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提出3年内基本实现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对象(以下统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浙江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2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供养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本市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开拓创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照规划,分步实施,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力争全市3年内基本实现集中供养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目标

  2003年,莲都区和龙泉市各完成2个、其他县完成1-2个规划点乡镇集中供养试点,集中供养比例达到20%(现15.04%);到2004年,各县(市、区)全面推开集中供养工作,集中供养比例达到45%;到2005年,各县(市、区)累计集中供养比例达到70%;到2006年,力争全市集中供养率达到 80%以上,基本实现集中供养工作目标。

  三、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集中供养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规划,分年度实施。要调整布局,整合资源,完善功能,实行规模经营和管理。

  (二)分级分担,合理负担。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集中供养专项经费。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所需经费,由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按比例分担,乡镇、村筹集资金确有困难的,县(市、区)政府要予以研究解决;城镇“三无”对象供养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三)尊重意愿,集中为主。在尊重供养对象意愿的前提下,实行以集中供养为主,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采取签订寄养协议及户院挂钩等供养方式。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实行供养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加快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建立多元化投入、多渠道兴办、多形式供养的机制,加快推进福利事业社会化、产业化。

  (五)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敬老院布局要因地制宜,相对集中,可一乡镇一院,也可若干乡镇一院;要资源整合,盘活存量,以改、扩建为主,新建为辅;敬老院管理以乡镇为主,跨乡镇集中供养的实行属地管理。

  四、实施步骤

  (一)调研规划阶段。2003年,深入调查研究,摸清供养对象、敬老院及福利院的基本情况。在调查研究、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切合当地实际的集中供养实施规划。

  (二)搞好试点阶段。2003年,莲都区和龙泉市各完成2个、其他县完成1-2个规划点乡镇的集中供养试点;莲都区、龙泉市的试点乡镇为市集中供养的联系点;试点乡镇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达20人以上。

  (三)全面推行阶段。2004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集中供养工作。各县(市、区)集中供养比例要达到45%,试点乡镇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达40人以上。2005年,各县(市、区)累计集中供养比例达到70%.

  (四)总结完善阶段。2006年,力争全市集中供养率达到80%以上,基本实现集中供养的工作目标。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完善有关政策,提高集中供养水平。

  五、政策措施

  (一)敬老院及福利院建设资金和要求。各县(市、区)要加大对敬老院、福利院建设资金的投入,按已确定的规划,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地乡镇闲置国有、集体房产优先用于敬老院使用。要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或通过置换方式进行改建、扩建。改建、扩建的农村敬老院的床位数一般不少于40张,新建农村敬老院的床位数一般不少于60张,县级以上国办福利机构床位数应达到100张以上。

  (二)敬老院建设的有关政策。允许优先在集镇规划区内选址;审批手续从简;水、电、广播、电视、通讯等的安装费用予以减免;以服务农村老人为主的经营性项目,可享受公益性项目的优惠政策。

  (三)供养对象的范围和供养标准。凡有意愿参加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都应有计划纳入。对不愿意或有不适合集中供养疾病的供养对象,要采取签订寄养协议、户院挂钩等多种形式落实供养措施。实行户院挂钩及各项供养管理、服务措施到位的,视同集中供养。

  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城镇“三无”对象的供养标准应适当高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供养对象的财产处理。农村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和承包责任田地、山林,可按有关规定分类登记造册,在供养协议中明确责、权和归属。入院集中供养对象的个人财产和承包责任田地、山林,在征得供养对象同意的前提下,由敬老院、福利院采取资产变现或实行转租、转包处理,所有收益实行“集中管理、个人记帐、定向开支、专款专用”的办法代理管理。

  (五)供养对象的医疗问题。将五保对象纳入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建立城镇“三无”对象大病医疗保险,其个人应缴费用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缴纳。也可以县(市、区)为单位,以财政投入为主,建立供养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统筹解决供养对象的医疗费用。

  (六)要将供养对象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入院集中供养对象,保障标准可适当高于城乡低保水平,保障金应足额用于其供养,不得挪作它用。

  (七)支持和鼓励社会参与。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采取定点挂钩、定向捐赠、挂牌命名、结对认养等方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建设,并给予同等的政策优惠。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八)大力发展农村院办经济。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提供房产、土地或山林、水塘等必要的生产资料,帮助发展农村院办经济,增强其“以副养院”和自我保障的能力。

  (九)全市福利彩票所筹措的彩票公益金,三年内要集中用于开展集中供养的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各部门与集中供养有关的建设项目,如“星光计划”建设项目、老区建设项目等,都应同集中供养相结合,所有资助主要用于敬老院建设。

  (十)管理工作人员的配备。敬老院所需工作人员,可从现有乡镇富余人员中选派责任心强、敬业精神好的干部到敬老院工作;福利院以现有工作人员为骨干,敬老院、福利院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部分合同制工人。

  六、组织领导

  (一)建立组织。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社会困难群众救助(暨集中供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乡镇、街道要设立劳动保障与救助管理事务所,社区要设立专门的工作站,综合承担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事务性工作;村要建立相应实施小组。要把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的工作重心下移到乡镇、街道和社区,切实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的“六到位”。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集中供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负起政府责任,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建立管理体制。集中供养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民政部门是集中供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重点负责敬老院、福利院建设的规划、协调,负责福利院人员配备、日常管理等,以及管理制度、服务网络的建设和供养标准的确定等业务指导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把集中供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敬老院建设、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日常管理;负责五保对象的审核批准,协调督促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五保供养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村委会、社区负责供养对象的申报,供养资金的筹措,分散供养对象的管理和服务等。

  (三)建立年度目标考核制度。市政府每年对集中供养工作进行专项督查、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集中供养的工作目标,建立集中供养专项考核制度,并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考核内容。

  (四)树立典型,总结经验。集中供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要积极探索和创造有丽水山区特色的经验和做法,并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广普及,确保顺利实现集中供养的工作目标。

  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