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河市2003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黑河市2003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

  根据人事部人发[2003]10号、省政府办公厅黑政办发[2002]20号、省教育厅等6部门黑教联[2003]1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今年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

  (一)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强大生力军。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应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战略高度,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 “一把手”工程,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开辟绿色通道。

  (二)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领导和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分析高校扩招后未来几年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把这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具体措施,努力贯彻落实。

  二、坚持原则,结合实际搞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三)采取“以市场为导向,政府宏观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坚持“自主择业、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努力实现毕业生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在全市范围内就业;专科以下学历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所在地就业;对到企业、非国有单位自谋职业的毕业生可不受生源地限制。

  (五)实行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接收毕业生,要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企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

  三、拓宽渠道,为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六)重点充实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及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等其它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力量,保证国有企业、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发展的旅游、贸易、农业、水利、交通等行业对毕业生的需求。

  (七)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公开招考或招聘时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并在条件相同时予以优先录用。

  (八)鼓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取消聘用高校毕业生限制,政府有关部门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和相应服务。专业性强的事业单位应主动接收专业对口毕业生。对企业跨地区聘用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

  (九)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企业、非国有单位就业。国家招生计划内的毕业生到非国有经济部门(包括个体、私营经济、民营企事业,以下统称非国有单位)工作的,保留其毕业生身份,档案由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负责保管,并负责其人事代理。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可在生源地落户,也可在就业地落户。在就业地落户的本地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工作,3年后如需重新选择就业单位,可按现行毕业生就业政策重新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工龄连续计算。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所学专业与现岗位一致或相近,可直接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本科毕业生毕业满1年、专科毕业生毕业满3年可确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专毕业生毕业满1年可确定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引导、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生创办从事咨询(包括科研、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毕业生创办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毕业生创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地区创办企业,可在创办企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四、加强管理,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分配的各项服务职能

  (十一)充分发挥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人才市场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毕业生管理。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建立毕业生集体户口,成立党、团组织,加强毕业生思想政治工作。依托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强化就业指导,努力转变毕业生就业观念,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创办经济实体或到国有经济单位工作。利用远东人才网、黑河市人才市场举办小型毕业生洽谈会,不断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就业。

  (十二)积极为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市人才中心、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免费为没有就业的毕业生保管档案。为非国有企业、自谋职业、待业的毕业生提供养老保险、职称评定等人事代理服务。

  (十三)加强《就业报到证》的管理,维护就业工作的严肃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是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和办理落户的有效证明,列入国家就业方案的毕业生才能持有《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应持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开具的《就业报到证》,按派遣方向,在报到期限内到各级人事、教育部门报到。毕业生要按时报到,保证接收毕业生报到部门统筹安排和组织培训。对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报到者,不予办理就业和改派手续。

  (十四)各级人事、教育、计划、劳动、公安等政府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禁任何环节和岗位出现差错,影响毕业生就业工作。对经毕业生主管部门批准,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合同的,必须认真履约,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拒绝接收,否则人事、编制、劳动等部门将对其人员调动、录用、工资、职称等予以控制。

  (十五)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档案保留在学校的可持学校证明(档案保留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可持人事部门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对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此项费用由地方财政列支。

  (十六)毕业生毕业后3年内找不到工作的,可根据本人意愿,报名参加社会急需专业的职业培训,所需培训费用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2003年就业困难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由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部门共同实施“高职(大专)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需要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可到当地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进行免费培训。需要职业技能鉴定的,费用由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

  五、着眼长远,不断加快毕业生就业信息化建设步伐

  (十七)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加快毕业生就业信息化建设,开展毕业生就业远程服务,实现网上供需信息交流。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快无形市场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本地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并与全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连接,使数据报盘、供需交流、政策咨询以及了解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情况等均可在网上进行,用信息化带动就业指导的专业化。同时,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