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省文化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建设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文化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大力推进基层文化建设

  (一)基层文化建设是中国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基层文化建设,做好基层文化工作,对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提高广大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城乡经济与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建设特色文化大省战略目标的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统一思想,真抓实干,使基层文化建设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要求,努力开创基层文化工作的新局面。

  (二)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基层文化工作的领导。要将城乡基层文化建设纳入当地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和地方财政预算,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抓好基层文化建设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计划、财政、建设、人事、编制、土地、税务、民政等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积极支持基层文化建设。宣传、文化、教育、广电、体育及工、青、妇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基层文化事业的发展。

  二、明确目标,整体推进,落实基层文化建设的各项任务

  (三)我省基层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推进特色文化大省建设,以各级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室及城市社区文化建设为重点,以加强基本文化阵地、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内容、基本活动方式的建设为中心环节,全面开展创建文化先进县、建设文化长廊、实施知识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保护工程等5项文化工程,继续坚持抓好小康文化建设,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精神,力争“十五”末实现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每个乡镇和社区都有文化站,80%的行政村有文化室。

  (四)重点落实5项文化工程。继续开展文化先进县(市、区)的创建工作,不断完善评选标准和考核办法,以期达到整体推进基层文化事业发展的目的,继续抓好文化长廊建设,重点建好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酒泉段、甘肃丝绸之路文化长廊、天水石窟旅游文化长廊、陇南天武华双公路文化长廊、庆阳风甜公路文化长廊、临夏广临公路文化长廊、甘南合作至夏河旅游文化长廊,把各条文化长廊建成融群众文化、专业艺术、文物、图书、科普为一体,设施齐备,各具特色的文化长廊,加强知识工程建设,县级图书馆每年的购书经费不低于人均0.1元的标准,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图书馆建设,改变图书馆服务手段落后的现状,推进计算机网络化建设和服务,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通知》精神,从2003年开始启动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文化信息资源进行数字化加工和整合,把文化信息资源传送到城乡基层文化网点和群众身边。该工程一期(2003年至2004年)建设1个省级中心,10个市地级分中心,30个县级基层中心和10个社区基层网点。省财政厅从2003年至2004年,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建设。各地、县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地县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项目,我省有丰富的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资源,各地要开展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保护工程,做好当地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挖掘开发和利用保护工作。

  三、合理规划,加强管理,切实抓好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五)“十五”期间,国家将给我省的59个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投资近3000万元,省发展计划委按照省、地、县配套的原则,对59个县级文化馆、图书馆建设项目,每馆配套20万元,各地、县要安排一定数额的配套资金。省财政从2003年至2007年,每年安排100万元,省发展计划委从2004年至2005年,每年安排50万元,从 2006年至2009年,每年安排100万元,共计1000万元,作为农村小康文化专项补助资金。各级政府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就近、经常、有选择地参加文化活动的需要。

  (六)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政发[2002]14号)精神,加大公益型文化设施建设的力度,并将其纳入城镇建设统一规划。各级建设等部门对上述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要从规划、征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农村小城镇建设必须将乡镇文化站建设列入规划,城镇新建或改造小区,要按小区规划的规模配套建设文化设施。对因城市(镇)建设而,拆迁的图书馆、文化馆(站)、影剧院、美术馆、书画院、文化活动中心等文化设施,均由建设单位按原面积先建后拆、拆一还一,按规划安置,并妥善解决拆迁过程中的经济补偿问题。

  (七)切实加强文化设施管理和利用。要不断提高文化设施利用率,增强综合服务功能。对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文化设施,特别是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不得随意挤占、挪用和改变其使用方向。特殊情况确需将公益性文化设施改作经营性使用,必须报经同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依法对其开发经营。对于擅自改变用途的要尽快予以恢复,确保其用于开展文化业务。各级政府要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的内部文化设施对社会开放,要充分发挥城镇大型露天文化活动场所的作用。各级文化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文化活动内容、形式的研究指导。

  四、深化改革,转变机制,努力提高基层文化队伍素质

  (八)积极推进基层文化单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要逐步实行工作人员从业资格制度,尽快推行全员聘用制,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考、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考评制度,激发基层文化单位的生机与活力。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文化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提供有利条件。

  (九)全面落实乡镇文化站机构编制和专干待遇。继续执行省编办、省文化厅《关于颁发<甘肃省乡、镇、街道文化站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甘机编办[1995]10号)精神,凡未落实乡镇文化站机构编制的县(市、区)要抓紧落实,要选择热爱文化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基层文化队伍。乡镇文化站为乡镇一级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在编制内的文化站专干享受县文化馆同等业务人员待遇,参加业务职称的申报评定。

  (十)充分利用省、市、县文化机构的设施和智力资源,尽快建立文化行政管理干部和基层文化业务骨干培训网络。各级文化部门要坚持每年举办1至2次业务干部培训班,不断提高基层文化工作者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一)大力培养和壮大民间文化队伍。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文化事业,支持民间文化团体拓宽服务渠道,引导他们开展健康的文化活动。在各类文艺评奖和文化交流中,对民办文艺团队、民间艺人要与文化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同等对待。要加强社区文化指导员队伍建设,县(市、区)文化部门要选拔一批思想品质好、热爱社区工作、有文艺专长和组织能力的文艺骨干和居民志愿者,担任社区文化骨干。在城市街道办事处要设立文化专干,督促指导社区文化站活动的正常开展,社区文化站的活动经费可从物业管理费中解决。

  五、坚持导向,开展活动,丰富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十二)要充分发挥公办文化机构的示范、导向作用。鼓励广大专业、业余文艺工作者,创作更多贴近生活、贴近时代、为广大群众所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各文化单位要坚持开展各类文化艺术活动,把优秀文艺作品奉献给基层群众。要认真总结文化下乡活动、阵地活动、广场活动、节会活动经验,使基层文化活动经常化、多样化。在基层文化活动中,要努力创品牌、创特色,推出一批“特色文化社区”、“特色文化广场”。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实施文艺精品工程。

  (十三)保护、弘扬优秀民族民间文化,加强基层特色文化建设。广大农村要发掘本地的文化资源,组织开展有广泛群众基础和浓郁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文艺活动。继续推进民间艺术之乡和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加快民间艺术资源网络化保护工作,做好民间艺术资源的开发和文化旅游建设,培育“一县一品”、“一乡一品”、“一村一品”的特色文化。

  (十四)加强城乡文化市场的培育与管理,积极引导群众的文化消费。要加强对娱乐、音像、演出、网络等文化市场的管理,坚决打击传播色情、暴力、愚昧、反动等内容的违法活动。各级政府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稽查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日常工作所需经费,采取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六、加大投入,强化措施,为基层文化建设提供保障

  (十五)要切实加大对基层公益性文化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要确保文化事业经费随着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安排应向基层文化基础建设倾斜,对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乡镇文化站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积极帮助县、乡文化单位化解债务,保证有影响的重大群众文化活动的投入,要加大对基层基础文化设施建设、配套设备及其维修、流动文化车购置、文化信息网络建设、文化队伍教育培训等经费的投入;省上将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予以重点扶持。

  (十六)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政发[2002]14号)精神,切实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对省级使用部分,在支出范围不变的前提下,安排支出项目时,统筹考虑重点文化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项目,要与文化部门沟通协调,避免多头、重复投入,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建立健全有关专项资金制度,继续执行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文化事业单位接收和使用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文厅联发[2002]11号)精神,鼓励对社会公益性文化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省级有关部门要对现行文化经济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要鼓励社会力量办文化,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的基层文化建设投入格局。

  甘肃省文化厅

  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事厅

  甘肃省建设厅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