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七台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四年一月十八日

  七台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市卫生局2004年1月16日)

  第一部分 总则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应对、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生活环境,力争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取得抗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胜利,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三)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四)依靠科学,依法防治。

  三、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五)《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部分 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驻军组成,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指挥部可设若干个工作组。各区县和七煤公司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预防控制处理突发事件工作实施有力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驻地部队参与突发事件的防治工作。

  二、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全市突发事件处置的指挥、协调、领导工作。

  市政府设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指挥中心,市卫生局为该中心的办事机构。负责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指挥中心日常工作。

  (二)卫生部门负责全市突发事件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制定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做好突发事件的预警、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报告系统;协助政府加强医疗急救服务网络建设,组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教育。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的救治工作。按有关卫生法规加强监督检查,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铁路、交通部门负责对乘客的检疫、留验观察、隔离、消毒、报告等工作,及时运送突发事件所需物资。

  (四)公安部门负责社会治安稳定和流动人口预防工作,配合卫生等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留验、隔离工作;依法保证卫生等部门正常工作秩序。

  (五)市计委、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足够的资金,建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监测、报告系统、应急医疗救治网络。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人员救治资金。对维持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构和人员的经费、日常经费应予以保障。

  (六)市经贸委负责组织生产储备足够的突发事件所需的预防、检疫、防护、治疗的药品器械、设备和物品。

  (七)市药监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技术监督局负责物价管理,保证突发事件所需药品、物品质量,打击哄抬物价和销售假冒伪劣防治突发事件物品、药品、器械的行为。

  (八)宣传部门、广电局负责做好突发事件的宣传工作,及时播发国家和我省、我市防治突发事件的部署和措施,广泛宣传预防突发事件的知识,报导全市人民与突发事件斗争的典型经验和事迹。

  (九)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内突发事件的防范,有突发性事件发生的,要按要求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并按要求采取措施控制突发事件的蔓延。

  (十)文化部门负责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公共场所的预防工作,搞好消毒,防止疫情发生和扩散。

  (十一)市外贸局、市旅游局负责境外进入我市人员和物资的检疫检测工作,防止病源输入我市。

  第三部分 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网络

  (一)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系统。

  (二)市卫生局指定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的日常监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类医疗机构负责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

  (三)综合医院在每年4—10月开设“肠道门诊”负责肠道传染病疫情监测;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常年设“发烧门诊”承担各种传染病监测任务;各传染病专科医院常年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四)社区、乡村医疗机构负责群体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事件监测报告。

  (五)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负责医源性感染爆发的监测报告。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有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的监测。

  二、预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疾病监测资料,结合自然、社会等方面情况,综合分析、及时发现疾病发生与流行的潜在隐患,为政府提供预警报告。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事件划分为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三级。

  (一)一般突发事件是指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没有达到规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在边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乡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3、发生腺鼠疫病例并在县(区)域内局部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20例;

  4、霍乱在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发病15—50例;或市区首次发生;

  5、一周内在一个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动物间鼠疫流行猛烈,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7、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8、食物中毒30人以上10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或食物中毒人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9、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10、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11、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5人以下的;

  12、其它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事件。

  (二)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发事件在较大范围发生,出现疫情扩散,尚未达到规定的特大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在边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乡(镇),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及以上;或其它地区出现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

  4、霍乱在全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

  5、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8、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的或死亡1人以上;

  9、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4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10、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5人以上;

  11、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p)密封型≥4×106,非密封型≥4×105;

  12、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事件。

  (三)特大突发事件是指影响大,波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城市发生;或人口稀少和交通不便地区,1个县(区)范围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病1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省份,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同时涉及多个省市,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4、重大生物和化学污染、放射事故,出现大量人员伤亡;

  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大突发事件。

  第四部分 突发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市卫生局要按国家要求建立全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网络,按卫生部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要求报告。

  一、突发事件的报告

  (一)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卫生行政部门。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5、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和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

  6、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三)突发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的1小时内,向省卫生厅报告。

  二、突发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一)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地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二)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省卫生厅和其他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后,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四)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卫生厅授权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第五部分 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根据需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方案,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情况。

  (二)地方人民政府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人员隔离、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公共卫生设施的落实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未发生突发事件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要服从省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

  三、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市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成立市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技术分析、检验以及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开展。

  第六部分 应急处理专业队伍建设和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或指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跨地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疫区处理。组建突发事件应急小分队,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市医院、七煤公司总医院负责全市重大职业中毒抢救治疗,协助卫生监督机构调查职业中毒和现场处理。

  市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七煤公司总医院负责重大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影响群众健康事件中患者的抢救治疗。

  市医院负责传染病的收治。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控制。

  市卫生局成立疾病控制和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重大疫情处理,患者诊断、治疗等应对突发事件预防、控制、诊断、治疗等技术措施制定、指导和效果评估。

  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救助机构要建立完善专业队伍,配齐调查、处理、抢救设备,组织专业人员学习、培训相关专业知识,每年举行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演习,做到常备不懈,做到随时可以处置突发事件。

  第七部分 宣传教育

  普及卫生知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利用各种宣传、教育方式和手段,对不同类别的突发事件,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公共卫生知识水平,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健康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新闻媒体须按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要求和口径进行宣传报导。

  第八部分 保障

  一、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有关物资和技术的设备与调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划拨专款用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网络、监测预警网络、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的建设。各级计委、财政、经贸委要安排专项资金购置储备突发事件所需的消毒药品、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救治设备、医疗器械、药品、人员防护服、用品等。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疾病控制机构要做好当地情况、自然本底情况的流行病学调查,监测掌握本地区自然疫源性疾病分布情况等资料。