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及管理责任

  第三章 应急反应机构

  第四章 应急反应和行动

  第五章 应急准备和保障计划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九江市救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一月四日

九江市救灾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机制,增强对发生自然灾害的快速反应和紧急救助能力,推进救灾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救灾工作按行政区划管理,分级负责,救灾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救灾应急工作实行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救灾协调机构统一指挥,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包括:洪涝灾、风雹灾、低温冷害、干旱灾、地震灾、地质灾、生物灾害以及其它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危害。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划内发生的特、重大自然灾害。

  第二章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及管理责任

  第五条 根据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破坏程度或直接经济

  损失的大小,将自然灾害分为三个等级。

  (一)特大自然灾害。

  (二)重大自然灾害。

  (三)一般自然灾害。

  第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一般自然灾害,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并由民政部门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重大自然灾害,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在24小时内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或市民政部门。特大自然灾害,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受灾信息,12小时内上报灾情及救灾情况,同时报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在1小时内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民政部门。

  第七条 全市性特大、跨县(市、区)重大自然灾害的救灾应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帮助自然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救灾工作。

  第八条 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和一般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工作,由自然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组织领导,负责本辖区内的救灾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对口支援。

  第三章 应急反应机构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特、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市性的特大、跨县级行政区域重大自然灾害的救灾应急工作。其人员组成为:

  指 挥 长:蔡晓明 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指挥长:吕 明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祝先进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阮仁良 九江军分区参谋长

  王俯耕 市民政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九江军分区、武警九江支队、市民政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林业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邮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老建办、市水文局、市慈善总会、市地震台、市红十字会。

  第十条 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六个工作组。

  办公室组成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办公地点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副局长钟献阳担任。

  办公室职责:

  1、向各工作组传达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2、收集各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3、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4、及时收集、评估灾情,向省委、省政府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5、及时协调和处理救灾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救灾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及职能:

  (一)综合协调组

  组成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计委、市经贸委、市广电局

  职责:负责与市人民政府领导,市直各有关部门,驻市部队、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及灾区人民政府的联络工作;传达落实市人民政府有关救灾工作命令和政策;把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全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协调、监督各部门和自然灾害发生地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工作;收集汇总和上报抗灾救灾的有关情况,负责编辑灾情简报与对外发布工作;负责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二)灾情评估组

  组成单位: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震台。

  职责:负责做好灾害趋势会商与预测;评估,确定灾害等级。

  (三)转移安置组

  组成单位: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九江军分区、武警九江支队、市公安局、市房管局

  职责:负责灾民的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工作;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治安防范及保障工作;负责赴灾区抢险救灾部队调遣和指挥工作。

  (四)物资保障组

  组成单位:市民政局、市直机关工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药监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林业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邮政局、市粮食局、南铁九江车务段、市民航局、市物资集团公司、市人民保险公司、市人寿保险公司、市红十字会。

  职责:负责救灾应急所需的交通、通讯、医疗救护物资的调度、下拨和供应工作;负责救灾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救灾捐赠活动的组织和捐赠款物的接收与发放。

  (五)灾后重建组

  组成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邮政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供电局、市农业局、市规划局

  职责:负责灾区灾后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措、使用和管理;负责制定灾民倒房重建总体方案;负责灾区水利、通讯、交通、教育、电力设施的恢复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和灾民生活救济工作。

  (六)审计监察组

  组成单位:市审计局,市监察局

  职责: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物资进行审计监督,及时纠正、查处违规乱纪行为。

  第十二条 灾害发生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相应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上级领导和市救灾应急指挥部有关救灾应急工作的各项指令;

  (二)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转移人口、行动路线的具体规划和实施;

  (三)负责自然灾害情况的收集、整理与上报工作;

  (四)负责次生灾害的预防处理、调查核实与上报工作;

  (五)做好灾民基本生活的安排工作,组织开展生产自救。

  第四章 应急反应和行动

  第十三条 市内发生特、重大自然灾害时,经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应急反应机构启动运转。

  (一)救灾应急指挥部成员迅速到位,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应急工作。

  (1)听取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单位关于自然灾害及损失情况汇报,确定应急反应规模;

  (2)根据灾情和应急规模,研究确定灾害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3)根据灾情,确定是否设立灾区救灾应急现场指挥部;

  (4)研究部署紧急救援工作,并立即向省政府和民政厅等有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派员视察灾情,指导救灾。

  (二)组织市级工作组和救灾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险救灾;

  (三)根据灾情需要,调派部队赶赴灾区指导和帮助抢险救灾;

  (四)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第十四条 市内一般自然灾害发生时的应急行动和反应规模,由灾区人民政府视灾情自行决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视情况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第五章 应急准备和保障计划

  第十五条 救灾资金筹措应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分级负责的原则。上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对各县(市、区)特大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予以适当补助、扶持。一般自然灾害由各县(市,区)负责筹集救灾资金。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按不低于上一年度财政收入的3‰的比例,安排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建立并落实救灾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当年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全部转入财政救灾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根据救灾工作应急任务,拟定和编制工作计划。同时,组织好应急工作人员的培训,必要时进行模拟演习。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在救灾工作中,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出色完成特、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任务的;

  (二)及时提供灾害情况,灾情测报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减轻或免遭灾害损失的;

  (三)抢救、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表现突出的;

  (四)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追究领导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救灾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实施救灾应急预案的;

  (二)不按要求和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在应急期间不坚守工作岗位或玩忽职守的,甚至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救灾资金和物资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灾害特点,制定本地区的救灾工作应急预案,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自然灾害等级说明

  特大自然灾害:以省为单位,一次性灾害倒房30万间以上,农作物失收面积1500万亩以上,或者7.5级以上强烈地震。

  重大自然灾害:以省为单位,一次性灾害倒房10万间以上,农作物失收面积1000万亩以上,或者7级以上强烈地震。

  一般自然灾害:以省为单位,一次性灾害倒房5万间以上,农作物失收面积500万亩以上,或者6级以上强烈地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