面落实本单位需要遵守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要求。

  (8)机构与职责的考核和评估

  为确保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组织机构与职责落实到位,企业应制定各部门和各级人员的业绩目标,建立职业安全健康业绩考核程序,对照本年度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对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管理层其他成员的职业安全健康业绩进行考核,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包括:

  1)最高管理者、职能部门为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供的资源是否充分。

  2)“三同时”项目的执行情况。

  3)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及管理方案的实施及完成情况。

  4)员工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情况。

  5)事故处理过程中落实“四不放过”的情况。

  6)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整改落实情况。

  (9)体系运行所需财力、物力资源

  为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和实现持续改进,企业应优先安排提供充分的资金支持。如: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动保护经费,设备大修和更新费用,通风、瓦斯自动报警等设施专项经费,事故隐患的整改经费,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与技术管理活动的奖励经费等。

  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提供的物资包括:

  1)消防设施。

  2)安全健康检测检验设施。

  3)通风系统。

  4)自动报警系统。

  5)安全健康防护器材。

  6)应急救援物资。

  7)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8)通讯设施和交通工具。

  9)其他安全健康管理所需物资等。

  2.能力和培训

  为确保各级人员能顺利地完成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员工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确保他们能够意识到自身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和可能遭受的伤害,具备胜任其承担任务的能力。煤矿企业应对各岗位人员进行认真选拔,对其技能和能力进行评估,确认其技能和意识。

  (1)培训管理程序的编制

  培训管理程序应包括的要点为:

  (a)有关部门开展培训工作的职责;

  (b)培训需求的确定。煤矿是高风险行业,应优先考虑工人数量较大的、事故发生可能性较高或高危险作业和场所的人员培训,其他包括新员工培训、在岗人员再培训、检查员培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职业安全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来访人员培训、承包方培训、临时工培训、供应商培训等不同层次人员的培训需求;

  (c)培训计划;

  (d)培训的实施;

  (e)培训的考核与评价;

  (f)培训记录。

  (2)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意识及能力要求

  对各岗位员工职业安全健康意识与能力的要求与其工作面临的风险有密切联系,员工所需的职业安全健康意识和能力一般包括:

  (a)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方针、遵循安全健康生产有关程序重要性的认识;

  (b)正确熟练操作,能正确分析和解决生产岗位上的相关问题;

  (c)有强的安全健康意识,了解工作岗位的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做好事故的预防工作;

  (d)能正确使用报警、消防设施和救护器材,有较强的自救能力,在异常情况下,熟知应变措施,处置果断,有较强的生产处理和事故应变能力;

  (e)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通过法定培训持证上岗人员的资格和能力。

  应考虑煤矿生产的特殊性,如倒班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3)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应包括煤矿生产的特点和在生产中可能存在的危害,以及一旦发生事故,自救和救护的设备、手段和方法。通过培训至少应使员工了解可能存在的危害,如:电气设备等可能引起的明火、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突水、片帮冒顶、电伤害、机械伤害、粉尘危害、噪声危害、振动危害等。

  为了使员工在发生事故时能够顺利逃生,至少应使他们受到相应的培训:

  (a)各类事故的避灾线路;

  (b)自救器、灭火器等应急设备、工具的使用;

  (c)火灾、瓦斯和煤尘爆炸、突水等各类事故的逃生技巧;

  (d)避难硐室的位置;

  (e)压气自救等特殊自救手段的应用。

  (4)各种危害的危险性及其事故前的征兆,初期事故的控制措施

  (a)透水和突水前的征兆;

  (b)煤炭自燃发火的过程及自燃发火征兆;

  (c)着火源控制的重要性,如吸烟的危险性和不安全用电的危险性;

  (d)初期火灾的控制手段;

  (e)不按照规定乘坐人车的危险性;

  (f)其他事故发生的征兆及其初期事故控制措施等。

  应严格按培训计划的内容组织培训,不同层次的人员需接受的培训内容和时间不同,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应对培训的有效性和实际达到的能力水平进行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部门定期对培训的实施和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价。这种评价可以在培训过程中进行,也可以通过适当的现场检查或监测培训产生的长期效果来确定是否已获得相应的能力。

  3.管理体系文件

  煤矿企业应根据其规模及活动性质,建立并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煤矿企业的文件和信息系统的详细资料是为了支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健康活动。

  (1)内容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17个要素全部要求的描述,可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有效的文件结构,并确定体系中一般应包括的主要文件。如:

  (a)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

  (b)为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确定的关键岗位与职责;

  (c)重大职业安全健康危害、重大危险清单以及相应预防和控制措施;

  (d)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框架内的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它内部文件。

  (2)体系文件编制

  1)成立编写小组

  成立由相关熟悉生产过程中安全健康管理、设备管理、工艺流程、技术设计、工程项目管理等人员参加的编写小组。对小组人员进行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知识的培训,统一文件格式。

  2)编制文件过程中应考虑的因素

  (a)考虑到现有的、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各类文件应如何纳入符合规范要求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

  (b)应充分考虑现有的管理水平、员工的素质、生产过程的特性;

  (c)文件的形式应以便于实际操作和实施为宜。如企业已建立了一个文件化和适宜的正在使用的文件:管理手册、程序或作业指导书,可制定一个描述综述性文件或采用其他方式,使文件编制工作更为便捷和有效;

  (d)书写工整,通俗易懂;

  (e)所需文件和信息的定期评审。在制定必要的文件前,应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需文件和信息进行评审。如可行,应传达到所有相关人员,并方便他们使用。

  (3)应建立并保存字迹清楚、标识明确的职业安全健康记录

  1)瓦斯检测记录;

  2)主要通风机运行记录;

  3)通风检测记录;

  4)排水记录;

  5)瓦斯突出记录;

  6)煤炭自燃发火记录;

  7)片帮冒顶记录;

  8)粉尘检测记录;

  9)培训记录;

  10)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记录;

  11)违章行为记录;

  12)事故隐患整改记录;

  1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报告;

  14)事故(包括事件)报告;

  15)协商和交流报告;

  16)事故(包括事件)跟踪报告;

  17)职业安全健康会议纪要;

  18)健康监护报告;

  19)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和维护记录;

  20)应急响应演练报告;

  21)管理评审报告。

  (4)煤矿企业记录的管理

  煤矿企业记录的管理应考虑以下内容:

  1)应建立、管理和保存职业安全健康记录,记录应具有可识别性和可追溯性,记录的保存时间应予

  以规定。并将其存放在安全地点,便于查阅,避免损坏。重要的职业安全健康记录应以适当方式或按法律法规要求妥善保管,以防损坏;

  2)注意职业安全健康记录的保密性;

  3)在遵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员工有权了解与其作业环境和健康相关的记录;

  4)职业安全健康记录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标识明确。

  4.协商与交流

  (1)目的

  员工参与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关键要素之一。企业应保证员工及其安全健康代表有时间和资源来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组织、计划、实施、评价和改进等活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安委会、选定职业安全健康代表,使其履行相应的职责。

  建立协商与交流机制,鼓励员工参与职业安全健康实践,为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提供支持。

  (2)实施要求

  企业应确保与员工及其职业安全健康代表进行协商与交流,并对他们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和技能(包括与其工作有关的应急预案)的培训。煤矿企业应作出文件化的安排,促进其就有关职业安全健康信息与员工和其他相关方(如承包方人员、访问者)进行协商和交流。

  (3)协商与交流的内容

  (a)参与制定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b)参与目标的制定及评审;

  (c)参与针对自身相关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措施计划的制定;

  (d)参加各种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并鼓励他们直接参与这些活动的策划过程;

  (e)对作业场所内影响职业安全健康的有关变更而进行的协商。

  员工在职业安全健康事务上享有代表性,并应了解谁是员工代表、谁是管理者代表。

  (4)协商与交流的方式

  以下方式可供协商和交流时选择:

  (a)班前、班后信息通报;

  (b)使用各种媒体手段;

  (c)组织集体的培训活动;

  (d)实行面对面的交谈;

  (e)发行各类安全健康信息的板报、出版物等。

  (三)计划与实施

  1.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部门应定期和必要时组织危害辨识、风险评价,识别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危害,以为各项决策提供基础,为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绩效提供衡量基准。

  (1)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基本步骤

  (a)划分作业活动;

  (b)辨识危害;

  (c)确定风险;

  (d)确定风险是否可承受;

  (e)制定风险控制措施计划;

  (f)评审措施计划的充分性。

  (2)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管理程序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和保持实施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管理程序,程序中应明确:

  (a)各部门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策划的作用、职责和权限;

  (b)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的工作程序;

  (c)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前的准备工作;

  (d)危害辨识过程、方法及要求;

  (e)风险评价的范围和方法;

  (f)风险分级的准则及不可承受风险的判定准则;

  (g)如何进行风险控制策划;

  (h)对风险评价结果的定期评审;

  (i)当出现活动变更、技术改造、管理变更或其他变化时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的要求及说明。

  (3)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时应考虑因素

  (a)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b)煤矿企业制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c)事故、事件和不符合记录;

  (d)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结果;

  (e)员工及其代表、安委会参与职业安全健康协商、评审和改进活动的信息;

  (f)与其他相关方的交流信息;

  (g)煤炭行业的较好安全健康工作实践、典型危害类型、已发生的事故和事件的信息;

  (h)本企业的设施、工艺过程和活动的信息,包括:

  a)控制程序变更的详细资料;

  b)井下巷道、采掘工作面、硐室和采空区等的设计;

  c)采煤、掘进、通风、排水、顶(底)板管理、瓦斯管理等工艺流程图;

  d)瓦斯、煤尘、煤炭、岩石、支架、炸药等物料清单;

  e)毒物的测定和员工体检及健康监护资料;

  f)监测数据,如瓦斯涌出量、矿井涌水量、瓦斯浓度、煤尘浓度、顶板稳定性指标等各种监测指 标;

  g)作业场所环境数据,如气压、温度、湿度、粉尘浓度、噪声强度等。

  (i)煤矿的生产场所和环境,包括:

  a)开拓、通风、排水、地压监测、采掘、供电和运输提升等生产辅助系统;

  b)井巷、水平、阶段、区段;

  c)运输大巷、石门、上山、下山;

  d)采空区;

  e)采掘工作面;

  f)主要运输大巷、总进风巷、总回风巷、主要进风巷、主要回风巷、采区进风巷、工作面进风巷、采区回风巷、工作面回风巷;

  g)采煤工作面风流、掘进工作面风流;

  h)通风方式;

  i)煤层瓦斯含量和涌出量、瓦斯(二氧化碳)喷出、煤(岩)与瓦斯突出;

  j)煤尘爆炸危险煤层;

  k)矿井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

  l)呼吸性粉尘。

  (4)危害辨识、风险评价方法的选择

  在不同作业场所,危害的特性及风险的大小是不同的,煤矿企业选择合适的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方法是实现风险控制的关键。

  对于作业活动较简单、风险水平较低的场所,可以采用较为简单的辨识评价方法,包括安全检查表、访谈、工作任务分析法、对以往监测结果(可以是作业环境、设备或人等)及以往事故统计分析等方法。

  对于高风险或复杂的作业环境及设备设施,在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时,应采用系统的评价方法。常见的危害辨识评价方法有安全检查表、故障类型影响分析、矩阵法、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事故树等。

  无论哪种风险评价方法都有其适用范围和应用对象,企业在进行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时,应选择一种合适的风险评价方法为主,辅之以其他评价方法,以起到相互补充和印证的作用。

  (5)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实施

  1)评价人员培训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工作可在咨询机构的帮助下完成,也可在企业内挑选适当人员来进行。在实施危害辨识、风险评价之前,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和培训,制定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的程序和指南。应尽可能由一些熟悉本企业生产工艺、设备管理、安全管理和风险评价的人员组成评价小组。

  2)制定评价指南

  制定本企业危险辨识、风险评价实施指南是确保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在实施指南中应指出危害辨识、风险评价方法、工作步骤、实例和风险分级的准则等。

  评价小组应充分吸纳现场员工的参与,对规模较大、风险较高的活动或场所,评价活动可以班组为单位进行。

  3)危害辨识

  (a)资料收集

  危害辨识过程涉及生产过程中所有的人员、所有的设备及物料以及所有的作业活动,包括承包方的活动,应在危害辨识开始前进行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分析企业生产现场应考虑的问题等。

  (b)编制危害调查表和危害提示表

  提供统一的危害辨识表格,便于对危害辨识的结果进行比较、归类和统计,例表一是危害调查表的实例。

  例表一:职业安全健康危害调查表编号: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 填表人____________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

  ┏━━┯━━━━┯━━━━┯━━━━━━━┯━━━━━┯━━━━━━┓
  ┃序号│作业活动│危险因素│可能导致的事故│涉及相关方│现有控制措施┃
  ┠──┼────┼────┼───────┼─────┼──────┨
  ┃  │    │    │       │     │      ┃
  ┠──┼────┼────┼───────┼─────┼──────┨
  ┃  │    │    │       │     │      ┃
  ┗━━┷━━━━┷━━━━┷━━━━━━━┷━━━━━┷━━━━━━┛

  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由评价组事前编制有一定针对性的危害提示表,以便一线员工快速、全面地认识作业活动中的职业安全健康危害。例表二给出了煤矿企业危害提示表的另一种参考格式。

  例表二:煤矿危害提示表(参考项目)

┏━━━━┯━━━━━━━━━━━━━━━━━━━━━━━━━━━━━━━━━┓
┃序号  │项目                               ┃
┠────┼─────────────────────────────────┨
┃1    │安全管理                             ┃
┠────┼─────────────────────────────────┨
┃1.1   │矿长是否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
┠────┼─────────────────────────────────┨
┃1.2   │是否使用的都是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             ┃
┠────┼─────────────────────────────────┨
┃1.3   │1.入井人员是否戴安全帽                      ┃
┃    │2.入井人员是否随身携带自救器                   ┃
┃    │3.入井人员是否随身携带矿灯                    ┃
┃    │4.是否执行入井安全检查制度                    ┃
┃    │5.是否执行升井清点人员制度                    ┃
┠────┼─────────────────────────────────┨
┃1.4   │下列图纸是否齐全并是最新的:                   ┃
┃    │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
┃    │2.井上、下对照图                         ┃
┃    │3.巷道布置图                           ┃
┃    │4.采掘工程平面图                         ┃
┃    │5.通风系统图                           ┃
┃    │6.井下运输系统图                         ┃
┃    │7.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
┃    │8.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
┃    │9.井下通信系统图                         ┃
┃    │10.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
┃    │11.井下避灾路线图                         ┃
┠────┼─────────────────────────────────┨
┃2    │开采技术因素                           ┃
┠────┼─────────────────────────────────┨
┃2.1   │是否进行科学的矿井设计                      ┃
┠────┼─────────────────────────────────┨
┃2.2   │是否建立完善的矿井开拓系统                    ┃
┠────┼─────────────────────────────────┨
┃2.3   │矿井、采煤工作面是否有足够的安全出口               ┃
┠────┼─────────────────────────────────┨
┃2.4   │巷道布置是否合理                         ┃
┠────┼─────────────────────────────────┨
┃2.5   │是否是急倾斜煤层                         ┃
┠────┼─────────────────────────────────┨
┃2.6   │是否采取支护措施并有效                      ┃
┠────┼─────────────────────────────────┨
┃2.7   │是否采取顶板管理措施并有效                    ┃
┠────┼─────────────────────────────────┨
┃2.8   │是否建立了敲帮问顶制度并贯彻执行                 ┃
┠────┼─────────────────────────────────┨
┃2.9   │是否采用了先进的采掘机械                     ┃
┠────┼─────────────────────────────────┨
┃2.10  │是否采取了有效的地压观测和防范措施                ┃
┠────┼─────────────────────────────────┨
┃3    │通风、瓦斯与粉尘防治                       ┃
┠────┼─────────────────────────────────┨
┃3.1   │井下作业环境是否满足要求                     ┃
┠────┼─────────────────────────────────┨
┃3.2   │是否是高瓦斯矿井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
┠────┼─────────────────────────────────┨
┃3.3   │是否建立了井下瓦斯监测系统                    ┃
┠────┼─────────────────────────────────┨
┃3.4   │煤尘是否有爆炸危险性                       ┃
┠────┼─────────────────────────────────┨
┃3.5   │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
┠────┼─────────────────────────────────┨
┃3.6   │采煤工作面是否采用湿式作业                    ┃
┠────┼─────────────────────────────────┨
┃3.7   │掘进工作面是否采用湿式作业                    ┃
┠────┼─────────────────────────────────┨
┃3.8   │是否建立了完善的矿井通风系统                   ┃
┠────┼─────────────────────────────────┨
┃3.9   │主要通风机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测定,是否按照要求进行通风系统测定   ┃
┠────┼─────────────────────────────────┨
┃4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
┠────┼─────────────────────────────────┨
┃4.1   │是否发生过突出                          ┃
┠────┼─────────────────────────────────┨
┃4.2   │是否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                    ┃
┠────┼─────────────────────────────────┨
┃4.3   │是否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
┠────┼─────────────────────────────────┨
┃4.4   │是否采取了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并有效                ┃
┠────┼─────────────────────────────────┨
┃4.5   │是否采取了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并有效                 ┃
┠────┼─────────────────────────────────┨
┃5    │防灭火                              ┃
┠────┼─────────────────────────────────┨
┃5.1   │是否作过煤的自燃倾向性鉴定,是否有自燃煤层            ┃
┠────┼─────────────────────────────────┨
┃5.2   │在井上、下是否采取了切实可行的防灭火措施             ┃
┠────┼─────────────────────────────────┨
┃5.3   │是否设立了地面消防水池,是否设立了井下消防管网系统        ┃
┠────┼─────────────────────────────────┨
┃5.4   │在井口或主要巷道的关键防火位置是否设置了防火门          ┃
┠────┼─────────────────────────────────┨
┃5.5   │是否建立了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
┠────┼─────────────────────────────────┨
┃5.6   │井上、下是否配备了足够的灭火器材                 ┃
┠────┼─────────────────────────────────┨
┃5.7   │如是自燃煤层,是否建立了有效的防治自燃发火措施          ┃
┠────┼─────────────────────────────────┨
┃5.8   │如有井下火区,是否建立并实施了有效的火区管理制度、措施和计划   ┃
┠────┼─────────────────────────────────┨
┃6    │防治水                              ┃
┠────┼─────────────────────────────────┨
┃6.1   │水文地质条件是否清楚                       ┃
┃    │是否为岩溶发育地层                        ┃
┃    │是否掌握了老窑等地质条件                     ┃
┠────┼─────────────────────────────────┨
┃6.2   │是否有足够的防水隔离矿柱                     ┃
┠────┼─────────────────────────────────┨
┃6.3   │是否有强含水层                          ┃
┠────┼─────────────────────────────────┨
┃6.4   │是否建立了地面防治水措施并有效                  ┃
┠────┼─────────────────────────────────┨
┃6.5   │是否建立了井下防治水措施并有效                  ┃
┠────┼─────────────────────────────────┨
┃6.6   │是否建立了完善的矿井排水系统                   ┃
┃    │矿井排水能力是否足够                       ┃
┠────┼─────────────────────────────────┨
┃6.7   │是否采取了完善的探放水制度并贯彻执行               ┃
┠────┼─────────────────────────────────┨
┃7    │爆破材料与井下爆破                        ┃
┠────┼─────────────────────────────────┨
┃7.1   │地面炸药库是否安全可靠                      ┃
┠────┼─────────────────────────────────┨
┃7.2   │井下炸药库是否设计合理                      ┃
┠────┼─────────────────────────────────┨
┃7.3   │是否建立了完善的爆破材料使用、储存和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
┠────┼─────────────────────────────────┨
┃7.4   │爆炸材料的运输设备是否满足要求,并安全可靠            ┃
┃    │是否建立了完善的爆炸材料运输制度并贯彻执行            ┃
┠────┼─────────────────────────────────┨
┃7.5   │是否建立了完善的井下爆破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
┃    │爆破人员是否都经过了严格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
┠────┼─────────────────────────────────┨
┃8    │机械设备                             ┃
┠────┼─────────────────────────────────┨
┃8.1   │各类设备是否都满足要求并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       ┃
┃    │1.运输设备                            ┃
┃    │2.提升设备                            ┃
┃    │3.空气压缩设备                          ┃
┃    │4.手工机械设备                          ┃
┃    │5.排水设备                            ┃
┃    │6.通风设备                            ┃
┃    │7.监测设备                            ┃
┃    │8.采掘设备                            ┃
┠────┼─────────────────────────────────┨
┃8.2   │轨道、各类管路、电缆和照明线路等是否满足要求并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
┠────┼─────────────────────────────────┨
┃9    │应急救援                             ┃
┠────┼─────────────────────────────────┨
┃9.1   │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包括:               ┃
┃    │1.组织机构                            ┃
┃    │2.人员职责                            ┃
┃    │3.应急救援预案                          ┃
┃    │4.医疗保障系统                          ┃
┃    │5.通讯保障系统                          ┃
┃    │6.救援设备和器材                         ┃
┃    │7.人员应急救援能力和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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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范围

  煤矿企业应确定其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范围,尽可能做到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完整、合理和充分,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1)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及风险控制应覆盖生产和辅助系统,包括:

  (a)采掘系统;

  (b)通风系统;

  (c)粉尘防治系统;

  (d)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系统;

  (e)防灭火系统;

  (f)防治水系统;

  (g)提升运输和空气压缩系统;

  (h)爆破系统;

  (i)电气系统;

  (j)救护系统等。

  2)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及风险控制至少应覆盖下列工序及其作业人员:

  (a)开采;

  (b)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c)通风安全监控;

  (d)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e)防灭火;

  (f)防治水;

  (g)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h)提升运输;

  (i)电气;

  (j)井下救护等。

  3)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考虑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不仅针对正常的活动,而且还应针对周期性或临时性的活动,如井下设备检修、装置清洗和维护、装置启动或电源、通风设备关停期间等。

  4)除考虑煤矿企业内部员工活动所带来的危害和风险外,还应考虑承包方人员和访问者等相关方的活动,以及使用外部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危害和风险,如矿灯质量、自动报警装置、瓦斯检测设备、自救器等。

  5)考虑作业场所内所有的物料、装置和设备造成的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包括过期老化以及库存的物料、装置和设备,尤其是在具有煤尘、瓦斯爆炸矿井使用的各类用电设备、用电保护设备和机械设备等。

  6)进行危害辨识时,应考虑危害的不同表现形式,如瓦斯突出、瓦斯爆炸、煤(岩)突出、片帮冒顶、突水、采空区塌陷、自燃发火、粉尘危害、噪声危害等。

  7)拟使用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时限、范围和方法。

  8)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尤其是《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等。

  9)负责实施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人员的作用和权限。

  10)确定参与危害辨识、风险评价人员的能力要求和培训需求,有的煤矿企业可能有必要借助外部的咨询或服务机构,这取决于所采用方法的复杂程度。

  11)应与员工及其代表以及安委会进行协商,并请他们参与此项工作,包括评审和改进活动。

  12)应将人失误作为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的一个考虑因素。

  (7)风险控制策划

  风险控制策划一般应考虑三个方面的问题。

  1)风险控制措施选择的优先原则

  用人单位针对风险评价的结果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尤其对重大、不可承受风险的控制。其优先顺序可参照以下原则:

  (a)如果可能,完全消除危害,如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机组、自动化联合掘进机组等;

  (b)如果不可能消除,应努力降低风险,如使用防爆电器设备、进行瓦斯抽放等;

  (c)将危害进行隔离,如封闭自燃发火区、采取均压防灭火;

  (d)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如设置岩粉棚、爆炸水幕等;

  (e)管理措施,包括:制定和完善管理措施,坚持管理措施,制定落实应急系统,加强员工教育,使员工熟知岗位上存在的职业安全健康危害/风险和预防措施,遇到紧急情况所应采取的对策等;

  (f)在无其他措施时,必须采用个体防护用品作为暂时性控制措施,但应注意个体防护用品不能完全消除和降低风险。

  2)风险控制途径

  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目的是将各类风险降低或控制在可承受水平,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通过多种管理要素的协调配合来实现,一般情况下风险控制有两条主要途径:

  (a)工程技术措施:在管理体系中需要通过建立目标和实现目标的管理方案来实现;

  (b)管理措施:在管理体系中主要通过制定运行控制程序、应急方案与响应等管理措施来实现。

  不可承受风险的控制措施至少要采取其中一条主要途径进行管理,有时为满足风险控制充分有效性的要求,在风险控制过程策划时要同时采取上述两条途径,并通过体系中各种实施及监控要素进行协调管理。

  (8)煤矿企业应特别注意以下六大危害的风险控制

  1)通风和瓦斯、粉尘控制

  建立、维护矿井通风系统,做好瓦斯、粉尘控制,对预防煤矿事故的发生是十分重要的。制定和实施矿井通风和瓦斯、粉尘控制计划和管理方案,建立确保通风系统和瓦斯、粉尘控制的程序,建立和保持计划安排,实施必要的控制和防范措施。

  2)火灾控制

  做好火灾危险因素控制,对防治煤矿火灾事故的发生是十分重要的。制定和实施矿井内因火灾、外因火灾控制计划和管理方案,建立保持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控制的程序以及计划安排,实施必要的控制和防范措施。

  煤矿生产必须制定井下、井上防火措施,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有关的防火规定。

  3)煤与瓦斯突出控制

  建立和实施防治煤与瓦斯(岩石)突出的控制计划,制定针对煤与瓦斯突出控制的管理方案,建立并保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控制的程序,实施计划安排及必要的控制防范措施。

  煤矿生产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突出矿井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的措施计划,应研究、掌握瓦斯运动的规律,累积资料,建立针对瓦斯事故的预防措施。

  4)水害控制

  做好水害危险因素控制,对防治煤矿水害事故的发生是十分重要的。制定和实施防治矿井被淹、矿井突水或采掘工作面透水的控制计划和管理方案,建立并保持其控制的程序,实施计划安排和必要的控制防范措施。

  5)地压事故控制

  做好地压危险因素控制,对防治地压事故的发生是十分重要的。制定和实施防治片帮冒顶和采空区大范围冒落的控制计划及管理方案,建立并保持其控制的程序,实施计划安排和必要的控制防范措施。

  6)机电事故控制

  在煤矿生产中,提升、运输等机械伤害事故和电气伤害事故占有很高的比例,控制这类事故的发生是十分重要的。制定和实施防治提升、运输事故和电气事故的控制计划及管理方案,建立并保持其控制的程序,实施计划安排和必要的控制防范措施。

  (9)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评审

  应按预定的或由管理者确定的时间或周期对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进行评审。评审期限取决于:危害的性质、风险的大小、正常运行的变化以及井下瓦斯、地质条件、岩或煤成份、作业环境等改变。

  如果由于煤矿企业的客观状况发生变化,使得对现有评价的有效性产生疑义,则应进行评审,并在发生变化前采取适当的预防性措施。这种变化可能包括:

  1)新用工制度、新工艺、新操作程序、新组织机构或新采购合同等煤矿企业内部发生的变化,如投产新采区、改变通风系统或更换主要通风机、初次揭露煤层、采用新的采煤或掘进工艺等;

  2)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机构的兼并和重组、职责的调整、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和技术的新发展等外部因素引起的煤矿企业变化。

  应确保在各项变更实施之前,通知所有相关人员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培训。

  2.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煤矿企业应获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建立获取这类信息的有效渠道。跟踪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变化,定期进行更新。建立和保持与其活动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目录或法规库。并将这些信息传达给有关的人员,使所有员工提高法律意识。

  应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管理程序,以便:

  (1)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的获取

  煤矿企业获取相关法律法规可通过公共网站、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公共服务机构、图书馆、杂志、商业法规数据库等渠道。企业应与煤炭行业有关政府部门主动建立联系,以定期获取和更新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如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消防部门、卫生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工会等。

  (2)适用性的确认

  确定的依据是:

  (a)煤矿的生产或服务过程的详细情况;

  (b)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结果;

  (c)煤炭行业的良好作业实践;

  (d)煤炭开采行业法律法规,如: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d)《煤矿安全规程》;

  e)《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f)《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g)《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e)国内外、地区性或国际性的标准;

  (f)煤矿企业的内部要求;

  (g)相关方的要求;

  (h)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信息来源。

  对于适用于本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要求,应进一步确认所适用的内容(有的可能仅有部分适用)、适用的部门或岗位,并建立适用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台帐。

  (3)传达与更新

  对适用于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对象要进行传达,可通过培训、信息交流或分发学习材料等方式进行。

  针对相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发布,企业要定期进行获取和收集,及时进行更新,确保企业遵守相关的要求。应注意:

  (a)有关部门在法律法规的获取、识别、传达及更新中的职责;

  (b)法律法规获取途径;

  (c)对法律法规的适用性确认;

  (d)法律法规的传达和交流;

  (e)对法律法规适用性的定期评审和更新。

  3.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指标及其管理方案

  为确保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中的各项承诺,应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目标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持续改进提供绩效评价的依据。煤矿企业应根据其自身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法律法规要求和持续改进的承诺,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目标,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应形成文件。

  (1)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1)在充分考虑煤矿生产特点和本企业人、财、物各种资源的前提下,煤矿企业应针对其相关职能部门和层次制定职业安全健康文件化的目标。目标应与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相一致,并以初始评审和管理评审的结果为基础。

  2)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时,应考虑:

  (a)煤矿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b)煤矿行业的风险特点;

  (c)可选技术方案、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

  (d)来自承包方或其他相关方的观点。

  3)制定目标重点应放在员工职业安全健康防护措施的持续改进上,以达到最好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4)目标应向煤矿所有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级员工进行传达。

  5)目标应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

  6)如可行,目标应尽量量化。应为每个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确定适当的指示参数,这些指示参数应有利于监测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情况。如:增加/提高/减少/降低/控制、引入/消除、维护/继续等。下列的目标可供参考:

  (a)矿井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几人以下;

  (b)矿井重大事故发生率控制在多少以下;

  (c)消除(或减少)作业场所粉尘引起的职业病危害;

  (d)停止某危险物质在作业环境中的使用;

  (e)保持特种工种的有效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1)目的

  通过制定文件化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管理方案应包括实现目标的职责和权限、方法、资源、时间表,并就管理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交流。应对管理方案的实现情况进行监测、评审和记录,必要时对管理方案进行更新或修改。

  2)考虑因素

  (a)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

  (b)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评审结果;

  (c)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结果;

  (d)煤矿生产过程的详细资料;

  (e)员工及其代表、安委会参与作业场所的职业安全健康协商、评审和改进活动的信息;

  (f)对可供选择的各个技术方案的评审结果;

  (g)持续改进的要求;

  (h)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可利用的资源。

  3)实施要求

  (a)为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应确定需要完成的各项任务,并确定负责完成每项任务的总负责人。

  (b)为完成每项任务,应规定各相关层次的职责和权限,确定完成每项任务的时间表,保证总时间进度,并为完成每项任务配置适当的资源(如财力、人力、设备和后勤保障等)。

  (c)如果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涉及特定的培训计划,则该培训计划中应进一步规定相关的培训内容和相应的监督措施。

  (d)如果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涉及到作业规程、工艺过程、设备或物料方面的重大变更或修改时,管理方案中应规定进行新的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并就相应的变化内容与有关人员进行协商。

  4.运行控制

  (1)目的

  建立和保持程序,通过对作业活动及过程所存在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进行文件化的管理,对职业安全健康要求的日常管理实现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的有效防范和控制,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目标,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2)实施要求

  煤矿企业应对与所识别的风险有关的、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运行和活动,建立文件化的控制程序,定期评审控制程序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并在必要时进行修改。需要建立并保持程序的运行和活动包括:

  1)缺乏程序指导可能导致偏离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或引起事故、事件的运行情况。

  2)对企业所采购和使用的货物、设备和服务中已标识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

  (a)采购

  a)在采购货物与接受服务前,明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自身的职业安全健康要求;

  b)供方符合煤矿企业在采购和租赁合同中提出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要求;

  c)做出安排,在使用前符合上述各项要求。

  (b)承包

  煤矿企业应建立并保持程序,确保各项安全健康要求适用于承包方及其员工。针对作业场所内承包方所制定的程序应包括:

  a)评价和选择承包方时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

  b)承包方的人员在煤矿企业作业时,如何报告作业场所内的工伤、疾病和事件的规定;

  c)定期监测作业现场承包方各项活动的安全健康绩效;

  d)确保作业开始前,煤矿企业与承包方之间在适当层次建立有效的交流与协调机制,包括有关危害情况交流、预防与控制措施的各项规定;

  e)确保在作业开始前和作业时,对承包方或其员工开展必要的安全健康知识教育和培训活动;

  f)确保承包方遵守作业现场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和方案。

  3)对于作业场所、工艺工程、装置、机械、运行程序和工作组织的设计建立有效的管理程序。

  (3)运行控制的内容和要求

  运行控制应针对煤矿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以及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及目标的要求,控制危害,防治煤矿事故的发生。应结合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文件化的管理程序,在程序中规定运行标准,确保危险作业活动在受控条件下进行。

  在控制程序及管理方案中一般包括:

  1)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时间进度和安排。

  3)资金预算和安排。

  4)风险及其控制措施的实施方案。

  5)考核的方式、指标和准则。

  6)及时评审和更新。

  下面给出了煤矿常见的运行控制事例。

  1)煤矿企业应至少对以下六大危害建立运行控制程序文件

  (a)通风和瓦斯、粉尘控制

  程序、相应目标及其管理方案的重点应包括:

  a)形成独立矿井通风系统;

  b)保持矿井、采区、水平通风网络的稳定性;

  c)防止串联通风;

  d)防止采掘工作面或巷道的风速过大出现粉尘飞扬,过小出现粉尘和瓦斯积聚;

  e)防止局部瓦斯积聚,造成瓦斯超限;

  f)采用湿式凿岩或其它防尘措施;

  g)日常的瓦斯、粉尘测定和定期的通风测定;

  h)员工对通风和瓦斯、粉尘控制的认识等。

  (b)火灾控制

  对于矿井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控制的重点应包括:

  a)煤层的自燃倾向性;

  b)封闭火区和火区起封的安全指标和条件;

  c)封闭火区的管理;

  d)外因火灾可能引火源的控制;

  e)防止火灾时期风流短路、逆推或其它风流紊乱的措施;

  f)火灾场所和区域的管理;

  g)员工对矿井火灾危险性的认识等。

  (c)煤与瓦斯突出控制

  对于煤与瓦斯突出控制重点应该是:

  a)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确定及其可能突出区域的确定;

  b)煤与瓦斯突出的强度或其它参数;

  c)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措施,特别是防止由于突出引起煤尘或瓦斯爆炸的措施;

  d)对于具有煤与(或)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开采解放层和瓦斯抽防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的指标,以及效果的评估等;

  e)员工对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认识等。

  (d)水害控制

  对于水害控制的要求包括:

  a)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b)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老窑的情况,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和积水情况;

  c)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报,制定“探、防、堵、截、排”的综合防治措施;

  d)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制定目标及其管理方案的重点应该是:

  a)矿井淹井、突水的危险性和采掘工作面突水的危险性及其地点或区域;

  b)突水、透水的前兆及其指标,以及监测系统;

  c)突水或透水危险区域的管理;

  d)在采掘过程中的防治突水、透水和淹井的设计;

  e)防治水的措施;

  f)员工对矿井水害危险性的认识等。

  (e)地压灾害控制

  制定和实施防治片帮、冒顶和采空区大范围冒落的控制计划及程序,重点应包括:

  a)巷道、采掘工作面应采取合理的支护措施。在揭露采空区时,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

  b)采区开采前应编制采区设计,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岩)柱,采空区内不应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

  c)采煤工作面应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d)采掘工作面应经常储存一定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e)采掘工作面应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制定作业规程,并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不应空顶作业。

  其制定目标及其管理方案的重点应该是:

  a)岩层和煤层的稳定性指标;

  b)采掘方案设计及其贯彻执行措施;

  c)顶板、底板和采空区的管理;

  d)在采掘过程中的支护设计、支护措施;

  e)通过软岩、老窑、突水煤(岩)层等特殊区域的采掘方案和支护措施;

  f)员工对地压危险性的认识等。

  (f)机电事故控制

  其控制计划和控制程序中重点应包括:

  a)在矿井进风巷道可以采用机车运输,但在高瓦斯矿井应采用防爆机车,并且机车的架线、道轨和巷道支护应满足要求;

  b)在倾斜巷道运送人员的人车应有跟车人,并严格按照信号操作;

  c)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都应该满足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

  对于提升、运输事故等机械伤害事故和电气伤害事故的目标及其管理方案的重点应该是:

  a)运输、提升设备的类别和可能的危险性;

  b)机械伤害的形式及其防治措施;

  c)电气伤害的危险性及其防治措施;

  d)电气引火源的控制,防治电气引起火灾、瓦斯或煤尘爆炸的措施;

  e)员工对提升、运输事故等机械伤害事故和电气伤害事故危险性的认识等。

  2)以下是存在风险的典型作业活动及相应控制措施的实例,对它们应通过日常的运行控制,降低其风险,并在相应的运行控制文件中明确描述。

  (a)危险作业,在煤矿生产中危险作业至少包括:

  a)采煤作业;

  b)掘进作业;

  c)支护作业;

  d)爆破作业;

  e)检修作业;

  f)放顶作业;

  g)排水作业;

  h)安装作业;

  i)测风和瓦斯测定作业。

  (b)特别容易发生事故的作业运行控制

  下列作业是十分危险的,特别容易发生事故:

  a)掘进工作面停风后的恢复作业;

  b)自燃发火采空区火灾熄灭后的开启作业;

  c)排放瓦斯作业;

  d)爆破作业;

  e)调风和(或)反风作业;

  f)排水作业;

  g)电气设备检修作业。

  (c)针对危险作业任务,应考虑:

  a)危险作业任务的识别;

  b)作业方法的确定和批准;

  c)作业人员应具备的资格;

  d)持证上岗制度和出入危险作业场所的控制要求。

  (d)危险物料管理,包括:

  a)库存量和存贮位置的确定;

  b)安全存贮措施和进出控制;

  c)物质安全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的提供和获取。

  (e)安全装置和设备的维护,包括:

  a)装置和设备的供应、管理和维护;

  b)个体防护设备的供应、管理和维护;

  c)入口隔离和控制;

  d)与职业安全健康相关的设备和高集成系统的检验和测试,如:

  ——操作员防护系统;

  ——防护挡板和身体保护装置;

  ——制动系统;

  ——烟感探测和灭火设备;

  ——装卸设备(起重机、铲车、吊车和起重设备);

  ——放射源及其安全防护;

  ——医疗设施和设备;

  ——自救器;

  ——主要通风机;

  ——局部通风机;

  ——瓦斯抽放系统;

  ——瓦斯检测装置;

  ——瓦斯监测系统;

  ——漏电保护设备;

  ——矿山压力监测设备;

  ——防尘口罩等。

  5.应急预案与响应

  (1)目的

  煤矿企业由于其生产的特点和复杂性,在生产过程中容易发生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如井下瓦斯爆炸、火灾等群死群伤事故。为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损失,限制其后果严重性和影响范围,应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管理程序。主动评价煤矿潜在的事故和应急响应需求,制定相应的应急计划、应急处理的程序和方式,检验预期的响应效果,改善其有效性。

  (2)实施要求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已明确规定,煤矿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指定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要求煤矿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并为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必要的资源。包括:制定应急计划,提供适当的应急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定期演练检验其响应能力。

  (3)煤矿企业需要制定应急预案和响应计划的紧急情况一般包括:

  (a)重大瓦斯事故;

  (b)重大地质灾害事故;

  (c)重大水灾事故;

  (d)重大火灾(包括自燃发火)事故;

  (e)重大机电事故;

  (f)重大煤尘事故。

  (4)应急计划

  应急计划应说明特定紧急情况发生时需采取的措施,成立相关的应急机构并进行应急培训,确保他们熟悉各自的应急职责和具备应急响应的能力。并包括下列内容:

  (a)识别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

  (b)确定紧急情况发生时的负责人;

  (c)矿山救护队所起的作用;

  (d)确定紧急情况发生时各类人员的行动计划,包括发生紧急情况区域内所有外来人员的行动计划,例如要求承包方的人员和来访人员也撤离到指定的集合地点;

  (e)确定紧急情况发生时具有特定作用的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例如消防员、急救人员、煤矿安全专家等;

  (f)疏散程序;

  (g)识别并确认危险物料的使用或存放地点,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h)明确与外部应急机构的接口;

  (i)与执法部门的交流;

  (j)与邻近单位和公众的交流;

  (k)重要记录资料和重要设备的保护;

  (l)紧急情况发生时可利用的必要资料,如:

  a)矿井平面图;

  b)矿井立体图;

  c)巷道布置图;

  d)采掘工程平面图;

  e)井下运输系统图;

  f)矿井通风系统图;

  g)矿井系统图;

  h)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i)井下避灾路线图;

  j)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k)瓦斯、煤尘、顶板、水、通风等数据;

  l)程序、作业说明书和联络电话号码;

  m)井下通信系统图等。

  煤矿企业在应急计划中应对外部机构的参与有明确的规定,应向这些机构说明他们需参与和可能遇到的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以便他们能更有效参与应急响应活动。

  (5)应急设备

  应确定所需的应急设备,并保证充足提供。要定期对这些应急设备进行测试,以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

  应急设备一般包括:

  (a)报警通讯系统;

  (b)井下应急照明和动力;

  (c)自救器、呼吸器;

  (d)安全避难场所;

  (e)紧急隔离栅、开关和切断阀;

  (f)消防设施;

  (g)急救设施(包括应急喷淋、洗眼装置等);

  (h)通讯设备。

  (6)应急演练及评审

  (a)应急演练的目的在于检验应急计划和程序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b)应按预定计划进行应急演练。并检验和评估通信指挥系统、处理步骤、应急救援步骤、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设备、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等安全可靠性;

  (c)煤矿企业应对应急演练结果进行评审,特别是对紧急情况发生后应急计划实施的效果进行评审,必要时修改应急计划。

  (四)评价

  1.绩效监测与测量

  (1)目的

  确定反映煤矿企业整体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关键绩效参数,这些参数(但不仅限于此)应能够表明:

  1)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是否正在得到实现。

  2)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实施和有效。

  3)是否已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失败案例中,包括各类危害性事件(如事故、事件和疾病)中吸取教训。

  4)员工及相关方的培训和协商与交流计划是否有效。

  5)用于评审和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状况的信息是否已获取并得到使用。

  (2)主动测量和被动测量

  煤矿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应将主动测量和被动测量结合起来。

  1)主动测量。用于检查煤矿企业职业安全健康活动的符合性,例如监测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频次和有效性。

  2)被动测量。用于调查、分析和记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失败(包括事故、事件、疾病和财产损失等)。

  (3)测量技术

  以下是有关测量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方法实例:

  1)至少应包括下列测量:

  (a)定期进行通风网络测定;

  (b)日常的瓦斯浓度测定;

  (c)日常的粉尘浓度测定;

  (d)定期的职业病体检;

  (e)日常的排水测定;

  (f)日常的火区管理测定;

  (g)定期的火区指标参数测定;

  (h)日常片帮冒顶危害测定;

  (i)日常的爆破器材检查。

  2)除上述必须的检查外,还应考虑常规的检查:

  (a)对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结果的分析;

  (b)利用检查表对作业场所进行系统检查;

  (c)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例如巡查;

  (d)对新的装置、设备、材料、化学品、技术、工艺、程序或作业模式的预评价;

  (e)检查特种机械和装置,以检查与安全有关的部件是否适合及处于良好状态;

  (f)安全抽查:检查职业安全健康的特定要求;

  (g)作业环境抽样:测量在化学、物理等因素(如瓦斯、粉尘、噪声、等)中的暴露情况并与有关安全健康标准相比较;

  (h)具有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经历或资格的人员情况;

  (i)行为抽样,例如,评估员工的行为,识别可能需要纠正的不安全的工作方式;

  (j)文件和记录的分析;

  (k)煤炭开采行业良好的作业实践为基准进行对照检查;

  (l)调查员工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实践和员工协商过程的满意程度。

  3)实施要求

  应根据风险水平的不同,确定监测对象和监测频次。作业环境或设备的检验频次应依据法规规定(如瓦斯报警设备、通风设备、粉尘浓度等),煤矿企业应根据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出监测计划,作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煤矿企业基层或中层管理者应按照文件化的监测计划,对工艺过程、作业场所和实际操作进行常规的职业安全健康监测。所有基层监督管理人员应对重要作业任务的现场进行检查,以确保与职业安全健康程序和作业规程相符合。为便于实施系统的检查和监测,可以采用检查表。

  (4)监督检查

  1)设备

  煤矿企业应确定法定或技术上要求进行检测的全部设备清单(使用唯一标识),应按要求对这些设备进行检查,并纳入检查计划中。

  2)作业条件

  煤矿企业应确定作业场所工作条件的标准,并形成文件。管理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按这些标准进行检查。为此,可以使用包含标准详细内容和所有待检项目的检查表。

  3)验证检查

  煤矿企业应进行验证检查,但验证检查并不能替代基层管理者进行定期检查或危害辨识。

  4)检查记录

  煤矿企业应保存每次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记录,用来证明是否遵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应对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巡视、调查和审核的记录进行抽样分析,以识别不符合、事故或事故反复出现的根本原因,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于检查时发现的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作业条件、不安全状态等情况,应作为不符合,并形成文件,按照不符合的处理程序予以纠正。

  (5)测量设备

  煤矿企业应列出用于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状况的测量设备清单(如声级计、照度测量仪、气体采样仪等),使用唯一标识,并进行控制,设备的精度应是已知的。煤矿企业应有文件化的程序描述如何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测量,用于职业安全健康测量的设备应按规定维护和保管,使之保持应有的精度。

  测量设备的校准计划应形成文件,包括:

  (a)校准频次;

  (b)可供参考的测试方法;

  (c)校准设备;

  (d)发现测量设备未校准时应采取的措施。

  测量设备的校准应在适当条件下进行。对于关键的或难以进行的校准,应制定相应的程序。用于校准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则应将校准的依据形成文件。煤矿企业应保存所有校准、维护活动和结果的记录,记录应能反映出调整前后测量的细节。

  煤矿企业应向使用者清楚标明测量设备的校准状态,使用者不应使用校准状态不明或已知未校准的职业安全健康测量设备,一旦发现有这类测量设备,应加贴标识、标签或其他标记,以防误用,标记应与书面程序的规定相一致。控制要求中应包括产品校准状态的识别和未校准设备时的措施,应签发不符合报告,并对采取的措施形成文件。

  (6)供应商(承包方)的设备

  承包方所用测量设备应和煤矿企业设备接受同样的管理,应要求承包方保证其设备符合这些要求。煤矿企业使用设备前,对于任何已识别出的需要有测试记录的关键设备,设备供应商应提供一份设备测试记录的副本。如果工作任务要求经过专门的培训,承包方应向煤矿企业提供相应的培训记录,供煤矿企业评审。

  (7)统计或其他理论分析技术

  用于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状况、调查职业安全健康事件或失败、支持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决策的统计或其他理论分析技术应科学、合理。管理者代表应确保识别出此类技术需求,如可能,应将此类技术的使用指南及适用条件形成文件。

  2.事故、事件、不符合调查处理

  (1)目的

  通过建立有效的程序,对事故、事件、不符合进行调查、分析和报告,识别和消除此类情况发生的根本原因,防止其再次发生,并通过程序的实施,发现、分析和消除不符合的潜在原因。

  (2)实施要求

  煤矿企业应制定文件化的程序,以确保对事故、事件和不符合进行调查,并评审这些措施的有效 性。

  1)程序

  煤矿企业制定的程序应考虑下列总体要求:

  (a)确定参与实施、报告、调查、跟踪、监测纠正及预防措施的人员职责和权限;

  (b)要求报告所有的不符合、事故、事件和危害;

  (c)适用于所有人员,即作业场所内的员工、临时工、承包方人员、来访者和其他人员;

  (d)考虑财产损失;

  (e)确保无员工因报告不符合、事故或事件而遭受不公平待遇;

  (f)明确规定发现不符合后应采取的措施。

  2)煤矿生产中事故的一般报告程序为:

  (a)事故发生后,首先发现的人员应立即报告总调度室,并通知可能受到伤害的人员撤离,在可能条件下控制事故扩大;

  (b)调度室调度人员立即对事故做出评估,并通知主管安全的副矿长、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矿长等矿主要负责人;

  (c)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员工撤离和实施事故控制;

  (d)上报矿山救护队,组织抢救。

  3)立即采取措施。煤矿企业应告知所有相关方一旦发现不符合、事故、事件时应立即采取的措施。程序应:

  (a)规定告知相关方的方法;

  (b)明确与应急计划、应急程序的衔接关系;

  (c)确定对潜在或实际事故的调查范围。

  4)记录。煤矿企业应采用适当方式记录事实信息、立即调查结果和后续详尽的调查结果,应确保程序得到遵守以满足下列要求:

  (a)记录不符合、事故或危害的详细资料;

  (b)确定保存记录的部门和职责。

  5)调查。煤矿企业制定的程序应规定实施调查的过程,包括:

  (a)明确应予调查的事件类型(如可能导致严重伤害的事件);

  (b)明确调查目的;

  (c)明确调查人员及其权限和资格(必要时可明确各级管理者的权限和资格);

  (d)识别不符合的根源;

  (e)明确是否安排访谈目击者;

  (f)明确如何获得和保存证据等;

  (g)明确有关调查情况上报的安排,包括法律法规对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

  调查人员收集进一步信息的同时,应对事实进行初步分析,在得出充分合理的解释前,应继续收集和分析资料。

  6)不符合、事故和事件分析

  煤矿企业应对已识别出的不符合、事故和事件的原因进行分类,并进行定期分析。按已被普遍认可的行业惯例计算事故频率和严重程度,以便进行相互比较。

  煤矿企业在对其进行分类和分析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a)应报告的或有损失工作日的伤害、疾病的频率或严重程度;

  (b)尽可能说明地点、伤害类型、伤害部位、事故起因、日期、时间等;

  (c)财产损失类型和数量;

  (d)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

  煤矿企业应注意涉及财产损失的事故。有关设施维修的记录可以作为上报事故或事件所造成损失的参考依据。

  事故和疾病的资料及信息非常重要,因为它们可能直接反映煤矿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下列情况也应考虑到,煤矿企业应合理使用这些资料及信息:

  (a)从煤矿企业伤害事故或与工作相关疾病的案例寻找实际趋势;

  (b)工作负荷的增加有可能是导致事故的原因;

  (c)因伤害或与工作相关疾病导致的误工,或因工作带来的其他方面影响,如情绪低落、工作单调、关系紧张等;

  (d)漏报、谎报或不报,夸大事故及报告级别的变化,可增强员工意识、改进报告和记录体系加以改善;

  (e)由于职业病具有相当长的潜伏期。因此,煤矿企业应及时对潜伏期的危害进行评价以判断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否正常运行。

  煤矿企业应对不符合、事故和事件作出正确结论,并采取纠正措施,每年将分析结果上报主要负责人并纳入管理评审中。

  7)记录保存

  应保存反映体系过程的客观纪录。相关的文件化过程应与纠正措施的级别相适应。煤矿企业应向管理者代表,必要时还应向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代表递交事故报告和建议,以便分析和归档。煤矿企业应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一份所有事故的登记簿,并登记可能有重大职业安全健康后果的事件。

  3.审核

  (1)目的

  评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一般说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时应考虑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程序及作业场所的条件和作业规程。

  煤矿企业应制定一个内部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方案,评审自身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符合性,确定与职业安全健康程序的符合程度,评价是否能有效实现其职业安全健康目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应由煤矿企业内部的员工和(或)由其挑选的外部人员执行,不论他们来自煤矿企业内部还是外部机构,均应保持公正和客观的工作态度。

  (2)审核

  审核是对煤矿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否符合程序和规程进行全面、正式的评价。应满足下列要求:

  1)按计划进行,必要时可增加审核次数。如:

  (a)新采区投产;

  (b)新工作面投产;

  (c)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或主要通风设备、设施;

  (d)改变矿井排水系统或主要排水设备、设施;

  (e)改变矿井提升系统或主要提升设备;

  (f)开拓新的水平;

  (g)开拓主要运输大巷、回风大巷或进风大巷;

  (h)采用或改变瓦斯抽(排)系统或工艺;

  (i)采用或改变地压监测系统或工艺;

  (j)发生了伤亡事故或较大财产损失事故;

  (k)采用或改变供电系统或工艺;

  (l)开启已经封闭的采空区等。

  2)由能够胜任审核工作的人员进行。

  3)审核结果中应包括对程序、规程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的评价。

  4)明确纠正措施。

  5)审核结果应予记录,并定期向管理者报告。

  煤矿企业的管理者应对审核结果进行评审,必要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3)审核计划

  煤矿企业应制定执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年度计划。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应覆盖体系范围内的所有运行活动,并评价其符合性。

  煤矿企业在确定审核频次和覆盖范围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a)各要素失效时所伴随的风险;

  (b)现有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资料;

  (c)管理评审的实施结果;

  (d)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或其运行环境的变化。

  如果情况表明有必要进行计划外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如事故发生之后,则煤矿企业应进行追加审核。

  为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切实有效,主要负责人应对审核工作及其有效实施作出全面承诺,应考虑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并在适当时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煤矿企业一旦同意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就应公正地完成审核过程,告知所有相关人员审核目的及意义,鼓励员工与审核人员全面合作,并如实回答他们的问题。

  (4)审核人员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可由一名或几名审核人员承担。审核组开展审核时,应充分利用众多专家的专业技能。

  审核人员应独立于所审核的部门或活动,了解其任务并有能力完成,具备相应的经验和掌握相关法规及体系方面的知识,能够评价绩效和发现不足,还应了解和获取与他们所从事工作有关的标准和权威性指南。

  (5)审核资料收集与解释

  收集资料的技术和手段取决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性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应确保基本活动的抽样具有代表性,访谈有关人员(必要时包括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代表),并检查下列相关文件:

  (a)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

  (b)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c)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d)职业安全健康应急程序;

  (e)作业许可制度与程序;

  (f)职业安全健康会议纪要;

  (g)事故(包括事件)的报告和记录;

  (h)职业安全健康执法机构或其他管理机构的报告或交流记录(口头、信件或通知等);

  (i)依法应予保存的登记簿与证书;

  (j)培训记录;

  (k)前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报告;

  (l)纠正措施要求;

  (m)不符合报告。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过程中,应核对所收集的资料、信息或其他记录,避免曲解或误用。

  (6)审核结果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报告的内容应明确、简洁和完整,注明日期并有审核人员的签名。审核报告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a)审核目的和范围;

  (b)审核计划、审核小组成员和受审核方代表的确认、审核日期和接受审核的区域;

  (c)确认用于开展审核工作的参考文件(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手册);

  (d)不符合的详细资料;

  (e)审核人员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符合性评价;

  (f)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现其目标的能力;

  (g)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报告的分发。

  煤矿企业应尽快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结果反馈给所有相关方,以便采取纠正措施。应在确定责任人员、完成日期和报告要求的同时,对已批准的纠正措施制定行动计划,并作出跟踪监测安排,以确保各项建议的有效落实。

  交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报告时应考虑保密性要求。

  4.管理评审

  (1)目的

  评价体系是否充分实施,并适用于实现煤矿企业所确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

  管理评审中不仅应考虑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是否仍然适用,还应考虑为达到持续改进和满足未来需要的目的,应更新现有职业安全健康目标,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素是否需要调整等问题。

  (2)实施要求

  主要负责人应定期进行评审,如每年一次。评审应将重点集中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总体绩效方面,而不是具体的细节,细节问题可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处理。

  煤矿企业制定管理评审计划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1)所针对的主题,至少应针对:

  (a)矿井应急救援体系;

  (b)重大瓦斯事故的危险性;

  (c)重大煤尘事故的危险性;

  (d)重大火灾(包括自燃发火)事故的危险性;

  (e)重大地质灾害的危险性;

  (f)重大水灾事故的危险性;

  (g)重大机电事故的危险性。

  2)参加人员(管理者、职业安全健康顾问及其他人员等)。

  3)参与者在评审过程中承担的职责。

  4)评审所需的资料。

  5)评审时,应针对下列问题:

  (a)现有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适用性;

  (b)为今后持续改进体系制定和更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c)现有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的适宜性;

  (d)现有风险级别和现有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e)资源的充分性(人、财、物);

  (f)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过程的有效性;

  (g)危害报告过程的有效性;

  (h)已发生事故和事件的资料;

  (i)有哪些无效程序;

  (j)自前次评审以来所进行的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的结果及其有效性;

  (k)应急准备状况;

  (l)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改进状况;

  (m)事故和事件的调查结果;

  (n)法规或技术的预期变动可能造成的影响。

  管理者代表应在会议中报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总体绩效。

  如果有必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绩效的局部评审应在更短的时间间隔内进行。

  (3)实施结果

  通过管理评审,应获得:

  1)管理评审纪要。

  2)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修改。

  3)各管理者承担的具体纠正措施及其预期完成日期。

  4)具体的改进措施,相应的职责和预期完成日期。

  5)纠正措施的评审日期。

  6)下次或今后内部审核计划中应关注的重要内容。

  (五)持续改进

  1.纠正与预防措施

  (1)纠正措施

  纠正措施是为消除已知不符合、事故或事件的根源而采取的行动,目的是预防它们再次发生。煤矿企业在建立和保持纠正措施程序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a)确定并实施短期、长期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包括运用合理的信息来源,如具备职业安全健康专业知识员工的建议);

  b)评价对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结果的影响(包括判断是否应修改或提出新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报告);

  c)记录因纠正措施或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所引起的对程序的更改;

  d)应用风险控制措施或修改现有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纠正措施得到实施并有效。

  (2)预防措施

  煤矿企业在建立和保持预防措施程序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1)运用合理的信息来源(无损失事件的趋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报告、记录、风险分析的更新信息、危险材料的新资料、安全检查结果、具备职业安全健康专业知识员工的建议等);

  2)识别需要采取预防措施的问题;

  3)启动并实施预防措施,并对其进行有效控制;

  4)对预防措施引起的程序更改进行记录并提交审批。

  (3)结果的监测和交流

  煤矿企业所采取的纠正或预防措施应切实可行,并有效保持。应对纠正、预防措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并尽早向高层管理人员报告那些未完成的措施。

  煤矿企业应对职业安全健康纠正或预防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客观评价,如可能,应得出量化的结果。为不断改进体系的绩效,煤矿企业应当:

  1)尽可能识别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和全面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及根本原因。

  2)就发现的问题和建议与管理者及相关方进行交流。

  3)将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纳入职业安全健康评审过程中。

  4)监测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的及时性及其持续有效性。

  5)不仅限于采取具体措施,避免相同的地方重复发生类似事件,而且应将调查中吸取的教训举一反三,推广到整个煤矿企业。

  2.持续改进

  (1)目的

  针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和要求、技术措施等融入到煤矿企业的日常管理中,不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其职业安全健康绩效,从而不断消除或控制各类职业安全健康危害、降低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实施持续改进。

  (2)实施要求

  煤矿企业应依据下列因素制定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

  (a)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b)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的结果;

  (c)绩效监测与测量的结果;

  (d)与工作有关的伤害、疾病、不健康和事件的调查结果以及审核的结果与建议;

  (e)管理评审的结果;

  (f)所有员工,包括安委会(如果有的话),对持续改进的建议;

  (g)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企业自愿签署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章程和集体协议;

  (h)所有新的相关信息;

  (i)有关员工健康保护与促进计划实施的结果。

  (3)煤矿企业为不断改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应与其它同类企业比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法和绩效。

  四、术语和定义

  本指南除引用《煤矿安全规程》、《审核规范》中的术语和定义外,还引入下列术语和定义。

  1.特种作业

  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与煤矿生产有关的特种作业主要有: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压力容器操作,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矿山提升运输作业,采掘(剥)作业,矿山救护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2.特种设备

  是指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与煤矿生产有关的特种设备主要有: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气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等。

  3.“三同时”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五、附件:本指南要素与《审核规范》要素对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