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建材服务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委托代征建设单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委托代征建设单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实施意见

  (市建材办 市财政局 2003年6月19日)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国家为了支持散装水泥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属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同级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级建设单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自列入市办证(收费)服务中心整体统一征收后,收缴情况良好,确保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足额征收。由于县(区)、管委会没有设立散装水泥专门机构,建设单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没有按规定征收,造成了预算内资金的流失。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第88号令,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经贸委关于重新印发〈江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综[2003]12号)精神,现对分宜县、渝水区、仙女湖区风景名胜区、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区域内建设单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㈠对县(区)、管委会辖区内建设单位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委托有关部门把关征收(设有办证收费大厅应进大厅收费)。

  ㈡代征收范围:县(区)管委会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含个人)。

  ㈢代征收标准: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含个人),按工程项目建设概算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㈣代征手续费按实际缴入国库数额0.2%的比例,由财政部门计提和拨付,并纳入预算管理。

  200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