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一阶段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前,乌海市人民政府和乌海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总指挥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凡与自治区《意见》不一致处,以此《意见》为准。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公布日期:2003-06-27施行日期:2003-06-27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06-27
施行日期 2003-06-27
发布部门 乌海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一阶段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前,乌海市人民政府和乌海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总指挥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凡与自治区《意见》不一致处,以此《意见》为准。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热门知识推荐
手机查看
热门城市: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