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计委拟订的《武汉市粮食安全预警方案》和《武汉市粮食应急保障预案》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粮食安全预警方案
(市计委 2003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建立长效的粮食安全预警工作体系,保障在出现突发事件和严重自然灾害时及时有效地提供粮食安全预警信息,确保本市粮食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粮食安全预警原则:

(一)统一指挥,服从调动。本方案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协调行动,相互配合,保证本方案的落实。

(二)全市粮食事权实行分级负责。根据本方案,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要建立区级粮食安全预警体系,承担维护本地粮食安全的责任。

(三)安全预警常备不懈。粮食安全要坚持宏观调控,常年监测、定期分析、及时预警。

第二章 粮食安全保障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粮食销区储备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级储备粮按6个月销量建立,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全市粮食最低安全保障线为市级各种粮食储备及社会粮食存量保持在市区人口3个月的供应量以上。

第四条 按市区人口448万人,人均月10公斤粮食计算,每月需口粮4500万公斤,3个月共计13500万公斤。

第五条 最低安全保障粮食存量由以下方面构成:

(一)市级粮食储备。由市粮食局负责落实储备粮大米1亿公斤(以折合原粮1.47亿公斤方式库存),确保量足、质优。由市商业局负责与所指定的商业企业落实商业零售周转粮食储备大米200万公斤。

产粮区储备大米1800万公斤,其中由商业部门确保800万公斤,粮食部门确保1000万公斤,分别由市商业、粮食局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在产粮区以合同形式同当地确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合作新机制。

(二)社会粮食存量。本市粮食批发市场成品粮库存总量常年为2500万公斤,涉粮加工企业的生产原料周转粮1000万公斤。由粮食部门对这部分粮食加强日常监测,在紧急状态下纳入总量平衡。

第六条 粮食应急加工体系。由市粮食局负责确定12家粮食加工企业,按照日加工能力100万公斤的标准,配套完善小包装生产线,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其设备完好状况进行考核,合格后由市财政给予必要的设备维护费。为适应应急情况下市级储备粮快速加工生产需要,市粮食局还应按照新增日加工能力100万公斤的标准,备选出若干粮食加工企业。

第七条 建立市最低安全保障粮食存量检查报告制度。根据本方案负责粮食存储的单位或者企业在正常情况下,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市粮食局报送粮食的存放地点、数量、质量。市粮食局每半年向市计委报送一次粮源库存情况及评价分析。同时由市计委牵头,市粮食局为主,市财政局参加,实行定期检查或抽查。

第八条 商业零售周转粮食储备以及商业、粮食企业在产粮区建立的粮食储备,由市财政局核实后给予利息费用补贴。

第三章 市场监测

第九条 建立粮食市场监测机制。由市计委牵头,市粮食局为主,建立覆盖全市的粮食动态信息监测网络,其经费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信息监测网络的建设按基本建设程序,由市信息产业局进行技术审查和项目指导验收。

(一)信息监测网络由市粮食局及其所属13个区粮食局(办公室)、市商业信息中心和市物价价格监测中心构成。

(二)信息监测点均衡布设在全市及周边主要产粮区,共58个,其中粮食批发市场4个,超市卖场10个,集贸市场34个(其中物价监测点20个),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及周边产粮区10个。

(三)信息监测内容为:国内外和省内粮食生产情况、供求信息及价格走势,市场粮食库存变化及粮食商品、价格的异动及其相关信息。

第十条 建立信息收集报送制度。全市粮食市场监测信息的汇总、发布由市粮食局负责。各信息监测点的上报信息实行部门归口汇总,由市商业信息中心、市物价价格监测中心将信息汇总后,报送市粮食局。

(一)物价部门监测点实行日报制。

(二)正常情况下,其它信息采集报送实行旬报制。

(三)当市场粮价在10日内有较大波动,涨幅达5-8%,粮食市场供求量比平时增加一倍时,信息采集报送实行周报制。

(四)当市场粮价连续5天内持续上涨,涨幅达10-15%,或者粮食供求量超过平时2倍以上时,各信息监测点实行日报制。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通报例会制度。由市计委负责召集市粮食、商业、物价、财政等部门对市场信息监测的情况进行通报、分析,正常时期每季度召集一次会议,紧急时期不定期进行,并将分析结果及时报市人民政府。

第四章 预警显示

第十二条 全市粮食呈现不安全状态时,实行预警制度。预警显示分黄灯预警和红灯预警两种模式。

第十三条 黄灯预警。当粮食主要品种在10日内市场价格连续上涨,涨幅达15-20%时,则显示当前市场供应趋于或者处于紧张状态(包括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红灯预警。当粮食市场有以下二种情况之一时,则显示当前市场供应处于紧急或者特急状态:

(一)紧急状态。黄灯预警状态持续10天或者主要粮食品种价格在5日内涨幅达50%以上,社会粮食库存量显著下降,降幅达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大部分地区出现群众抢购,并出现恐慌。

(二)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没有缓解或者粮食价格在5日内涨幅达100%,社会粮食库存量急剧下降,降幅达8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抢购现象十分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第五章 预警工作

第十五条 当黄灯预警显示时,市计委,市粮食、商业、物价局实行全天专人值班,密切关注市场动态,逐日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粮食价格、粮食供求分析报告,并做好启动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当红灯预警显示时,由市计委根据市场出现的紧急、特急状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的意见。

第十七条 市粮食应急预案经批准实施,全市即进入粮食应急供应状态。各区及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及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积极、有效地确保落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计委,市粮食、商业、财政局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粮食应急保障预案

(市计委 2003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武汉市粮食安全预警方案》,为了有效实施应急状态下的粮食供给,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粮食保障机制,维护全市粮食市场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要求,保证最低安全保障粮食存量设施和设备的落实。在本预案的指导下,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要制定各自粮食应急保障预案。

第三条 粮食应急保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平时以合理储备调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应急状态下充分调动与发挥社会综合联动效益的原则,以求在出现突发事件和严重自然灾害时,确保全市粮食供应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

第二章 应急保障措施

第四条 最低安全保障粮食存量构成按照《武汉市粮食安全预警方案》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粮食应急加工保障体系按照《武汉市粮食安全预警方案》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络。由市商业局确定的本市仓储、超市等商业零售系统为本预案粮食应急供应网络。

第七条 根据《武汉市粮食安全预警方案》,全市粮食安全预警显示分为黄灯预警和红灯预警两种。

第八条 黄灯预警状态下,全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要点:

(一)市粮食、商业、物价等部门密切关注市场动态,逐日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粮食价格、供求分析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好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市宣传部门及时引导各新闻单位的宣传报道,防止因信息误传和谣言误导引发社会不良反应。

(三)市工商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第九条 红灯预警状态下,全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要点:

(一)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全市粮食应急保障预案。

(二)粮食应急供给将根据市场需求,首先起用市商业零售周转粮食储备量,同时开始调入产粮区合同储备粮,然后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保障需求动用市粮食部门存储的储备粮;如应急状态蔓延则适当借调粮食批发市场经营户存粮及粮食加工企业生产原料存粮。

(三)启动粮食应急供应网络,由市商业部门在事先确定的仓储、超市等商业零售系统网点按规定的调控价格和方式供应市场。

(四)由市商业、粮食部门在24小时内,将产粮区合同储备粮分批运入我市,由市商业部门统一安排进入市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五)市工商部门及时进驻市各大型粮食批发市场,打击囤积居奇、假冒伪劣行为,经批准控制外流,保证市区粮源供应。

第十条 红灯预警显示特急状态下,应启动以下措施:

(一)当商业零售周转储备粮食和由产粮区合同储备粮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可能出现粮食脱销时,动用市粮食部门存储的储备粮供应市场。由市粮食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指令编制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迅速启动市级储备粮食应急加工系统,由市粮食部门就地加工,统一包装、标识。市交通部门确保粮食运输力量组织。必须保证每天能够向应急供应网点提供不低于100万公斤的大米,确保应急供给所需。

(三)市级储备粮原则上按区对口调配,即,蔡甸区负责汉阳区、硚口区,江夏区负责武昌区,黄陂区负责洪山区、江汉区,新洲区负责江岸区、青山区。

(四)当市级储备粮显示供应不足时,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国务院申请动用在我市辖区内的省级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

第十一条 采取前条措施仍不能稳定市场时,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价格干预。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计划、粮食、财政等部门,采取平抑物价、限价销售等价格调控措施。

(二)实行居民定量供应。对全市粮食实行凭票限量限价供应。供应价格执行最高限价,由市粮食、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工作。

(三)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有关部门强制征购,交由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供应市场。

(四)市工商、公安部门密切配合,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十二条 实施全市粮食应急保障的开支及因价格调控导致部门、企业的资金损失,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损失补助和费用支出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三条 应急工作结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储备粮存储单位要按原计划确定的规模,及时补足储备粮源。

第三章 指挥系统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粮食(商贸)工作的副市长任副指挥长,市计划、交通、粮食、商业、物价、民政、财政、公安、工商、质监、宣传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粮食应急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计委办公,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市计委主任、市粮食局局长担任。

第十五条 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的职责为:

(一)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应急状态,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或终止本预案。

(二)指挥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三)审定和批准粮食应急供给方案,下达供给命令。

(四)全面了解和掌握应急供给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应急供给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需要向省人民政府和本地驻军请求支持援助。

第十六条 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为:

(一)收集、整理、分析、反馈粮食市场信息,掌握市场动态,开展粮食安全预警、预报,向指挥长提出应急意见和建议。

(二)遵照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三)综合汇总各类情报,草拟相关文件。

(四)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各项指令。

(五)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工如下:

市计划部门负责全市粮食安全的预警、预报,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市粮食部门负责粮食市场监测信息的汇总、整理、分析和反馈,并组织粮源,科学调度,保证有效供给。

市商业部门负责全市仓储、超市的粮食监测、预报和粮食应急保障及供应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灾情通报,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灾粮食物资的发放。

市物价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监控市场粮食价格,牵头制定销售最高限价,采取其它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市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粮食应急所需有关经费,保证及时足额拨付。

市工商部门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

市质监部门负责监测市场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趁机进入市场。

市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和安排运输工具。

市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粮食应急时期的社会治安秩序。

市宣传部门负责社会舆论和宣传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由市粮食、商业、工商、交通、财政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