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200116610号令修正公布第12条条;并删除第7-1条条文

  第7-1条 (删除)

  第12条 本法自修正民事诉讼法施行之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民事诉讼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之民事诉讼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