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秦皇岛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秦皇岛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和撤销单位人员分流安置试行意见》已经2003年6月19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秦皇岛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行方案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3]1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

  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认真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改变用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做法,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建立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和不同岗位特点的人事制度,实行分类管理;结合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按照“科学设岗、竞争上岗、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的思路,进一步推进以聘用合同制为基础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加快高素质社会化的管理人员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为社会事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人才智力支撑。

  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省人事厅的指导下,按照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思路进行,力争用3年(到200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合同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社会保障配套措施完善、科学分类管理的管理体制;建立符合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规律的管理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才结构合理,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事管理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

  二、范围及对象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范围及对象:事业单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除外)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三、人员选配

  人员选配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必须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扬民主,保证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按照科学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思路进行。

  (一)岗位设置。岗位设置是推行聘用制的基础,关系聘用制的成败。因此,岗位设置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科学设岗原则。岗位设置必须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进行。岗位设置的层次应与机构规格相符,不得超过其机构规格设置岗位。管理岗位不得超过编制数的15%,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编制数的75%(不含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不超过编制数的10%(不含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

  2、按需设岗原则。要根据单位的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设岗,杜绝因人设岗。岗位设置的主要依据是设置本岗位的必要性及其工作量大小、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工作关系等。各岗位的职责要明确,做到岗位之间工作任务不重复,职责无交叉,工作量适度、均衡。任职资格条件应反映岗位客观要求,切忌按现有人员的情况设置岗位。

  3、精简高效原则。岗位设置要做到结构合理、比例适当、满足工作需要,力求工作量适度、均衡,有明确的履职标准作保证。岗位名称必须简明、规范,能体现出该岗位的特点和所处的层次。一个岗位能承担和完成任务的,不设两个岗位。凡低一级岗位能够承担和完成的工作决不设高一级岗位;内容相近的业务要归类合并到一个岗位,能够不设岗的坚决不设。

  (二)竞争上岗。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除组织委任或按党章选举的领导干部外,必须按照“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的办法,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人员工作岗位,所需人员必须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聘用。要充分走群众路线,按照公布岗位和聘任条件、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竞争答辩、群众评议、考试考核、班子集体研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签订聘用合同等程序进行。对竞争上岗的人员,要明确任期和工作目标,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

  竞争上岗允许高职低聘和低职高聘。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以按其实际水平和业务能力,依据单位的岗位需要,在单位内部实行低聘或高聘,原职务和任职资格在档案中保留,工资待遇和岗位津贴等按实际聘任的职务或等级确定,在聘期内有效。低职高聘一般不越级高聘,其中管理人员低职高聘的,须按拟聘职务管理权限,事前报主管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可采取委任、聘任、选任、考任等多种任用形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定。行政副职由行政主要领导人聘任的,必须通过民主程序提名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考察批准后,由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人履行聘任手续。

  事业单位人员选配必须坚持回避制度。

  (三)合同管理。人员选配结束后,聘用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经组织任用后即视为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

  党组织的负责人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产生经组织批准后即视为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

  行政副职由行政主要领导人聘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的原有和新进人员都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到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鉴证,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期满,根据双方自愿,续聘或不再续聘。

  聘用合同使用省里统一制作的聘用合同文本。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最长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应聘人员退休年龄年限。

  原有职工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和续签合同的,安置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人才不再约定试用期。其他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确需延长的,最多不超过6个月。被聘用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对在本试行方案下发前已实行聘用制的单位,保持已有政策不变,凡未统一使用规范合同文本的,应及时更换规范的统一合同文本,合同的起止时间不变。聘用单位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四、强化管理

  (一)严格考核。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评鉴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办法,以岗位职责和年度或聘期工作任务为依据,全面考核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主要依据。

  (二)公开招聘。本试行方案下发后,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补充人员时,除国家指令性安置任务、涉密岗位和补充高层次人才、急需人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外,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其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可以实行人事代理,委托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三)认真搞好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要认真落实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办法,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要认真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按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分配试行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0]49号),积极探索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其贡献参与分配的具体办法。

  (四)严格执行解聘辞聘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解聘辞聘的相关规定,切实保护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和聘用合同解聘受聘人员,受聘人员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和聘用合同辞聘。

  (五)切实做好人员聘用争议的仲裁工作。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共同遵守聘用合同的约定内容,依法行使各自的权利。聘用单位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受聘人员的各项合法权利,认真履行应尽职责。受聘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岗位职责任务。对聘用当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及时进行沟通。经协商沟通仍解决不了的,当事人可申请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人事仲裁制度建设,健全组织,充实人员,及时公正地处理、裁决人员聘用中的争议问题,切实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妥善安置未聘人员。要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妥善安置未聘人员。“老人老办法”就是对本试行方案实施前原有的固定制身份人员中的落聘、待聘人员,要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采取转岗聘用、参加培训等办法,妥善安置在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内。“新人新办法”就是本试行方案实施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新进人员和按国家规定原招收的合同制人员,严格执行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聘用期满后,双方可根据自愿的原则和工作需要,确定续聘或不再续聘。不再续聘的,可通过多种渠道自主择业。

  (七)要认真落实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各级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积极为受聘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要积极探索建立聘用制度的长期运行机制,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市里总体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规划,明确年度目标任务,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及时发现并查处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行为,防止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等行为的发生。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追究责任。各级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组织规划和协调工作,对本行业内事业单位的聘用工作负总责。各事业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由人事、纪检部门负责同志和工会(职代会)

  代表组成聘用工作组织,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聘用工作。要积极探索建立聘用制度的长期运行机制,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先行试点,典型引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要积极试点,大胆探索。各级人事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为全面推进改革积累经验。已经进行试点的部门和系统,要及时总结好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进面上改革不断深入发展。

  (三)积极推进,稳步实施。要贯彻积极、稳妥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群众对改革的承受能力,不搞一刀切。要因地制宜,周密部署,缜密实施,做到工作不断,队伍不乱,人心不散,国有资产不流失。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职工支持和参与改革,不断提高群众对改革的知情程度和参与程度,确保人员聘用制度的顺利实施。

  秦皇岛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和撤销单位人员分流安置试行意见第一条 为做好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和撤销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切实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事业单位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意见。

  第二条 本试行意见适用于列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各类国有事业单位在岗的各类人员(不包括临时工)在实行聘用制度后,经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而未被聘任上岗需分流安置的人员和经批准撤销的事业单位需分流安置的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要遵循政策引导、服从大局、保持稳定的原则。采取单位内部消化、系统内调剂和个人辞职相结合等办法,开辟多种渠道妥善安置。

  第四条 鼓励辞职。凡辞职人员,其档案可交至各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

  第五条 鼓励自行联系单位调出。凡联系到接收单位,符合政策规定的,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系统内安置。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可按政策规定在本系统内对分流安置人员予以安置。

  第七条 内部退休。凡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周年或工作年限满30周年的职工,可办理内部退休手续。凡办理内部退休手续的,单位按办理内部退休手续时的档案工资计发退休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遇有国家(省)调资时,按在职人员政策调整档案工资;按档案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由单位和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档案工资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第八条 内部退养。凡男年满45周岁、女干部年满40周岁、女工人年满35周岁或工作年限满20周年的职工,可在单位内部退养。内部退养期间,遇有国家(省)调资时,按在职人员政策调整档案工资;单位按本人档案工资总额的60%计发工资;按档案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由单位和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档案工资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第九条 离岗待聘。凡男未满45周岁、女干部未满40周岁、女工人未满35周岁的,实行离岗待聘。待聘期间,单位按国家(省)工资政策调整档案工资;按档案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由单位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参照秦政办[2001]162号文件规定的“事改企”之后办理的离岗退养人员的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费290元。

  第十条 《秦皇岛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下发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新进人员和按国家规定原招收的合同制人员,严格执行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聘用期满后,双方可根据自愿的原则和工作需要,确定续聘或不再续聘,不再续聘的,可通过多种渠道自主择业。

  第十一条 人员分流安置所需资金一般由本单位负责解决。单位无资金来源解决不了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未聘人员由原单位负责管理,撤销单位的工作人员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在岗的各类人员(不包括临时工)在单位实行聘用制度时,必须参加竞争上岗。凡不参加竞争上岗或参加竞争上岗后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人员,不得享受本试行意见所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度后,有岗位空缺需聘用人员时,必须优先从符合条件的未聘人员中选聘。

  第十五条 市教育系统暂不执行本试行意见,可按上级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人员分流安置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试行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人员分流安置政策。

  第十七条 本试行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后上级有规定的,以上级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