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有关单位: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颁布实施以来,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以下称“两金”)管理和使用逐步规范。但通过清理检查发现,还有一些地区违反规定,仍然挤占、挪用“两金”,少数地方情况比较严重。为进一步加强对“两金”的管理和使用,防范资金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两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专项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长期储金,属职工个人所有。其他住房资金是发放职工购房补贴和用于住房公共部位维修的专项资金。“两金‘制度建立以来,对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如果管理和使用不当,不仅会严重影响”两金“的安全运行,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失信于民,滋生腐败,危及”两金“制度的健康发展,甚至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提高对”两金“管理和使用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两金“的管理。

  二、分类施策,加大被占用“两金”的清收力度

  对1999年4月3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之前发生的挤占、挪用“两金”的,各地各部门要迅速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回收力度,尽快收回资金,消除风险隐患,确保“两金”使用安全。资金的回收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原贷款决策机构和决策人必须承担资金的回收责任,不论决策人是原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政府部门负责人,也不论决策人现在是否调离决策时的工作岗位,都要依法承担资金回收责任。原则上对经济状况较好的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归还违规占用的资金;对经济暂时困难,但拥有可变现资产(如门面房、商品房)的,通过折价、拍卖的方式偿还债务;对政府部门违规占用资金无力归还的,由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归还;对违规占用数额较大,短期内归还有困难的单位,订立分期还款协议,限期归还;对经济适用房借款,以房产抵押、土地置换等形式以售还贷;对债务人拒不还款的,要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各级财政、计划、建设、规划、房管、土地、工商、金融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为清理回收工作创造条件。对借款单位未按计划逐月落实还款的,停止其销售期房、现房,停止办理开发、施工许可证和建设、投资、确权、营业执照等一系列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时停止办理有关个人住房贷款按揭手续,金融部门不得发放生产性或流动性贷款。

  三、明确职责,切实担负起“两金”的管理职能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各级房管部门是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不得干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级房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好“两金”,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四、强化监督,确保“两金”专款专用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两金‘监督体系,规范”两金“管理,保障住房资金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对”两金“管理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审计部门要对”两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受托银行承办”两金“金融业务的监督,对违规使用”两金“委托办理借款业务的,受托银行一律不得承办。

  五、严肃纪律,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住房资金管理规定,坚决查处和纠正“两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对决策失误造成“两金”重大损失的人员、对挪用或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要追究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