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吴仪副总理关于全面推进“大通关”进程的指示精神,总局于9月18日至21日在北京召开了由通关司、动植司、卫生司、检验司、食品安全局、信息中心及有关专家参加的电子监管研讨会。现将会议形成的《电子监管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监管实施方案

  根据吴仪副总理在2003年8月检验检疫“大通关”现场会议上的指示,为全面推进“大通关”进程,按照9月10日局长办公会精神,总局责成通关司和信息中心会同动植司、卫生司、检验司、食品安全局共同组织了系统内专家对建设电子监管问题进行专题研讨,统一了认识,形成了建设电子监管系统的基本思路:

  一、电子监管系统的地位和作用

  电子监管是中国电子检验检疫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CIQ2000检验检疫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为基础,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企业生产加工过程、实验室检测、产品质量控制等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电子化管理。

  建立电子监管系统,通过对检验检疫工作实现电子化管理,手续前推后移,对提高检验检疫工作效率及监管水平,加快通关速度,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促进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创新,促进企业诚信意识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具有创新意识和鲜明的时代特点。

  二、建设电子监管的目标

  围绕中国电子检验检疫建设目标,借鉴广东、深圳等检验检疫局的经验,在各业务司局及专家组研讨的基础上提出电子监管业务需求,力争用两年时间完成全国检验检疫机构业务监管所需的电子化开发应用,逐步实现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电子化,全面达到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的目标。

  三、建设的工作原则

  中国电子检验检疫建设的总体原则: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立项、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维护。

  建设电子监管系统的具体开发工作要在总体建设原则下,按照统一的开发平台、统一的技术规范、统一的数据库格式、统一的标准代码和统一的数据接口进行。实施统一的电子身份认证,通过总局电子业务服务平台实行一点式接入,并在严密安全的网络环境下进行。

  四、工作内容

  (一)业务主系统。

  该系统包括:动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电子监管;工业产品检验电子监管;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电子监管;卫生检疫电子监管等多方面的电子监管内容。

  (二)出口货物快速核放系统的完善和推广。

  (三)进口货物海港、公路口岸快速查验系统的完善及推广应用。进口货物空港、铁路口岸快速查验系统需求分析、开发及试点应用。

  (四)业务配套系统。

  1.检验检疫决策支持系统;

  2.电子身份认证系统;

  3.出入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系统;

  4.出入境交通工具检疫监督管理系统;

  5.原产地证签证管理系统;

  6.检验检疫法规、标准、证单、收费、机构、人员数据库;

  7.CIQ2000检验检疫综合管理系统升级。

  五、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在广东、深圳局提出的试点方案和开发思路的基础上,并充分考虑其他直属局的成功经验,开发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系统。

  (二)立足现行法律法规和多年来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同时通过信息化手段促进监管模式的改革,促进不能适应电子化管理的现有的一些流程和做法进行不断完善和优化。

  (三)建设要高起点,需求应涵盖所有业务类型和商品,同时应充分考虑监管要求的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

  (四)应充分考虑到地区和企业的差别,数据交换方式可以多样化。

  (五)充分考虑企业提供的信息、检验检疫的监管信息与实验室检测信息之间的数据交换,要与电子申报、电子放行信息形成一个整体。同时考虑与外部有关单位的相关信息互连互通。

  (六)建设应统筹规划,抓重点分步实施,应考虑到检验检疫业务所有需求,具体实施过程按业务管理需要分步安排。时间服从质量。

  (七)应考虑不同的产品和企业特点,原则上以数据监管为主要方式,视频监管为补充方式。

  六、组织管理

  建设中国电子检验检疫电子监管工作,由总局统一领导,通关司、信息中心牵头,有关业务司局、广东、深圳局现有项目骨干及系统内专家参加。

  开发电子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由总局统一组织实施。为避免重复建设,有关直属检验检疫局正在开发和准备开发的电子监管项目,一律暂时停止,对其中符合条件的经审核后可纳入总局项目计划内。

  七、实施步骤

  (一)2003年要完成调研和业务需求分析,2004年完成各业务系统的软件开发,并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山东、浙江、福建、广东8个省市12个直属检验检疫局试点运行,同时开发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相关配套系统建设,力争实施电子监管的企业达到30%~50%。2005年全面推广各电子监管业务系统,力争实施电子监管的企业达到50%~80%。

  (二)2004年上半年,出口货物快速核放系统在全国检验检疫系统推广应用。

  (三)2004年上半年,海港、公路口岸快速查验系统在具备条件的口岸推广应用。2004年底空港、铁路口岸快速查验系统在具备条件的口岸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