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

现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业税计税价格的通知》(琼府办[2003]36号)转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府[2003]55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业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村税费改革后我省农业税计税价格通知如下:

一、2003年,我省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并实行全省粮食统一计税价格,每公斤稻谷人民币1元。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严禁以各种借口擅自提高计税价格,加重农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