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适应我国加入WTO,增强区域经济活力和市场竞争力的现实需要,是加快我市工业化进程、实现率先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再上一个新台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奋斗目标

  1、总体思路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精神,以“三个代表”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紧紧围绕率先发展和实现全面小康的总体目标,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积极扶持,正确引导,改善服务,优化环境,始终贯穿加快发展一条主线,突出结构调整、骨干企业培育两个重点,狠抓体制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三大任务,促进企业规模、产品质量、装备水平、队伍素质四大提高,使个体、私营、外资和混合经济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真正成为全市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

  2、奋斗目标

  到“十五”期末,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奋斗目标是:

  ——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到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43%以上;

  ——非公有制经济年均增长速度在20%以上;

  ——非公有制经济上交税金占到全市税收总额的30%以上。

  二、任务和措施

  3、大力兴办非公有制。企业,增加非公有制经济的总量。要坚决冲破一切妨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改变一切束缚非公有制经济的做法和规定,坚决革除一切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弊端,做到“四个放开”、“五个一样”;即:放开胆量、放开政策、放开范围、放开发展;把非公有制企业同国有、集体企业一样关心,一样重视,一样支持,一样帮助,一样享受政治待遇。不限投资范围,不限持股比例,不限经营范围,不限投资方式,不分谁先谁后,不分谁大谁小,谁有条件就让谁上,谁有规模就支持谁,谁有市场就保护谁,谁有潜力就帮助谁。大力扶持和发展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服务型和外向型企业,全力以赴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使全市非公有制经济总量在近年内显著增加。

  4、深化改革,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要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与优化所有制结构、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结合起来,积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购买等各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当前要着重抓好以明晰产权为核心的乡村集体企业改革,本着提高效益,加快发展,因企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拍卖、出售等多种形式,广泛吸引民间资本,加快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5、壮大企业规模,增强竞争能力。坚持“大中小并举,以大带小,以小促大”的发展方针,全面提升企业的发展规模。依托科技进步,加大投入,积极培值一批优势企业、骨干企业和集团型企业;扩大对外开放,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联合兼并,依靠资本经营和资产重组,实现快速裂变扩张,做强做大非公有制企业。“十五”后三年,要集中力量抓好“515”工程,即:建成5个营业收入在10亿元,10个营业收入在5亿元,50个营业收入在亿元以上的企业,创1-2个国家级或省级市场名牌产品,不断增强非公有制企业的带动辐射功能和市场竞争能力。

  6、发展与调整相结合,推进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要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结构调整中的主力军作用,根据(关于切实加快我市工业化进程的意见)精神,围绕七大支柱产业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要在煤炭、冶炼、铸造三大传统产业的提升和农副产品加工及第三产业的发展中有大作为。特别要把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作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点,突出抓好农产品加工和储藏、保鲜、运销业,实现产、加、销一条龙。各级政府涉农资金要进行整合并集中使用,以贷款贴息为主要形式,重点支持一批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使非公有制经济在推动农业产业化和增加农民收入中发挥骨干作用。大力发展以旅游、商业、饮食、中介服务等为主的第三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努力在我市形成以资源开发为基础,加工转化为主导,农副产品加工、建材、第三产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

  7、狠抓技术、体制、管理三大创新,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的质量。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不断增加科技投入,加强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协作,开办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和基地,开发高新技术项目;实现优势互补;要加快体制创新步伐,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企业运作,为企业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体制基础;要建立健全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依法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的民主管理,逐步充实民主管理的内容,丰富民主管理的形式,探索民主管理的途径,实现企业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8、积极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进园入镇发展,不断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聚集度。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形势,各级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现有的符合产业发展方向、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和小城镇;新办的非公有制企业原则上要直接进园、人镇;不断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的聚集效应。同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独资、参股等形式投资工业园区和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9、加大培养和激励力度,造就一支合格的企业家队伍。要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各类人才的培养。政府部门和各行业协会要通过举办形势报告会、培训班、讲座、专家授课等形式,对企业家进行经常性的培训,同时鼓励企业家自费到国外、省外大公司、大专院校进修,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经营本领。要进一步提高企业家的社会地位,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人才、爱护人才、善待人才的良好风气。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要鼓励和支持企业家参政议政。加强对企业家进行爱党爱国和法治教育,引导他们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照章纳税,勤劳致富,富而思进,不断进取。

  10、强化服务意识,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各级政府要按照多服务、少干预,多帮忙、不添乱,多设路标、不设障碍的要求/积极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引导与服务。要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事项,强化限时服务制度,提高服务效率;建立健全信贷担保、项目库、人才库、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五大服务体系建设,切实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支持和引导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投资创业、市场开拓、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发挥各类商会、协会的作用,积极沟通非公有制企业与党和政府的联系,反映企业的要求和呼声,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积极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认真清理各种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坚决制止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三乱”行为,推行对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和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宣传机构要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报道,多进行正面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对贡献突出的企业和个人,政府要予以表彰奖励。

  11、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领导,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举措来抓。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各级民营经济管理局,具体负责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协调、服务。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规定,各有关部门对各级出台的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要坚决执行,不准变更截留。要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要建立党组织。要抓紧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更新观念,摒弃部门利益,增强全局观念,努力在全市上下形成全力以赴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配套政策

  12、放宽准入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均允许非公有制企业进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等方式向城市基础设施、农业、文化、教育、体育等领域投资。允许非公有制企业分期注入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认缴的资本金可适当放宽,分期到位。科技人员以其拥有的高科技成果出资人股的,其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工商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限时完成审批工作。

  允许规模较大的非公有制企业集团申报登记冠省的企业名称。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在科研项目申请、经费支持、课题投标、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鼓励外地公民来我市投资兴办非公有制企业。凡在我市购买住房并有固定经营场所、连续经营二年以上者,均可根据本人意愿,为其办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户口迁入手续。

  13、拓宽融资渠道。市、县(市、区)要设立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基金。市、县(市、区)政府每年从非公有制企业上交地方财政收入的新增部分中拿出20%作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基金。各部门争取国家和省级财政性补助扶持资金,要把非公有制企业纳入规划,同等对待。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信贷扶持力度。企业采用财产抵押、有价证券质押贷款等低风险业务方式的,各商业银行要放宽审批权限,增加授信额度,优先办理贷款,同时开展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业务。对有发展前途且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项目投资额30%的,银行要积极提供贷款。对一般性流动资金贷款,非关联企业可运用互保、联保、贷款保险等方式担保。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坚持把非公有制企业作为主要服务对象。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和自然人投资参股农村信用社。

  拓宽直接投融资渠道,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资金、技术、土地等形式投资人股。支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股票上市、发放债券等方式筹资资金。

  建立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县两级非公有制经济主管部门要多元化筹集资金,建立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鼓励民间资本组建信用担保机构。支持各种协会和行业组织发展合作基金会、资金互助会等集体资金互助组织。

  14、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集体改革。非公有制企业兼并、购买国有企业或通过承包、租赁、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国有中小企业经营,允许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其各种专项审批手续,如原企业的商标、进出口经营权、土地使用权、专利专有技术和许可证等,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继续有效。非公有制企业购买国有企业,一次性付款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凡需购置国有、集体企业的闲置厂房和设备的,政府予以支持并帮助协调和处理有关手续。

  15、财税扶持政策。营业收入超过亿元,纳税超过500万元的非公有制企业,在扩大计提技术开发费,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减免有关费用等方面重点加以扶持。市政府每年用一定的资金以银行贷款贴息方式,扶持非公有制企业中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优势企业和优势产品。非公有制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发生的各项费用可计入成本。企业生产发明专利产品和省级以上新产品,对新增增值税属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按不低于5帆的比例安排支出,予以扶持。非公有制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经省科技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省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非公有制企业科技人员为企业的科技进步、新产品开发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等颁发的科学、技术、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按国家对科技进步奖励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除外)新增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服务型企(国家限制的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以上减、免税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6、土地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应当将非公有制企业所需经营场所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时,要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用地需求,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需占用农用地的,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将调整出来的老村庄、破产倒闭的小高炉、小煤矿、小砖厂等企业用地复垦为耕地后,按照“等质等量”原则进行置换。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开发整理复垦荒山、荒地、荒滩或废弃地,从事林业、畜牧业、种植业或渔业生产的,按照“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确定给开发者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50年。至投资开发之日起,五年内免交有关税费。

  非公有制企业在我市落户投资兴办新的工业企业,原则上要集中统一安排在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确需使用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外的国有土地时,经市政府批准,可按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定的优惠政策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工业企业在原有场地进行结构调整、项目建设,凡不改变批准的工业用途的,可继续按优惠政策使用。

  17、劳动社保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劳动合同、劳动工资、档案管理、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公共职介机构要及时为非公有制企业调剂所需用的各类管理人员、技术人才。各类职业培训实体要适应用工单位需要,为企业培训职工和提供职业资格鉴定。非公有制企业的从业人员在评选劳模、参军、升学、出国等方面,享有国有企业职工的同等待遇。

  18、切实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不得强迫非公有制企业参加捐赠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吃拿卡要”。禁止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推销各类产品,强制征订各类报刊杂志。各部门要严格限制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检查、检验次数,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名义转嫁费用和负担。要全面推行“一家查账,多家认可”的办法,切实解决单项部署、多头指挥、重复检查问题;物价部门确定收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制度,让交费者参与价格制定过程,提高各种收费透明度。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投诉追究制度,坚决查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