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经贸委、建委《关于切实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切实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经贸委、市建委 二00三年十月八日)

  为了切实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职工工资支付问题。保证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是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齐抓共管,共同解决好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依法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等多种执法形式,严肃查处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

  (二)经贸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用人单位存在的拖欠职工工资行为,要及时督促解决。对自身确无能力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要协调其主管部门帮助解决;主管部门已撤销或无主管部门的,要及时上报同级政府研究解决。

  (三)建设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承建合同管理规定,将工程以转包、分包、挂靠等形式安排给无资质劳务队伍进行施工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降低或吊销资质处理;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参加投标资格;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其连带责任。对拖欠建筑施工单位工程款较严重的发包方,不予批准新的工程项目开工手续;属于房地产企业的依法降低直至取消其资质;造成施工单位拖欠工资的,要承担主要责任。因建筑施工发包方对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收到的工程款支付情况监督不力,造成拖欠支付职工工资行为的,要直接追究工程发包单位的责任。

  三、严格欠薪报告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要严格欠薪报告制度,不能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事先向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说明欠薪原因、时间、数额、涉及人数及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偿还计划、期限等,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通报用人单位拖欠及解决拖欠工资情况,从根本上遏制“前补后欠,边补边欠”的问题。

  四、加大力度,认真做好清欠工作。自10月10日至11月15日,在全市开展一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情况大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使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建筑施工、渔业捕捞、水产养殖加工、制衣、餐饮等行业以及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用人单位自查阶段(10月10-20日),各用人单位认真开展自查,填写《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情况统计表》(附表1),于10月20日前上报有关部门(建筑行业的用人单位报同级建筑部门,非建筑行业的用人单位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二)抽查阶段(10月21-11月15日),由各级政府组织检查组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有拖欠行为的单位要严肃查处,并限期整改。生产经营正常的用人单位要于10月底前全额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不得出现新的拖欠;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用人单位,要于12月底前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不得出现新的拖欠;生产经营不正常的用人单位,要于12月底以前补发不少于60%的拖欠工资;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特困企业,要依法理顺劳动关系,尽快把符合条件的职工纳入失业保险和低保范围,同时保证按时发放生活费。对拒不按要求整改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各市区、开发区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及《各市区、开发区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统计表》(附表2),务于11月18日前书面报市劳动保障局。

  附表1: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统计表(略)

  附表2:各市区、开发区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