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退(返)还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不再补征;未退(返)还的,不再退(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