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200116610号令修正公布第12条条;并删除第7-1条条文
第7-1条 (删除)
第12条 本法自修正民事诉讼法施行之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民事诉讼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之民事诉讼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公布日期:2003-06-25施行日期:2003-06-25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华总一义字第09200116610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06-25
施行日期 2003-06-25
发布部门 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200116610号令修正公布第12条条;并删除第7-1条条文
第7-1条 (删除)
第12条 本法自修正民事诉讼法施行之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民事诉讼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之民事诉讼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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