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北海市查处整治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三日

    北海市开展查处整治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整治投资环境工作的意见》(桂政办电[2003]3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近期内在全市开展查处整顿无照(证)经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大依法管理经济的指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使此项行动扎实有效地开展,成立市查处整治无照经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陈承才 副市长

    副组长:王力术 市政府副秘书长

    许 福 市工商局局长

    成 员:陆玉宝 市工商局调研员

    朱永辉 市公安局副局长

    陆景宇 市国土局副局长

    胡忠兴 市建委副主任

    庞文芳 市规划局副局长

    罗活兴 市文化局副局长

    张文强 市卫生局副局长

    卢学军 市环保局副局长

    明星朗 市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李 华 市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李绍成 市药监局副局长

    陈廷强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陆玉宝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在市工商局。

    三、范围和重点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范围是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本次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重点区域是主要商业街道、社区(含学校)、城乡结合部、商品交易市场、各类集贸市场性质的商城、商厦及农村乡镇的生产、加工、商贸场所。重点行业包括: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业以及其他经营行为须经许可审批的行业。特别是对从事成品油、药品、医疗器械、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打火机、化学危险品、食品、烟酒、汽车、农用机械、农资、出版物印刷复制发行等生产、加工、销售行业;文化娱乐(含网吧)、浴室服务业(含桑拿按摩)、餐饮、旅游、医疗卫生等服务业;房地产中介、货运代理、职业介绍等经纪行业以及矿山开采、河道采矿等行业也要重点检查。

    四、职责分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生产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尤其对未经审批许可的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和其他爆炸物品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积极支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工作,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从事土地、矿产开发利用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未经许可审批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的监管,对未经许可审批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对流动无照商贩依法查处取缔。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网吧、电子游艺室、歌舞娱乐场所、音像制品零售、出租、营业性演出的管理,对未经审批许可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法律法规已明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取缔的要及时将掌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各类食品、与人体健康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及餐饮行业、公共场所、医疗市场、消毒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未经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对未经许可审批的生产、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行为,以及未经许可审批的生产、销售、使用特种设备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涉及环境保护经营户的监管,对未经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的管理,对未经许可审批的出版、印刷、发行及其他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的管理,对构成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用作无照经营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药监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销售的监管,对未经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监管,对未经许可审批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方法和措施

    各级各部门在围绕职责实施监管的同时,要积极研究制订“变无照为有照”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实施意见,本着先易后难、取缔与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对无照经营进行全面清理。在查处取缔过程中,对下列形式的无照经营要掌握政策,分别处理。

    1、对经营规范较大、且对当地经济发展的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无照经营企业,责令其限期补办营业执照,并依法予以处罚。补办营业执照期间,应监督其暂时停止经营活动;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营业执照的,予以取缔。

    2、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未能取得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行为,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限期补办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并办理营业执照,同时依法予以处罚。补办营业执照期间,应监督其暂时停止经营活动;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营业执照或拒绝办理营业执照的,予以取缔。

    3、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其补办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对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补办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期间,应监督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能办理变更登记但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对已办理各种前置审批手续,具备相应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督促其依据工商注册登记法律法规限期办理营业执照;对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手续不齐或不符合工商注册登记法律法规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5、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做到查处与引导、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6、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从事经营的,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或限期办理营业执照。

    六、工作要求

    1、加大宣传力度。各成员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积极动员广大群众参与整治行动,加强对无照经营的社会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氛围。

    2、恪尽职守、严格执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全面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违法对无照经营收取费用,不得以罚代管,更不得包庇纵容、徇私舞弊、充当违法经营的保护伞。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精简、规范的要求,不属于国家明文规定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对依法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操作,简化程序,实行限时审批。对需要多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一家受理、全程负责、协调审批、限时完成”的要求,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避免重复审批,为企业和经营者办证办照提供方便,从根本上遏制无照经营行为的产生。

    4、组织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整治。从今年2月5日至2月1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整治统一行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各自部门职责,制订具体实施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并抽调专门执法人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治成果,于2004年2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工商局。

    (联系电话:2034523,传真:2033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