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30日赣州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元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弘扬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体现对老年人的关怀,促进本市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60周岁以上的城乡老年人,均有权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

  市、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老年人优惠待遇落实的督促检查和协调。

  第三条 60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或者《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绿色),在本市范围内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车、上船、登机;

  (二)在市、县(市、区)和乡(镇)公立医院就医,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

  (三)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四)免费进入城镇公园;

  (五)老年人对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获得法律服务,但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六)农村老年人不承担村内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的劳务。

  第四条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本市范围内除享受第三条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凭《居民身份证》或者《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红色),进入旅游景区景点、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场所,免购门票;

  (二)凭《居民身份证》或者《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红色),在市、县(市、区)和乡(镇)公立医院就医,免交普通挂号费;

  (三)凭《居民身份证》或者《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红色),白天到市、县(市、区)和乡(镇)属影剧院观看电影、录像或者本市剧团的商业演出,票价减半;

  (四)凭《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红色)免费乘坐市、县(市、区)城区公共汽车。

  第五条 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凭户口簿原件向户籍所在县(市、区)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申报,经审核批准,每人每月发给100元长寿补贴。长寿补贴所需资金在政府财政的社会福利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各社会性的服务单位、行业窗口应当制定符合实际的优待老年人的措施和项目。

  第七条 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一律凭《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原件办理《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常住县(市、区)城区的老年人直接向所在县(市、区)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申领;常住乡(镇)的老年人由所在乡(镇)政府统一办理;常住赣州市中心城区的市属、驻市单位老年人直接向市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申领。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向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老龄工作机构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证件有假的,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并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等有关部门反映。

  第九条 政府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严格老年人优待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发放《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的名单,应当以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老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在核发《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过程中工作失职的,给予批评教育;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外地来本市探亲、旅游、观光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凭《居民身份证》或者原地老龄工作机构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相应享受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