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一阶段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前,乌海市人民政府和乌海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总指挥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凡与自治区《意见》不一致处,以此《意见》为准。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