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梧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梧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经济技术交流,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表彰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一、授予“梧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对象

  授予“梧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对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照章纳税,在我市对外交往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有较高社会声誉的外籍人士、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和其他市外人士。

  二、授予“梧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授予“梧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推进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市友好关系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

  (二)为推进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市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热心支持和资助我市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捐助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在我市实际投资超过300万美元,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五)首批来梧投资的客商在梧工作生活15年以上,且所投资的企业经营良好、具有一定规模的。

  (六)为我市引进人才、资金、技术和设备,或帮助我市培训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提供重要信息,被采纳后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梧州市荣誉市民”的推选和授予办法

  (一)设立市荣誉市民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杨锦萍副市长任主任委员,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市外经贸局组成,并负责对荣誉市民的推荐、评审和管理。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

  (二)市直各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梧州市荣誉市民”推荐工作,并将推荐材料(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报市荣誉市民评选委员会。符合“梧州市荣誉市民”推选条件的对象,也可直接向市荣誉市民评选委员会申请。市荣誉市民评选委员会对推荐人员进行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仪式,颁发由市长签名的证书。

  四、“梧州市荣誉市民”的待遇及管理办法

  (一)荣誉市民在应邀参加本市组织的重大庆典活动时,享有贵宾礼遇。

  (二)市人民政府不定期邀请荣誉市民到我市考察,并及时提供可以提供的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三)荣誉市民在我市工作、活动及生活,有关部门提供便利和帮助。

  (四)荣誉市民的管理工作由市荣誉市民评选委员会负责。如荣誉市民出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有悖于“荣誉市民”称号行为,损害国家、集体及我市利益的,可由市荣誉市民评选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取消其荣誉市民称号。

  (五)荣誉市民实行动态管理,授予时效一般为3年。每3年开展一次荣誉市民推荐评选活动。

  五、本暂行办法由市荣誉市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