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文件精神,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是一项重大的体制改革和管理制度创新,事关外贸和国民经济发展全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精神,高度重视,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按照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总的指导思想,共同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各项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密切跟踪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要加强调查研究,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对违反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统一规定的行为,要追究相关地区和部门的责任。

  二、实施省与州(地、市)共同负担出口退税机制。国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鉴于我省省对下财政管理体制从2004年起进行了新的调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中地方分享的25%部分由省与州(地、市)共享,按五五分成,因此,根据中央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对应由地方负担(25%的部分)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同样采取省与州(地、市)共同负担的办法,即省和州(地、市)各负担50%。

  三、严格审核,确保退税资金落实到位。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涉及企业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出口退税资金能否落实到位,不仅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外贸发展,而且也影响各级政府的形象和信誉。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出口退税资金及时到位,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的欠账。同时,要积极同国税部门密切配合,严格审核出口退税资金,做到逐户逐笔审核,防止虚报。对出口超基数中外贸部门组织省外产品的部分,我省地方财政不予退税。

  四、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省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促进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