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提高城镇居民环境质量,预防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切实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山东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和聊建基字[2003]8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我站积极筹备,现已具备了对建筑工程室内甲醛、苯、氨、氡、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指标进行检测的能力。我站决定自二○○三年十月二十日起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工作。

  聊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抽样办法

  一、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应全数检测。

  二、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三、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

  1、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平方米时,设1个检测点;

  2、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100平方米时,设2个检测点;

  3、房间使用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时,设3-5个检测点。

  四、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五、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米、距楼地面高度0.8-1.5米。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六、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小时后进行。

  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24小时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