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毛绒纤维是我省牧区重要的经济支柱,是农牧民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但近年来毛绒纤维的流通现状及质量状况不容乐观,毛绒交易中掺杂掺假、压抬等级、混类混级的现象不断发生,影响了毛绒纤维的正常经营活动和流通秩序。根据国务院《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为规范毛绒市场交易行为,保证毛绒纤维质量,提高我省毛绒纤维的市场竞争力,现就加强我省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关于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省质量监督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对经公证检验的毛绒纤维实施监督抽验,省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正检验以外的毛绒纤维实施监督检查。

  二、从事毛绒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企业和个人,应按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经营的毛绒进行包装,标注类别、等级、重量,按净毛绒计算公量。

  三、批量交易的毛绒(羊毛纤维1000kg及以上,绒类纤维25kg及以上),交易者须向省纤维检验局申请公证检验。公证检验证书作为交易双方交接结价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凭证。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毛绒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企业和个人,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分类分等、打包能力资格审查证明方可办理,交易和发运的毛绒要有质量凭证。

  五、各级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在毛绒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无质量凭证的毛绒不得出省或在省内交易。

  六、各级政府要积极培育、创建我省羊毛品牌,把加强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作为关系广大牧民切身利益,稳定牧区经济政策,调动和保护农牧民积极性,维护安定团结的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