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将“两风”建设工作引向深入,巩固“两风”建设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加强政府督办检查工作力度,发挥四项长效机制作用,认真抓好市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现将《黑河市人民政府特邀督查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黑河市人民政府特邀督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督办检查工作,完善监督机制,推进工作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邀督查员,是指接受市政府聘请的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各项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 特邀督查员队伍是我市政府督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监督体系的一种有效尝试。特邀督查员在市政府领导下,在市政府督办检查室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特邀督查员队伍主要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管理相对人、离退休老干部、社会各界群众组成。

  第五条 特邀督查员的聘请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特邀督查员通过自愿申请和组织提名两种方式产生,报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后发放聘任证书。

  第七条 特邀督查员任期1年,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 特邀督查员在执行任务时,须出示特邀督查员工作证件。

  第九条 特邀督查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自愿从事政府督促检查工作;

  二、熟悉政府工作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政府工作知识和经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特邀督查员应当按照《黑河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若干规定》、《黑河市政务公开办法》的规定,对本级政府各部门以及下级政府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具有政务公开监督员职责。

  第十一条 特邀督查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监督检查各项决策落实情况、政务公开情况,查验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包括书面材料),并积极协助配合。拒绝、不配合,甚至刁难的,市政府将根据情况进行通报和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二条 特邀督查员要经常深入实际,了解上级和本级政府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了解政务公开情况和人民群众对政府施政情况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三条 特邀督查员应主动接受市政府督办检查室的工作指导,参加有关学习活动,按照工作要求定期或随时汇报工作情况,对保证政令畅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特邀督查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文明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得利用督查权谋取私利、假公济私或者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违者将取消督查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特邀督查员任期期满或因其它原因辞去特邀督查员职务的,须交回特邀督查员证件。

  第十六条 特邀督查员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受法律保护,以暴力和威胁方法阻碍特邀督查员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特邀督查员义务从事本项工作。对成绩显著的,市政府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