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针对目前我国一些人员密集场所因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而导致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的突出问题,报经国务院同意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消[2003]4号)。省政府以川府办发[2003]41号文件相应作出了安排部署。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州消防安全条件,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结合我州实际,就我州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该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限期改正。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3、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整改。

  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立即拆除。

  在人员密集场所常闭防火门上,应当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在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采用多媒体、广播、书画等宣传方式,告之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并形成制度。

  二、专项治理时间、步骤及组织实施

  专项治理的时间:2003年7月至10月,分5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部署阶段,7月1日一7月10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先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组织召开本辖区内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第二阶段:自查整改阶段,7月11日——8月16日。

  在组织部署的基础上,推动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当地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商贸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向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要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应当向当地专项治理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8月17日一9月15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进行检查验收。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责令限期整改落实。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主管部门要向当地人民政府写出组织单位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情况的报告。

  第四阶段:抽查监督阶段,9月16日——9月25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在各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工作情况,研究部署抽查监督阶段的工作。要组织公安消防、安监、监察、工会、文化、工商、建设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依法严格治理。

  1、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一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2、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3、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4、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专项治理第四项第一款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5、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6、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7、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8、在执法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其他。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2002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也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各县市人民政府在监督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将于9月中旬组织对本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督查验收。

  第五阶段:工作总结阶段,9月25日一10月10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适时组织督查,对专项治理中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通报批评,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各地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县市人民政府要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州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治理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州政府成立由蒋明清副州长任组长,龚子诚、李怀良副秘书长,州安监局局长依火木呷,州公安局副局长吴浪任副组长,州消防支队、监察、工会、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旅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专项治理的数据收集和工作安排、总结,指导和督查各地专项治理工作。下设7个专项治理小组(分组情况见附件一),各组负责本行业单位专项治理工作。各县、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由分管县、市长为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各县、市和各专项治理小组要及时报送相关情况,7个专项治理小组的成员、专项治理方案和各县市领导小组成立情况于7月10日前报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要认真研究本地区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方案,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专项治理。各地要与全省同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在7月10日前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督查和信息的掌握,及时研究治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广泛宣传,大造声势

  各地要在专项治理期间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板报、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灭火及逃生自救知识,广泛动员单位业主、员工及广大群众积极、自觉地参与专项治理工作。我州消防举报投诉站已建立,并向社会公布了接受消防举报投诉的网址和电话号码,各县市也要成立消防举报投诉站,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号码,并充分利用消防举报投诉这种形式,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与监督,促进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

  州政府将组成专项治理督察组,对各县市和州级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过程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察。对在专项治理中整治不力,致使隐患不改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因整治不力导致发生事故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搞好总结,巩固成果

  各县市和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认真研究专项治理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每一阶段结束后,及时总结前一阶段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取得成绩,提出下一阶段任务。尤其是在自查自改、检查验收阶段,要按专项治理要求开展工作,不走过场。要及时总结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安全管理好的作法和经验,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工作,切实建立起消防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治理成果。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和七个专项治理小组要将专项治理情况于10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