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衢州市城市化发展纲要》确定的到2010年,市区城市常住人口规模争取达到40万人以上,把衢州建设成为交通便捷、辐射力强,既有历史文化名城内涵,又有生态园林城市风貌的四省边际中心城市这一目标,促进人口、产业集聚,增强中心城市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加快市区城市化进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浙江城市化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2000〕7号)的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中心城市规划,提升城市品位

  (一)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城市规划是加快城市化进程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要以高度的历史使命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按照规划二十年,指导五十年的要求,加强和改进中心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充分发挥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指导性作用。中心城市规划的编制既要充分尊重历史,又要面向未来,着眼于推进城市现代化功能的完善、各种生产要素的集聚和城市经济辐射能力的提高。

  (二)抓好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要以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加强各类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高度重视并抓紧编制城市道路、交通、绿化、电力、物流、供水、排水、管道燃气、地下管线等专项规划和“城中村”、“城郊村”以及城乡结合部的改造规划等。市规划、建设、公安、电力等相关部门和区政府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抓好各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认真付诸实施。努力使中心城市空间布局形态合理,功能设施配套齐全,人居环境更加优化,辐射带动能力增强。

  (三)严格实施城市规划。要切实增强规划法制意识,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一经法定程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强化城市规划的统一性,对各分区规划的管理和实施,可以由市规划局委托各分局履行。市规划局要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连续性。

  二、完善农村用地政策,积极推进农民市民化

  (四)完善留地发展空间政策。根据国家土地政策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空间留地政策由实物改为货币形式兑现,具体按其所在区域的商品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上浮15%的价格计算。基准地价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市政府公布的2003年基准地价,一定三年不变。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对留地发展空间已经确定地块但尚未批准建设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法收储;尚未确定地块的,统一由征地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被征地村。留地所得收益属村集体所有,实行专款专用,优先用于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有关留地政策的实施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订。柯城区、衢江区和各经济开发区(园区)要在坚持市政府统一政策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

  (五)加快“城中村”、“城郊村”改造。在推进市区城市化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因城市规模扩张而带来的“城中村”、“城郊村”改造问题。改造的核心是推进城乡一体化,要通过农民市民化、就业多元化、保障社会化、管理社区化,推进农村村委会向社区居委会转变,农村居民向城市居民转变,农村经济组织向城市经济组织转变,农村村落向城市社区转变。市区要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改造“城中村”问题。具体实施细则和改造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区政府制订,柯城区、衢江区要抓紧付诸实施。

  (六)规范农村建房政策。根据国务院以及建设部、省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从2004年7月1日起,在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划定区域停止审批农民自行建房。在此以前要求自行建房并符合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乡(镇、街道)同意,报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后,在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按规划相对集中建设迁建安置小区。划定区域内停止审批农民自行建房后,对因危房、子女婚嫁等原因确需改善住房条件的,可结合“城中村”、“城郊村”改造规划,采取分类、疏导的办法解决。具体由市规划局研究提出实施办法。

  (七)妥善安置农村被拆迁人员。对农村被拆迁人员,鼓励其采取货币化安置或公寓式安置的形式。实行公寓式安置的,在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统一规划选址、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并实行社会化的社区管理。其建设用地按成本价出让。安置面积应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分档处理,农户可自主选择等面积安置方式或按人均面积标准安置方式。选择等面积安置的,等面积部分按成本价优惠出售,超出部分按市场价出售;选择按人均面积标准安置的,人均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按成本价优惠出售,超出部分按市场价出售;单人户未达到安置房最小户型的,按最小户型提供住房,现住房面积或人均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按成本价优惠出售,超出部分按略高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人均面积标准可按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0平方米确定。有关拆迁安置政策的实施细则,由市建设局负责制订。

  三、坚持城市用地制度改革,规范房地产市场

  (八)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要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机制,引导各类要素向城市集聚。市区建设用地指标,除确保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外,优先保证城市建设发展要求。强化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有计划地供应土地。对城市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除市政府特殊授权项目外,均实行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出让。对商业、娱乐、旅游、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严格依法实行公开挂牌、招标、拍卖出让。加强对国有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国有划拨土地擅自变更为经营性土地,未经批准,不得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工业、市场用地改为商住用地。对集体土地的出租、买卖、转让、联合开发等,要区分不同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相应规定。要提高工业项目用地的投资密度,提高土地利用率,防止“圈地”或变相“圈地”。

  (九)实行统一征地制度。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其办法可以由市政府统一实行成片征用,也可以先实施村改居,然后逐步依法处理剩余土地。其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对村集体长期耕种的国有土地要依法征收,并可参照征用或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在扣除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费后予以补偿。

  (十)规范和激活房地产市场。进一步培育房地产市场,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加强和完善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规范房地产一级市场,激活二级市场特别是二手房交易市场,科学调整商品房供应结构,规范中介市场和物业管理业,理顺各种关系,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除按国家规定建设必需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外,不得供应建设非商品化住宅。计划、规划、建设、金融等部门都要积极支持、扶持和培育市区房地产市场加快走向成熟。柯城区、衢江区政府要积极探索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证的发放工作。

  四、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市区人口集聚

  (十一)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力度。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人口自由迁移为目标,改革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和人户一致管理,促进人口的集聚和合理、有序流动,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要积极开展户籍网上迁移工作,方便群众办事。

  (十二)继续实行市区城市常住人口“零门槛”落户。凡已在建成区范围内居住或有就业岗位的人员及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自愿在建成区落户的,均允许在现居住地落户。允许农村(含外省及本省其它市农村)未成年人单独进城投靠有监护能力并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亲属落户。政策扶持的重点是引进人才和投资者,以此推动产业集聚,带动人口集聚,鼓励智力移民、投资移民,对外来投资者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允许其本人、配偶、父母、子女随调、随迁。设立“人才集体户”,凡愿意到建成区工作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允许先落户后就业,其户口可直接落实在公安机关设立的“人才集体户”,到各县(市)工作或创业的,其人事关系及档案可以由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具体由市公安局牵头研究并提出意见。

  (十三)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向建成区集聚。鼓励农村居民到建成区购房并落户。凡在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人均耕地少于0.2亩(含“城中村”),或累计被征用土地已达到计税面积的80%以上或实际面积的60%以上,或3年内计划征用土地达到前述比例的行政村,应当依法撤销村建制,并按有关规定建立社区居委会。村改居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在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统一办理城市居民常住户口登记手续。建成区内的“城中村”或其他农村居民也要按居住地统一办理城市居民常住户口登记手续。落户后,5年内可继续享受适用于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在就业、社会保障、就医、入学等方面享受与市区居民同等待遇,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对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要通过加强教育引导、提供优质服务等方式,努力提高其综合素质,促进其尽快完成农村居民向城市居民的转化,真正融入城市生活。

  五、创新城市管理体制,实施综合行政执法

  (十四)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在现有城市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推动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着重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多层执法、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适应的统一、规范、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十五)调整行政执法职能。根据省政府要求,加快在市区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要以市区城市管理为突破口,将与城市管理有关的行政执法职能进行调整综合,按照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原则,通过撤并执法机构、调整职能等方法,组建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将有关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职能相对集中,由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对尚未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部门的执法职能进行归并,剥离由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将部门所属的多支执法队伍按部门合并,实行部门内部综合行政执法。

  (十六)全面实施综合行政执法。要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整合归并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职能,结合新一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机构改革,以及事业单位改革,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成熟一块,纳入一块,逐步将现有的市场管理以及其它适合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能纳入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全面实施综合行政执法。

  六、其它

  (十七)在推进市区城市化过程中,凡涉及产业集聚与发展的政策,按《中共衢州市委、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做大做强衢州制造的若干意见》(衢委发〔2002〕42号)执行;社区建设问题按《中共衢州市委、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衢委发〔2002〕33号)等执行;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按《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衢州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衢政发〔2003〕46号)执行;旧城改造复建问题,按《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市区旧城改造复建工作的通知》(衢政办发〔2003〕116号)执行;村改居中的集体资产处置与分配问题,由市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操作意见。

  (十八)本意见所称的市区,是指柯城区、衢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建成区是指包括老城区(含南区)、西区、衢江新区、经济开发区(园区)、衢化区在内的区域;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是指城市总体发展规划所需用地的范围,即到2020年控制在140平方公里。

  (十九)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