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地条钢”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丽水市“地条钢”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地打击“地条钢”生产,彻底铲除劣质钢材的温床,有效整治建材市场,维护国家产业政策的权威,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丽水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使屡禁不止的“地条钢”生产状况得到明显扭转;流向市场的劣质钢材明显减少;产业政策导向机制得以强化;市场竞争环境、区域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和改善;依法经营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二、工作要求(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将“地条钢”企业的整治抓到位。

  (二)各级经贸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对“地条钢”生产情况进行排查,按产业政策对“地条钢”生产企业进行认定。

  (三)质检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对“地条钢”产品和生产设备的查处,将被查处情况及时通报给当地经贸、电力、工商、环保等部门,并抄报当地政府。

  (四)经认定的“地条钢”生产企业,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法予以取缔。

  (五)查处的“地条钢”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应就地拆除报废,并在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销毁。

  (六)对取缔的“地条钢”生产企业的善后问题,按照谁投资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按照国家规定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

  三、“地条钢”企业认定原则(一)“地条钢”企业是指以废钢为原料,通过感应电炉等小电炉简单熔化,不能进行成份和质量控制的钢及钢材生产企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认定为“地条钢”企业:

  1.单一的感应炉化钢生产“地条钢”坯料及开口锭的企业;2.以“地条钢”坯料为原料的单一小轧钢厂;3.既有感应炉冶炼“地条钢”又直接进行后道轧制的企业;4.感应炉铸造企业生产“地条钢”的;5.现有合法轧钢企业使用“地条钢”坯料轧制钢材被第二次查处的;6.金属制品生产企业使用“地条钢”轧制的材料进一步加工被第二次查处的。

  (二)10吨及以下小电炉炼钢企业,可参照“地条钢”企业进行处理。

  (三)对10吨以上感应炉尚未配精炼设施的炼钢企业、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而部分工艺设施未符合产业政策的轧钢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其整改期进行整改。

  (四)10吨以上感应炉配有精炼设施的炼钢企业不在此列。

  四、工作措施(一)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各地应设置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群众投诉、举报。通过新闻媒体的广泛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

  (二)对“地条钢”生产企业,电力部门应停止供电,并拆除“地条钢”生产专用配电设施。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其违反环保法规行为,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金融部门停止贷款。

  (三)对核定进行整改的企业,在整改期间电力部门应停止其生产用电,工商、环保部门应暂扣其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经贸、质监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跟踪服务;整改结束经经贸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电力部门方可恢复供电,工商、环保部门才能发还其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

  (四)加大处罚力度。各地要建立“地条钢”生产企业黑名单,并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为“地条钢”企业提供生产场地的单位和个人,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加强行政监察。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地条钢”生产企业提供帮助支持或采取默许态度,听之任之等行为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一)加强用电管理。对“地条钢”生产设备用电申请,电力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对冶炼设备电力设施进行验收时,应当邀请当地经贸部门参与。

  (二)强化企业经营范围的审核。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对涉及生产经营钢铁冶炼及加工的,应要求其提供详细的工艺资料,并征求经贸部门的意见。

  (三)加大执法力度。对“地条钢”生产多发地区,质监、环保部门要定期巡查,并增加频次,一经发现及时处理。

  (四)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各地经贸部门要加强产业政策的监督实施工作,严格项目审批程序,防止小炼钢、小轧钢项目死灰复燃。

  六、组织实施“地条钢”生产企业的整治工作由市经贸委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负责督查。根据省里统一部署,“地条钢”企业整治工作要求在2月15日前,全面摸清并核实确认全市“地条钢”生产企业情况;2月29日前,由市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对“地条钢”生产企业发放停产通知书,限期整改;3月份由市经贸委牵头,质监、工商、环保、电业等部门参与对全市“地条钢”生产企业整治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确保整治到位。

  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好企业审批关,绝不允许今后有新批生产“地条钢”项目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