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适应绵阳科技城建设发展需要,推进城市化进程,市政府决定进一步调整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投资、经商、办企业及购买商品房办理城市城镇户籍的限制条件,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凡在我市城区、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市常住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随迁。

  合法固定的住所,是指对实际居住的房屋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单位住房使用权(单位住房包括单位自管公房和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被所在城、镇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被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城镇从事商业活动并持有工商执照,或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及其他的生活来源。

  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是指与当事人生活、居住在一起的当事人的父母、未成年子女(含年满18 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及与当事人居住、生活在一起并由当事人赡养、抚养的当事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亲属。

  凡迁入城市城镇的户口,一律实行常住地登记入户,属地管理。

  二、调整和改革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

  自2003 年起,被市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在校学习期间,其户口可根据自愿的原则,选择在原籍保留或按原有规定迁入就读学校,户口在原籍保留的农村籍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城镇户口手续,被省外大中专院校录取的绵阳籍新生,其户口按录取院校所在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办理。

  户口在原籍保留的大、中专学生毕业后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公安机关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或劳动合同)和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

  户口迁入学校的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其户口迁移按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公厅治发[2003]199号)规定办理。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其户口可迁回原籍也可在原就读学校保留两年。其中入学前系农村户口,本人要求迁返原籍农村的,经当地村组同意后,可将其户口迁回原籍农村。

  三、调整部分城镇户口投靠限制条件

  未成年子女(含18岁以上在校学生)需投靠城市城镇父母共同生活的,准予将户口迁入父母居住地。

  父母投靠城市、城镇子女的,应以不增加城镇低保负担为前提,属外地离退休人员要求投靠户籍在我市的子女的,可将户口迁入。农村男满55 周岁,女满50 周岁的公民要求投靠我市城市、城镇子女的,只要本人或被投靠的子女有正当收入来源维持正常生活的,可将户口迁入子女居住地。

  外地或我市农村公民要求投靠户籍在我市城市、城镇配偶的,只要本人或被投靠方有正当收入来源维持正常生活的,可将户口迁入配偶居住地入户。

  四、积极稳妥地做好城中村农民户口就地转为城镇户口工作

  绵阳城区和各县(市)城区及部分集镇,都有一批原靠种地为业,现已无地可种、靠从事各类服务性行业维持生计的农民,各地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将人均不足0.3亩土地,属于"城中村"的农民户口就地转为城镇户口,纳入社区管理。

  五、切实抓好各类经济园区的户籍管理,积极为园区经济建设提供户政服务

  为了促进全市各类经济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凡土地被全征或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地方,当地政府应及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为其办理就地农转非户口手续,纳入当地城镇居民管理。进入园区的各类企业,需要解决生产、经营性骨干技术人员户口迁入的,经企业提出申请,本人又落实了城镇固定住所的,当地公安机关应积极为其办理城镇入户手续。

  六、尽快建立完善城市城镇社区户籍管理机制

  一是清理整顿现有集体户口,凡以原国营、集体企业名义建立的集体户口原则上不再保留,必须全部移交给企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统一建立社区户口簿,确需建立集体户口簿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批准同意。二是清理整顿人户分离,对因城市改造拆迁,购买住房搬迁等原因形成的人户分离现象,应坚持按实际居住地登记入户,纳入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和社区统一管理。与户口管理相关的社会低保、义务教育、退伍安置等均由户口所在地政府负责落实。三是清理整顿居委会户口管理,新的社区建立之后,对原以居委会建立的户口要普遍进行清理整顿,尽快建立起新的社区户籍管理机制。

  七、简化程序,减少审批,优化户政服务

  公安机关要从有利于绵阳科技城建设,有利于推进绵阳城市化进程,有利于加快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出发,充分发挥户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简化程序,减少审批,千方百计为广大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户政服务。

  八、市政府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