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抓住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历史机遇,学习其他沿海开放城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先进经验,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创造更加优化的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大大连”建设健康、快速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削减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项目要在市政府7月25日公布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决定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大政发[2003]73号)中保留387项的基础上,再取消一批或将行政审批项目改变管理方式移交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管理。

  (二)继续清理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废止1件地方性法规、市政府废止1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修订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并对其他不利于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三)对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市政府已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审批。确因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恢复审批的,要报市政府确认后方可实施;对没有列入市政府公布的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项目,要停止审批。确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漏报的项目,应经市政府确认列入保留项目目录后,再进行审批;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做好向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的移交工作,指导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制定操作规程,建设自律性运行机制,使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能够规范地承担起行政机关转出的部分职能;对由审批、审核、核准转为备案的行政审批项目,均实行告知性备案,不得借备案之名另行设定条件、标准和发证,把备案变成变相审批。

  三、削减行政审批项目的基本原则

  (一)学习、借鉴深圳、厦门等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作法,将我市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与其他沿海开放城市取消的项目相对照,凡深圳、厦门及其他沿海开放城市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我市原则上也要取消。

  (二)按照我国政府承诺和世界贸易组织要求的法制统一、公开透明、非歧视(包括国民待遇)等规则,凡属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悖的行政审批项目,没有设定并公布审批条件、程序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及没有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外省市企业和个人与本市企业和个人相同待遇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取消或进行修改。

  (三)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对一些行政审批项目,属于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全部交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办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全部转为备案管理。

  (四)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对其直接管理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作为内部管理程序,不再列入行政审批项目。

  四、时间安排

  本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由10月初开始,至12月上旬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初始清理阶段(10月初至10月30日),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照本方案要求,分批提出我市拟再次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初步意见,分送各有关部门和分管市领导征求意见,并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协调。

  (二)论证会签阶段(10月30日至11月15日),市政府法制办按照提出的初步清理意见和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召开有关方面参加的论证会,在论证会的基础上提出最后清理意见,报分管市长批准后组织会签。

  (三)报审和公布阶段(11月15日至11月30日),市政府法制办在会签的基础上形成《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草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2月上旬公布施行。

  五、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深刻认识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削减行政审批项目摆在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大大连”建设,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高度,作为今年四季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总负责,审批项目较多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市有关部门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列入部门年终目标考评和评议机关工作内容,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