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各项规定,保证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按时审议,现就做好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省政府部门,要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安排的审议时间,提前4个月以上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法规草案及说明。不能按此时限要求报送的,负责起草的部门要向省政府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由省政府办公厅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调整审议时间。

  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法规草案稿及说明,要在2个月内审查修改完结。审核成熟的,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安排的审议时间,提前2个月向省政府报送法规草案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办理的过程中认为法规草案不成熟的,要提前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调整审议时间。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有关部门报送的法规草案,要加大审改工作力度,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且条件成熟的法规草案,应提前进行审查修改,以便必要时作为预备法规草案议案进行调整。

  三、省政府办公厅接到省政府法制办报送的法规草案稿及说明,要及时审核协调,并按省人大常委会安排的审议时间,提前40日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省政府办公厅在对法规草案审核协调中认为不成熟的,要提前40日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调整对该法规草案的审议时间,并且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预备法规草案议案。

  四、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法规草案,省政府办公厅要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安排的时间,提前30日以上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议案,同时报送法规草案、法规草案说明及相关材料各100份。

  五、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政府提交的法规案,应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作法规草案的说明。法规草案起草部门报送法规草案说明时应注明说明人。法规草案的说明要规范,其内容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改定后,随草案一并报送。

  六、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省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法规起草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的规定》,报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稿必须符合规定,保证质量,不成熟的草案稿不得报送。为赶时限把不成熟的草案稿报送的,不予安排审议。

  七、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督查室归口协调,并负责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联系。

  八、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要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加强与负责起草法规的省政府对口部门及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掌握法规草案的起草进展情况,做好有关协调配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