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文、体)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中小学教育事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现将我市2003-2004学年度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如下:

  一、公布的范围

  这次公布的范围包括: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国家、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职业中专(含职业高中)的收费,不包括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学校和改制学校的收费。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

  1.杂费,小学每生每学期6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90元。

  2.借读费,小学每生每学期3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500元。借读费只向跨省、市(地)、县借读的学生收取,学校收取借读费后,不再收取杂费。

  3.住宿费,每生每学期50元。

  4.取暖费,利用火炉供暖的每生每年10元,自备锅炉取暖的每生每年20元,社会集中供暖的每生每年35元。各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要严格核实学校的取暖方式,并按取暖方式收费,不取暖的不得收取取暖费。

  5.预订下学期课本费、学具费,按国家订价收取。

  6.电教教材费,小学每生每学期8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2元。电教教材费只限于省、市、县三级电化教育示范(试点)学校收取,其他学校严禁收取此项费用。

  7.查体费,每生每学年5元。

  8.微机上机费,每课时1.5元,每生每学期最高不超过30元。

  9.语音上机费,每课时0.8元,每生每学期最高不超过16元。

  学校收取的微机上机费和语音上机费,按课时计费,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具备上机条件或不上机的不得收费。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

  1.普通高中。⑴学费,省级规范化学校每生每学期800元,非省级规范化学校每生每学期500元;⑵住宿费,每生每学期70元;⑶取暖费,利用火炉供暖的每生每年10元,自备锅炉取暖的每生每年20元,社会集中供暖的每生每年35元。各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要严格核实学校的取暖方式,并按取暖方式收费,不取暖的不得收取取暖费;⑷预订下学期课本费,按国家订价收取;⑸查体费,每生每学年5元;⑹毕业会考报名费,每生每科5元;⑺考籍管理、会考合格审定费,每生3年共10元;⑻学后服务班费,每生每学期50元;⑼电教教材费每生每学期16元。电教教材费只限于省、市、县三级电化教育示范(试点)学校收取,其他学校严禁收取此项费用;⑽择校生收费标准。为满足社会需求,在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关于“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规定原则,允许普通高中招收部分择校生,适当扩大班额,但招生数量不得突破当年招生总额的20%.择校生收费为一次性收费,低于录取分数线10分以内(含10分)缴纳3000元,20分以内(含20分)缴纳6000元,21分以上(含21分)缴纳9000元。学生交纳择校费后,其他费用仍按规定收取。

  2.职业中专(含职业高中)。⑴学费,职业中专每生每学期800元,职业高中每生每学期500元;⑵住宿费,每生每学期70元;⑶取暖费,利用火炉供暖的每生每年10元,自备锅炉取暖的每生每年20元,社会集中供暖的每生每年35元。各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要严格核实学校的取暖方式,并按取暖方式收费,不取暖的不得收取取暖费;⑷预订下学期课本费,按国家订价收取;⑸查体费,每生每学年5元。

  (三)除学生用课本以外的学生用报刊资料费不列入中小学收费公开卡内,由学校按市教育局进校书刊审查委员会公布的目录组织征订,应充分体现学生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征订。

  三、管理与监督

  各级物价、财政、教育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各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认真落实好以下几项制度:

  (一)中小学收费严格执行“一证、一卡、两公开、四统一”的收费管理制度。一证,学校凭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一卡,学生凭《中小学收费公开卡》缴费(不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两公开,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收费的使用情况;四统一,统一收费时间,统一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任何单位不得自立项目、自定标准进行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所谓的“建校费”、“押金”、“借款”等。

  (二)中小学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学校收费前,各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要将中小学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设立举报电话,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各类学校收费期间,要通过宣传栏、黑板报等形式,将收费政策、项目、标准等在校内公示,接受师生和学生家长的监督。

  (三)任何学校不准在教学日之内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特长班”。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可以利用学生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举办特长班,但不得举办学科类特长班,收费标准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四)认真落实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家庭贫困学生助学金和减免学杂费制度的通知》(烟教[2002]18号)文件精神,为使适龄少年儿童依法接受教育和正常完成学业,确保不因家庭困难而失学,由学校负责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学杂费进行减免,享受减免学杂费学生的比例控制在学生总额的15%左右。各级要加强对减免学杂费制度的宣传,学校要将享受减免学杂费学生的名单、数额在校内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