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02]295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发布〈四川省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以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10%作为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以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15%作为企业工资增长上线;以职工实际平均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作为企业工资增长下线,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企业当年欠缴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以上的,不能增加职工工资。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