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泰安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10月21日

泰安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全市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适应政府职能转变、改进作风和提高效率的需要,保证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督查是各级政府工作和领导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政务督查的主管部门,内设政务督查室,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也应设立相应专、兼管机构。

  第二章 政务督查的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政务督查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省、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负责省、市政府重要文电、重要会议决定事项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

  (三)负责省、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和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

  (四)负责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

  (五)负责对市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及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

  (六)负责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例会汇报材料的组织起草、审核、印报和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工作汇报审议意见的组织办理、审核及情况反馈。

  (七)负责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对市政府工作视察活动相关内容的组织准备和联络服务。

  第五条 政务督查的职责分工:

  (一)来文来电的督查。根据来文来电的内容、要求和职责分工,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提出分办意见,经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同意后,交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督查落实。

  (二)会议确定事项的督查。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及市长办公会议确定的重大事项,由政务督查室进行督查;市政府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等确定的重要事项,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求,由政务督查室进行督查。

  (三)《市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由政务督查室进行督查。

  (四)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由政务督查室牵头办理并进行督查。

  (五)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件,由政务督查室进行督查。

  (六)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件、交办事项由政务督查室进行督查。

  第三章 政务督查工作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行政原则。在督查工作中必须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督查工作。

  第七条 有令必行原则。凡政府决策和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有交必办。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及时做好承办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第八条 归口办理原则。对涉及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职责的督查事项,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第九条 限时办结原则。对政务督查事项,应认真办理,限期完成,按时回复办理情况;对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不能按期完成的,承办单位要及时说明原因;对需较长时间办完的督查事项,应按有关要求向交办部门报告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条 讲求实效原则。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原则,经常性地进行检查,实行跟踪督办,使督查工作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注重实效。

  第十一条 实事求是原则。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有一是一、有二是二,既不夸大、也不缩小,讲真话,摸实底,报实情,为领导同志正确决策提供有参考价值的依据。

  第四章 政务督查工作的程序

  第十二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和确定的重要事项(包括《市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目标任务,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等)督办程序:

  (一)分解。对《市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由政务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分解立项,明确相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落实,并适时向政务督查室报送办理工作情况;对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上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确定的重要事项的督查,由政务督查室提出分办意见,交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二)登记。《市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目标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市政府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等确定重要事项的分解情况,包括各项任务的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主要职责、具体目标、完成时限等,由督查人员逐项进行登记。

  (三)督查。督查人员根据各项任务完成时限和领导同志要求,可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上门催办、下催办单、发督查通报等多种方式进行督查。对重要事项应重点督查,对紧急事项应及时督查,并将督查落实情况及时报有关领导同志。

  (四)协调。对分解下达给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承办的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督查事项,主办单位应积极组织各协办单位办理,协调确有困难的,可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协调。

  (五)反馈。各承办单位对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必须按规定时限反馈,政务督查人员对反馈情况应认真进行检查,对反馈情况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承办单位修改、补充。对承办落实《市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及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专题会议确定重要事项的反馈情况,市政府办公室以《政务督查》专报形式报市政府领导同志。

  (六)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和确定的重要事项(包括《市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等)原件、领导批办意见及办理结果,由政务督查室负责汇总整理后,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领导同志批示件和交办事项的督查办理程序:

  (一)登记。凡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的督查事项,由督查人员将收件日期、名称、主要内容、承办单位等逐一登记。领导批示和交办督查事项办结后,由督查人员对办结时间、办理结果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统计。

  (二)拟办。对领导同志已明确承办单位的督查件,按领导同志批示意见交有关单位办理;对领导同志未明确承办单位的督查件,督查人员应认真阅读领导同志的批示及相关材料,根据其内容和市政府各部门职责分工,提出包括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和具体办理要求、办复时限等内容的拟办意见,经市政府或办公室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交有关单位办理。

  (三)办理。

  1、自办。对机密性较强、不宜扩散、时间要求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宜扩大范围的领导同志批示件,由政务督查室直接办理,或会同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2、转办。对领导同志批示件或交办事项,由政务督查室转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转办时应附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市政府领导批示件转办函》或《市政府督查通知单》,并加盖“泰安市政府政务督查专用章”。

  3、催办。为确保督查事项按时办结,在承办单位办理过程中,督查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各种方式进行督查。切实做到紧急事项跟踪催办,重要事项重点催办,一般事项定期催办。对督查过程中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批示、交办的领导同志报告。

  4、反馈。在收到承办单位的办复情况后,督查人员应认真审查办复情况是否符合办理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应以书面形式,按有关程序报送交办的领导同志;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承办单位进一步研究办理,并重新回复办理情况。对重要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由政务督查室负责汇总整理并视情以督查专报或通报形式刊发。

  5、存档。对领导同志批示件和交办事项的原件、领导批办意见及办理结果,由政务督查室负责整理后,立卷归档。

  第五章 政务督查工作的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明确专人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主要领导同志是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经办科室负责人是督查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各责任人应按职责要求,认真抓好督查工作。

  第十五条 经常通报情况。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及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通报,推广好的经验,批评办理不力的单位。

  第十六条 加强工作指导。政务督查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强政务督查人员培训,开展督查理论研讨活动,以不断提高政务督查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七条 严格奖惩制度。将政务督查工作情况作为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对政务督查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政务督查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按照行政效能监察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其情节轻重,对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拖延不办的;

  (二)承办的督查事项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或承诺的办理时限内未办结的;

  (三)服务意识不强,敷衍塞责,故意刁难,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延误或损失的;

  (四)应当履行职责,而不及时处理或置之不理的;

  (五)其他影响政务督查效能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政府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