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你部关于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行政法规中“违法所得”的函(商法函[2003]29号)收悉。我们经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是指从事违法行为的全部实际收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
(2003年10月16日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布日期:2003-10-16施行日期:2003-10-1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法函[2003]240号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10-16
施行日期 2003-10-16
发布部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正文
商务部:
你部关于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行政法规中“违法所得”的函(商法函[2003]29号)收悉。我们经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是指从事违法行为的全部实际收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
(2003年10月16日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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