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做好我市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3]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

  2003年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全面推行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的力度。对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继续坚持经政府批准下达指令性计划的办法进行安置。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照安置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退役士兵在城镇安置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对在待分配期间患重病或其它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而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照顾。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具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全面推行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这是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重大调整。各级要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和《日照市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制定出台本地推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配套政策,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政府要建立安置保障金制度,通过地方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办法,保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按时发放。对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办理证照收取工本费外,3年内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管理类行政收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保管;户口及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

  (三)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一要认真落实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经当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以经济补偿的形式履行安置义务。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收取标准为每个计划指标9万元。当地民政部门将批准有偿转移的单位和计划数量报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备案。各级要搞好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将其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二要不断加大非国有经济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安置比例。非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拉动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也是安置社会劳动力、促进就业的重要领域。各级要认清形势,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探索,逐步扩大向这类单位派遣安置退役士兵的比例。三要继续推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安置办法。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对用工素质的要求,逐步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安置工作,组织退役士兵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竞争就业。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中未被录用的,由当地政府进行包底安置就业。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和中介服务。各级政府要把退役士兵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纳入本地、本部门教育培训规划,根据当地人才需求状况,按照专业资格或者职业资格培训的要求和标准,对退役士兵进行培训。经鉴定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要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给予政策倾斜、资金扶持和监督管理。

  (五)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对农村退役士兵,要加强现代化农业科技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有关部门要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引导他们在农业生产中发挥骨干作用;要提供优惠政策和相应条件,积极扶持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从事非农产业;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对伤病残、孤儿和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拨出一定数量的专款,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二、进一步强化政府调控力度

  各级民政、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要按照政府工作提速的要求,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安置工作进度。全市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要在2003年9月底前完成。

  (一)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各级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要摸清各类用人单位的底数,特别是非国有经济单位的底数和地方单位职工总数,按照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按一定比例科学合理地制定和下达安置计划。凡能正常经营的企业和单位,都要按照基本比例和安置计划承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数量。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省下达的中央、省属单位的安置计划,一经下达就要严格执行,维护计划的严肃性。

  (二)全面推行安置工作政务公开。要按照《日照市考试考核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暂行办法》的要求,继续推行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制度,实行“安置政策、安置计划、考试考核成绩”三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推动双向选择,充分体现公正、公平原则。对高级士官和立功受奖、因战因公伤残退伍义务兵,要优先安置;对驻港、参加抗洪抢险以及长期在边防、海岛艰苦地区服役或有一定专长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要给予照顾。退役士兵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三)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退役士兵。要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安置任务的落实,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利益。对拒不执行安置计划、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由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向其发出限期完成安置任务通知书,限期内不能完成任务的单位,由当地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进行专项督查。对经催办和专项督查后仍不能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新闻曝光和行政罚款,并责令其按标准交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不能按期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区县和单位,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接收安置单位因拒收退役士兵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四)严格执行安置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下列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安置部门不负责分配工作,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相应待遇:城镇户口无非农业户口《入伍通知书》或非农业户口《入伍通知书》有涂改和无《非农业入伍认定卡》的;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档案严重缺件,没有《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士兵入伍登记表》的;非户口所在地(县以上)易地入伍的;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入伍、退伍手续作假、涂改档案的;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退役后待安置期间触犯刑律(过失罪除外)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未经省安置部门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符合转业条件(含城镇、农村)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士官;退役士兵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报到的;与安置部门签定协议,已领取经济补助金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对违背政策擅自安置退役士兵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地方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确保部队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密切协作,确保圆满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引导他们深刻理解国家和军队深化改革的方针、政策,坚持讲大局、讲政治、讲稳定,自觉保持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自觉服从政府安排。要大力宣传人民军队的丰功伟绩以及退役士兵中的先进人物与模范事迹,总结推广先进典型,激发全社会的拥军热情,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