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精神,确保2003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

  2003年是普通高校扩招本科学生毕业的第一年。由于毕业生总量增加,加之受“非典”疫情的影响,毕业生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重要日程,当作一件关系全局的大事来抓,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采取有力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人事、教育、劳动保障、公安、财政及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市(州、地)政府要尽快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部门的力量,改善工作条件,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各高校要进一步健全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制,加强指导,督促检查,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落实,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艰苦地区工作。

  继续执行省政府关于对到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奖励和安家补贴的政策。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创造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吸引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从事教育、卫生、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对在我省老少边穷县以下乡镇基层工作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落实团中央、教育部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要争取多招募我省高校毕业生参加。省上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各有关市、县、乡要及时落实工作岗位,关心和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的困难,使国家的计划顺利实施。

  省人事厅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按照广泛动员、公开选拔、择优录用、组织安排的原则,有针对性地每年从省内高校特困及长线专业的优秀毕业生中组织500名到乡镇事业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农技、林业、水利、司法助理等服务工作2年;服务期间的生活补贴、培训补贴和管理经费等项费用由省财政支付,具体参照国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补贴标准执行,服务期间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愿留在基层工作者,在行政事业单位出现空缺编制时优先补缺,也可自主择业。

  三、选拔优秀高校毕业生充实机关、事业单位。

  省、市、县、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特别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清理人员编制,挖掘编制资源,在招考补充公务员和工作人员时,主要面向高校应届毕业生和2002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对于录用到省直、市(州、地)直单位的公务员,要安排到基层工作锻炼1年,录用到县直单位的由省人事厅制定具体安排办法,原则上要到基层工作锻炼。

  四、保证基层教育、卫生系统对毕业生的需求。

  师范类院校毕业生,包括中专毕业生,尽量面向农村中小学就业,要清退农村中小学代课教师和不合格的教师,腾出编制安排非师范普通高校毕业生,医学类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要兼顾省、地、县各级卫生医疗机构的需要,特别要鼓励到基层乡镇卫生院工作。乡镇要辞退临时聘用人员和用工,空出岗位安排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今后,这些单位自然减员岗位,主要用于接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人事厅要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和办法。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认真落实各项鼓励就业的政策措施,形成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就业的舆论导向。凡高校毕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工商部门自批准从事个体经营之日起,减免3年的登记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金融部门为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毕业生自主创业向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时,须持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择业通知书》,经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后,毕业生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应部门换发《就业报到证》,人事关系委托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工商、税收部门凭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等手续减免有关税费。

  六、加强就业困难毕业生社会服务工作。

  对毕业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各市(州、地)人事部门要建立毕业生择业信息登记制度,加强择业指导和培训;有关机构提供免费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积极做好推荐和各项服务工作。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基本生活。半年以上未能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生源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有条件的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给予一定的报酬。

  七、认真落实各项鼓励就业的政策措施。

  到非国有制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公安机关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签定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到省外不能办理就业相关手续的非国有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定的劳动合同,签发《就业报到证》,其就业有关手续、户口等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具体按《甘肃省非国有制单位接受非师范类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暂行办法》(甘人事[2000]42号)文件规定办理。

  八、加大对高等教育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和就业状况的统筹力度。

  今后各高校增设专业,制定招生规模等,要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毕业生就业情况为依据。对就业率很低的长线专业,要暂停招生或减少招生。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省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制度和初次就业率通报制度,促进高校学科(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结构地进一步调整。

  九、加强对高校专科和高职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

  高校要根据社会需要允许学生调整专业,并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增加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提高毕业生的就业能力,毕业后长期找不到工作的,可根据本人意愿,报名参加社会急需专业的职业培训。对就业困难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由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部门共同实施“高职(大专)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对需要培训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人事、教育部门,尽快制定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十、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就业指导工作。

  要采取有效形式对毕业生进行就业形势教育,使他们转变择业观念,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的关系,把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有机的结合起来,主动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干事创业。大力宣传优秀毕业生艰苦奋斗、自主创业、扎根基层的成才之路和成功之路,激发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干事创业的热情,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别是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一、确保“非典”防治期间毕业生就业工作安全、有序、顺利进行。

  各级主管部门和各高校及用人单位都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任何地区或单位不得以“非典”疫情为借口,拒绝接收来自“非典”疫情地区的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已签定就业合同的,必须认真履约并允许适当推迟报到时间。疫情地区高校毕业生报到时,要出具学校所在地政府卫生部门的健康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