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财税[2004]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布日期:2003-06-25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东财[2003]17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06-25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财税[2004]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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